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海洋与渔业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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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滨海渔字201669 号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关于印发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局属各科室、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我局信息公开工作,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我局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 492 号)和山东省政府信息公开办法(省政府令第 225 号) ,滨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相关制度的通知(滨政办发20124 号)现将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信息发布协调工作规定 、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保密审查制度 、2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 、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 、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信息公开工

2、作评议考核制度 、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公文类信息公开审核制度 、 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信息公开属性源头认定制度等 8 项相关制度印发给你们,上述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2016 年 9 月 5 日3滨州市海洋与渔业局办公室 2016 年 9 月 6 日印发政府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一)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谁制作、谁公开”的原则。本局独立制作的、应予公开的政府信息,由本局负责公开;本局以外行政机关形成的与本局职责权限无关的政府信息,本局不得进行发布和解释。(二)政府信息涉及包括本局在内两个以上行政机关的,在公

3、开该政府信息前,应当与所涉及的其他行政机关进行沟通、确认,保证公开的政府信息准确一致。(三)本局向拟公开的政府信息所涉及其他行政机关提出协调确认的,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相关行政机关同意后方可发布。其他行政机关向本局提出协调申请的,应当于 10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情况紧急的应当即时答复。(四)本局政府信息涉及其他行政机关,相应行政机关对拟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存在不同意见的,按照下列规定处理:1、政府信息内容属于其他行政机关权限范围的,应当4按照有权机关的意见处理;2、不能依据权限对应政府信息内容的,应当由拟发布该信息的行政机关报请同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请协调决定。(五)本局发布

4、政府信息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六)本局与其他政府机关联合共同起草生成的需对外公布的政府信息,由组织起草生成该信息的政府部门负责向公众公开发布,其他单位不得对该信息进行发布。(七)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水产品质量安全、重大水生动物疫情、重要海洋地理数据信息、海洋与渔业统计信息等政府信息,要严格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执行。(八)发现其他行政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准确或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不一致的,应及时向市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或监察部门反映。政府信息公开审核及保密审查制度(一)本局拟公开的政府信息在公开前一般由经办科室负责人提出公开意见,局政府信息公开领

5、导小组办公室进行审核,并就是否公开作出审核结论或者提出处理意见;5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也可直接研究提出公开政府信息。(二)审核工作应当遵循“全面、及时、准确、规范”的原则,既要保障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能够及时公开,又要确保不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不被公开。(三)保密审查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局保密工作机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实施办法、相关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规定、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以及信息载体上的国家秘密标志确定是否属于涉密信息。(四)经审查,确定属于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以及公开后会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应公开。经权利人同意

6、公开或者局政务信息公开领导小组研究决定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可以公开。(五)经审查,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确定,经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保密机构等审核后,报本局主要负责人决定。6(六)保密审查必须有文字记载。文字记载应当载明下列内容:1、被审查信息的标题及文号或者内容摘要;2、保密审查认为不应公开的依据;3、保密审查的结论或者处理意见;4、保密审查承办人的签名、日期;5、办公室负责人的签名、日期;6、应当记载的其他内容。保密审查文字记载自产生之日起,应当保存三年以上。

7、(七)需要报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申请确定的政府信息文本;2、说明不能确定原因的申请公文;3、有关主管部门或者同级保密工作部门认为确定工作需要参考的其他材料。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制度(一)本制度所称依申请公开,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申请人)根据自身需要提出申请公开未7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事项,本局依照制度向申请人公开的活动。(二)依申请公开遵循严格依法、真实快捷、方便申请人知晓的基本原则。(三)本局机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方式等信息应通过机关门户网站和政府信息公开指南等向社会公开,方便申请人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或者咨询。

8、(四)政府信息公开指南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受理机构的地址、电话、传真、邮编、电子邮箱等联系方式;2、申请的条件、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3、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五)下列信息不予公开:1、属于国家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2、行政机关内部事务方面的信息及向上一级机关的请示、报告和建议;3、内部研究、讨论或审议过程中尚不确定的信息;4、与行政执法有关的,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危及他人人身权利的信息;5、法律、法规、规章禁止公开的其他政府信息。8(六)本局门户网站应向社会提供能够下载的政府信息

9、公开申请书格式文本。(七)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传真、互联网、电话,以及当面提出公开政府信息的申请后,应登记并提供回执。能够立即答复的应予立即答复。不能立即答复的,应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进行实质性审查并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应当公开的应予以公开; 2、属于不予公开的,应说明理由; 3、属于主动公开且已经主动向社会公开的,应当指引告知申请人; 4、属于应当主动公开但未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自收到公开申请书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并指引告知申请人;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本局掌握范围的,应协助将申请转递相关机关受理,同时告知申请人转递情况和联系方式; 6、申请公

10、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7、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在规定的期限内确实难以作出答复的,可以将答复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9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或者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待障碍消除后恢复计算。期限的中止和恢复,应当及时书面通知申请人。 (九)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含有不予公开的内容,但能够区分处理的,应当提供可以公开的内容。 (十)申请人要求提供的政府信息属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

11、的信息或个人合法权益受损害的信息,应当书面征询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在要求的期限内未作答复的,视作不同意提供。(十一)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不能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应当安排其查阅相关资料,或者提供打印件、复制件。申请人存在阅读困难的,应当为其提供必要的帮助。(十二)不得通过其他组织、个人以有偿服务方式提供政府信息。 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制度(一)本制度所称虚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在社会上流传的、与客观事实不符合、不准确,影响或可能影响社会稳定、扰乱社会管理秩序的信息。10(二)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应当遵循“发现及时、责任落实、处置迅速、控制得当”的原

12、则。(三)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本局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进行指导、督促和检查。(四)各职能科室和局属各单位应通过群众举报、信访等多种途径,拓宽和畅通公众反映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对获取的涉及全局工作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难以甄别的,应及时报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甄别确认。(五)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发现涉及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虚假或不完整信息,要立即按有关规定,及时发布完整、准确的信息,以正视听,引导社会舆论。(六)局机关新闻发布会、局门户网站及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介,是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主要途径。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做好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组织协调及信息发布工作。(七)澄清虚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外,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1、以本局名义进行澄清的,须经局分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批准,由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进行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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