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企业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保障国有资产运营安全和保值增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市国资委监管企业(以下简称监管企业)是指张家口市人民政府授权张家口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履行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的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立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本制度所称重要子企业是指监管企业设立的,符合主业定位并对监管企业具有重大影响的或关系国计民生的全资企业、持有50%以上股权的企业或通过其他方式实施有效控制的企业。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的重大事项是指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发展战略规划、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国有产权变动、企业资产处置、资产损失核销、年度财务决算、企业年度投融资计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