盐城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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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促进商务经济发展,进一步规范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严格资金申报、拨付、使用、监管流程,切实提高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绩效,根据盐城市开放型经济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盐政办发2010109 号) 、 关于促进全市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意见的通知(盐政发2010164 号)、关于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意见 (盐政发201510 号) 、盐城市支持电子商务加快发展的若干政策 (盐政办发20154 号) 、 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积极利用外资的意见盐政发201757 号、 盐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盐政发2013245 号)等有关

2、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盐城市商务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市级财政设立,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管理,安排用于全市商务发展的项目资金。本办法适用于管理和使用专项资金的财政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实施单位。第三条 本专项资金的执行期为 2018 年-2020 年。到时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届满的当年 9 月底前,按规定程序重新申请设立。- 2 -第二章 管理职责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由市财政局、市商务局共同管理,按各自职责分工负责。(一)市财政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预算管理和政策研究制定,会同市商务局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2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3组织专

3、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4组织开展绩效管理工作,实施绩效再评价;5监督管理专项资金支出活动;6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届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回收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二)市商务局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配合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办法,编制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管理流程,明确责任主体,规范资金管理;2根据商务发展需要,提出专项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预算建议,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3执 行 批 复 的 专 项 资 金 支 出 预 算 , 编 制 专 项 资 金 使 用 计 划 ;4负 责 组 织 具 体 项 目 申 报 、 审 核 ( 评 审 ) 和 分

4、配 ;5按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行绩效跟踪和绩效自评价;- 3 -6负责执行期届满或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三)专项资金项目单位主要责任包括:1根据年度项目申报指南和相关规定申报项目;2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项目管理制度和法律法规加强项目实施管理,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3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项目专项会计核算;4配合财政、业务主管部门对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的报表资料;5配合业务主管部门做好项目绩效评价;6对专项资金项目实施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三章

5、 资金申报、审核和分配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方式分为无偿补助、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三种方式。无偿补助方式包括专项补助、以奖代补等方式。有偿使用和股权投资的支持方式按照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 (盐政办发2014107 号)执行。第六条 专项资金原则上每年组织申报 1 次。市商务局联合市财政局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印发专项资金申报指南,- 4 -明确专项资金使用范围、使用方式及项目申报的具体要求,并通过市商务局、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发布。第七条 专项资金采取集中申报受理方式。具体程序为:(一)符合专项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商务部门申报。市属企业和单位直接向市商

6、务局申报。(二)县(市、区)商务部门按照有关要求和条件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查后,会同财政部门联合推荐上报市商务局、市财政局。(三)市 商 务 局 对 申 报 的 项 目 进 行 分 类 、 审 核 。第八条 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市区商务经济发展,支持市区符合资金申报要求的企业和项目。第九条 申报项目的企业、单位,一般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盐城市(或市区,具体按申报通知要求)境内注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且正常纳税一年以上(特殊项目从其规定) ;(二)企业的信用参照江苏省商务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申报主体信用审查与结果应用实施细则(试行) (苏商财2017735 号)执行,无严重失信行为;(三)三年内无骗取

7、、套取县级以上财政专项资金行为或未被取消申报资格的。具体申报条件由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在印发年度项目申报指南时一并发布。- 5 -第十条 同一单位在申请年度内涉及多项政策(创牌类奖励除外)支持的,只能申报一项扶持政策,由申报单位自行决定。同一单位只能享受一项创牌类奖励。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并进行信用审查。申报企业或单位需根据申报的项目附报相应的申报材料及信用承诺,并对其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作出信用承诺。各县(市、区)按照本办法和申报指南等要求,组织项目申报,对项目进行审核,确保项目的真实性。对申报企业或单位进行信用审查。第十二条 市商务局和各县(市、区)根据需要

8、对相关项目进行实地核查。核查前应当根据专项资金补助政策和申报指南明确核查内容和要求及所需材料,提前告知申报单位,原则上一次性核查到位。核查工作不得影响申报单位的正常运转,并遵守廉政建设的相关规定。实地核查后,要形成核查记录并存档。第十三条 市商务局认为必要时,可以组织第三方机构(专家)对专项资金项目进行核查、评审。聘请第三方机构(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绩效评价等管理费用支出,按规定在专项资金中列支。第十四条 市商务局经综合考评后,提出拟补助项目并通过市商务局网站和市财政局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有异议的,立即组织核查,确认后重新公示。- 6 -第十五条 经公示无异议后,市商务局会同市财政局

9、提出资金分配方案,提请市政府审定。根 据 审 定 结 果 , 按 专 项 资 金 审 批 程 序 报 经 批 准 后 , 下 达 资 金 。第十六条 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分配办法主要有:(一)支持外经贸转型升级1.支持企业创新发展(1)支持企业开展自主品牌建设对市区企业境外商标注册(不含咨询服务、年费等) 、产品认证(不含国家强制性认证) 、出口产品专利、产品境外市场准入登记证给予不超过实际支出 50%的补助,单个项目补助不超过 10 万元,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30 万元。同一项目累计享受省、市商务资金补助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自主品牌建设费用。对新获得国家级、江苏省国际知名品牌称号的市区

10、外经贸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2)支持企业参加出口信用保险建立盐城市中小外贸企业政府统保平台。(3)支持外贸综合服务平台建设引导和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具体操作按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拨款改投资无偿改有偿试行办法 (盐政办发2014107 号)执行。(4)支持发展外贸新业态对获得国家级、省级外贸新业态的项目,分别给予 50 万元、20 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7 -2.支持企业开拓国际市场(1)支持企业参加境内外展会对市区外经贸企业参加境外进出口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对每个展位补助不超过 1 万元;对市区外经贸企业参加盐城市年度贸易促进计划内,且属商务部主办、经省政府同意由省

11、级商务部门统一组织的境内商品或服务贸易展销会(不含广交会、华交会) ,对每个展位给予不超过 0.5 万元的补助(企业展位不少于 2 个) 。单个企业同一展会补助额不超过 5 万元,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2017-2018 年单个企业展位全年不少于3 个,2019-2020 年单个企业展位全年不少于 5 个。(2)支持应对贸易摩擦支持市区企业参加国家、省统一组织的应对国际贸易摩擦的案件,给予其不超过实际支付的律师费用 20%的补助,单个项目不超过 10 万元,同一项目累计享受省、市商务资金补助不得超过其实际发生的律师费用。单个企业年度补助不超过 20万元。3.支持企业开展国际产能合作和

12、经济合作(1)支持开展境外投资在境外新设、增资、并购符合国家鼓励开展的企业的,当年对外投资中方协议投资额达 500 万美元(含)以上,给予前期费用 10 万元补助。 在境外新设、增资、并购制造业项目的,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100 万美元(含)以上 300 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给予 20 万元补助;当年完成固定资产投资 300 万美元(含)以- 8 -上的,给予 30 万元补助。在境外并购高新科技企业、知名品牌的投资项目,并新增实际股权的,当年实际投资 100 万美元(含)以上 300 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给予 20 万元补助;当年实际投资 300 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 30 万元补助

13、。在境外新设、并购营销机构的,当年(指境外投资批准证书获得之日起一年内)营销机构帮助境内母公司销售,并实际出口 100 万美元(含)以上 300 万美元(不含)以下的,给予10 万元补助;实际出口 300 万美元(含)以上的,给予 20 万元补助。以上项目,如果在“一带一路” 沿线国家和地区实施的,额外给予已经核定补助费用 30%的补贴,单个企业年度补助总额不超过 50 万元。(2)支持参与国际投标对企业以自主品牌中标外国政府、国际组织或国际知名企业采购的项目,给予不超过年度实际执行标的额 10%的补助,最高不超过 100 万元。(3)支持对外劳务合作外派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费每人每年 300

14、元补助,每人每3 年只可申请 1 次,申请企业当年参加培训的总人数不少于100 人。上述补助,同时要求满足以下条件,外派劳务机构当年无重大劳务纠纷;外派人员需在江苏省出国劳务管理与服务系统中备案;外派人员需取得“适应性培训考试合格证” ;外派人员- 9 -需成功派遣;企业备用金保函需在有效期之内,单个企业年度享受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4.支持服务外包发展(1)在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登记注册的市区服务外包企业,当年实际到账离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 10 万美元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存量部分(上年已享受过市财政奖励部分)每 10 万美元奖励人民币 5 万元,增量部分每 10 万美元奖励人民币

15、 10 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当年实际到账在岸服务外包业务收入达到 70 万元以上的奖励 10 万元,存量部分(上年已享受过市财政奖励部分)每增加 70 万元奖励 5 万元,增量部分每 70 万元奖励人民币 10万元。每个企业年度奖励最高不超过 50 万元。在岸服务外包主要扶持重点外包业务:在相关外包领域或行业中带动性强、特色鲜明的高端服务外包业务。主要包括:软件研发、医药和生物技术研发、工业(工程)设计、动漫创意、数据挖掘和数据分析、检验检测、技术翻译、离岸研发中心的 BOT(建立-运营-转让)等业务。(2)经省、市认定的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可申请服务外包人才培训资

16、助。服务外包人才培训基地开展培训活动(全面培训需三个月以上,短期专项培训需一周以上) ,受训人员经培训合格并在盐城当地服务外包企业正式就业的,按就业企业缴纳社会保险的人数和每人 2500 元的标准,对培训机构进行补助,培训总人数每年不低于 40 人。每个培训机构年度补助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 10 -(二)支持利用外资发展1.支持外资项目落户到账对新设立总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上、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达到 3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普通房地产项目除外,下同) ,按照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额的 1%给予补助,其中战略性新兴产业项目按 2%标准执行。对新设立总投资3000 万美元以

17、上、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达到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以及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知名跨国公司新设产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 方式给予优惠政策。2.支持外资项目存量到账对总投资 1000 万美元以上的外商投资产业项目,第二年或第三年到账的注册外资,年内达到 300 万美元以上的,按照实际到账额的 0.5%给予补助。3.支持跨国公司总部经济对经认定的跨国公司地区总部和功能性机构,在省给予开办补助的基础上,根据规模分别给予不超过 500 万元和不超过100 万元的配套补助,分 3 年按 40%、30%、30%的比例兑现。4.支持外资企业增资扩股对当年增资扩股(含利润再投资)的外商投资企业,当年注册外资实际到账增加 500 万美元以上的,且当年纳税达到 50万元人民币,按照实际外资到账额的 1%给予企业补助。上述奖补资金按照实时汇率折合人民币,同一企业或项目在申请年度内涉及盐政发201757 号文件多项政策支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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