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doc.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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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附件:保险分支机构筹建及开业审批工作指引(试行)一、为规范上海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审批工作,优化审批流程,提高审批效率,依据保险法、 行政许可法、中国保监会保险公司管理规定、 行政许可事项实施规程、 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试行)和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统计与信息化建设验收指引等文件要求,结合上海保险市场实际,制定本指引。二、本指引适用于我局辖区内中资保险分公司开业审批以及中资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所有保险营销服务部的筹建、开业审批工作。三、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必须征得上一级机构同意;(二)分公司能够严格遵守法律和行政法规,现有辖属各类机构内控制度健全有效,没有受

2、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经营期限超过 2 年的,最近 2 年内没有受到保险监管机关严重行政处罚的记录;(三)现有辖属机构服务能力较强,业务品质良好,客户满意度较高,信访投诉工作认真有效。2(四)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和行业责任感,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和社会秩序,公司经营平稳健康可持续。(五)有利于上海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健康发展。四、筹建保险支公司、营业部和保险营销服务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筹建申请书;(二)筹建负责人;(三)筹建方案;(四)可行性报告。五、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任职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的高级管理人员;(二)适当的营业场所和办公设施;(三)关键岗位工作人

3、员全部培训到位;(四)健全有效的组织结构和管理制度。六、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式三份:(一)申请开业的正式请示:简要而准确地介绍拟开业机构的负责人、名称、详细地址等情况。(二)关于筹建阶段总体工作情况的报告:主要包括拟开业机构内部部门设置及职能配置情况、办公设备配备情况以及员工招募及培训情况。(三)拟开设机构的内控管理制度建设情况说明。(四)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情况及有关证明。3(五)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六)拟设机构营业场所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七)统计工作及信息化建设情况说明。(八)反洗钱内控制度建设情况说明。(九)上海保监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七、现场验收工作基本流

4、程。保险分支机构开业审批除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外,还需要进行现场验收。经形式审核和现场验收符合开业标准的,以我局正式公文形式批准其开业;不符合开业标准的,应责令其整改。在有效筹建期内整改完毕的,我局将再次组织现场验收,否则视为自动放弃筹建。现场验收工作的具体流程如下:(一)筹备组汇报。筹备负责人为主汇报人,其他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应当参加验收汇报。汇报内容包括内控制度建设、战略发展规划与经营策略、机构设置及人员、产品开发及报备、财务管理制度建设、信息系统建设、办公职场建设等情况。(二)验收组提问。验收人员对需要进一步深入了解的有关情况进行询问,由筹备组负责人及其他拟任高管人员进行解释

5、和说明。(三)验收组查阅资料。查阅有关的文件、账薄、记录等,将申报材料与现场情况进行比照,核查申报内容是否存在虚假不实的情况。4(四)实地查看。对办公场所、设备、人员到位情况以及营业场的安全情况等进行实地查看。(五)现场测试。对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运行情况进行测试,核查其能否正常、稳定运行。(六)调查询问。抽查公司员工对岗位职责、业务知识、工作流程等的掌握程度。八、现场验收的标准(一)营业场所必须具备基本的办公条件。营业场所面积应能保证各职能部门正常办公和开展业务需要,各办公区域划分比较清晰,有合适的客户服务区域;应配置完整有效的防盗、防火、防抢设施,能够保证营业场所基本安全;计算机房、财务室、

6、单证存放室等应具有独立安全的办公区域,满足必要的安全要求;营业柜台应采取必要措施,排除各种不安全隐患;办公设施、通讯设备应能满足公司业务经营发展需要;分公司查勘车辆等必要工具配备到位;装修简洁大方,特别是公司的有关标识要清晰。(二)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符合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相关要求,必须具备相应的管理经验。拟任人来自于外单位的必须与原单位已经解除劳动合同;保监会规定需要进行离任审计的须提交离任审计报告;综合鉴定应包含对拟任人品行、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的评价,并加盖申报公司公章;申报公司应核实5拟任人简历的真实性,确保任职期间的连续性,任职单位、部门、职务、

7、经历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分公司拟任高级管理人员,除按照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外,还要进行考察谈话。寿险分支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还必须通过我局组织的书面考试。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原则上不得由上级机构负责人、部门负责人或其他分支机构负责人兼任,会计与出纳、录单与单证管理等不相容岗位和职务必须严格分离。(三)部门设置及人员到位情况应能够满足日常经营管理需要。内设机构负责人、财务、客服、核保核赔、单证管理、信息技术、培训等重要岗位人员应当全部到位,能满足开业初期业务开展需要。应提供内外勤人员名单,包括姓名、性别、年龄、学历、来源、岗位持证情况。(四)必须对所有员工

8、进行上岗培训。培训内容包括诚信教育、职业道德、保险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岗位职责、业务流程、内控制度等方面的培训,且培训时间充足,能够确保接受培训的人员达到上岗要求。 (五)内控制度建设健全。拟开业机构应在组织结构、资金管理、单证印鉴管理、业务财务流程、人事和劳动管理、培训管理、客户服务、稽核监督等方面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强化有关负责人员的领导责任和关键岗位的管理责任。各工作岗位应熟知与本岗位相关的各项内控制度。6(六)拟设机构营业场所必须经消防验收合格。如果提供的是商务大楼的验收合格证明,则必须确认该合格证明对于我们所验收的场地具有相应的效力。(七)必须具有完备的反洗钱工作制度,相关岗位人员必

9、须能够熟练掌握反洗钱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基本技能。(八)分公司统计及信息化建设按照保险分公司开业验收信息化标准(暂行)(附件一)及保险分公司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细化项目表(附件二)执行,支公司、营业部和营销服务部参照执行。九、验收人员应当提醒筹备机构注意以下问题:(一)各级分支机构在批准开业并办妥公告、领取许可证和工商登记等相关手续之前不得开办保险业务。(二)所有分公司开业后应积极申请加入上海市保险同业公会,所有新设分支机构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同业公会的各种自律公约,自觉维护行业秩序。十、中资产险公司分支机构的现场验收由产险处牵头,统研处和法制处派人参加;中资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现场验收由寿险

10、处牵头,统研处和法制处派人参加。十一、验收工作由牵头处室负责全面组织和协调;统研处派出的验收人员主要协助验收统计工作及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的筹建情况,并对此出具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验收意见;法制处派出的验收人员主要协助验收反洗钱制度建设及7反洗钱人员配备及培训方面的筹备情况,并对此出具是否具备开业条件的验收意见。十二、撰写验收报告。现场验收结束后,验收组应当及时撰写验收报告。验收报告可以表格化,但应当详细说明验收的基本过程,列明验收内容和基本情况,并对该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进行综合评价,特别是要指出其筹建工作中存在的各种问题和不足,提出整改要求,并对其是否符合开业条件做出明确的判断(财产保险公司分支

11、机构开业验收情况表详见附件三)。对于验收不合格的筹建机构,牵头处室在报经相关局领导同意后,要及时告知筹建组进行整改,以便再次组织验收。十三、对于现场验收符合开业条件的筹建机构,主办处室应及时起草同意开业的批复,会签有关处室后,将验收报告一同附上报局领导。十四、现有机构的迁址审批工作参照本指引执行。十五、本指引由上海保监局负责解释和修订。十六、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附件:一、保险分公司开业验收信息化标准(试行)二、保险分公司开业验收统计与信息化细化项目表三、财产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验收情况表8附件一:保险分公司开业验收信息化标准(试行)第一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 业验收的相关材料,应包括以下内

12、容:(一)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简历;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简历;(二)保险统计与信息化工作方面的规章制度及计算机系统故障应急处理机制等;(三)业务、财务系统建设的具体方案,包括业务、财务系统的处理模式、数据集中情况、基本处理流程框架,系统间数据交换关系,各类数据的管理权限等;(四)总公司出具的关于在分支机构核准开业后的第三个月起,按照有关规定向保险监管机构报送该分支机构数据的承诺书;(五)向保险监管部门报送各类监管数据的详细流程。若数据由总公司统一生成并报送,应说明数据

13、传递、核对的具体流程;(六)公司的网络架构和软硬件情况,网络拓扑图以及公司在网络、软硬件、数据等方面的安全保障策略;9(七)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说明,包括机房消防、温湿度控制、安保门禁系统说明。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地方消防部门出具的机房消防验收合格证明。(八)具有独立业务系统的公司要提供公司的灾难恢复策略和演习报告,本地存储数据的要提供数据备份策略和演习报告;其它公司要在现场检查出示软硬件服务合同原件并提供复印件备案。(九)公司要提供主备份通信线路租用合同复印件。(十)公司要提供网络安全策略和相关软硬件清单,涉密数据和资料的安全保密策略,防火墙软件和防病毒软件清单,所使用全部软件的证书复

14、印件。第二条 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 业验收之前,应提前 7 个工作日将以上材料报送至上海保监局。10附件二:保险分公司开业统计与信息化验收细化项目表序号 验收内容 细化项目 必验项 验收结果(1)分公司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名称 * (2)分公司统计工作负责人 * (3)分公司统计工作联系人 * (4)分公司是否配备专职的统计技术人员 * (5)分公司是否设立统计技术岗位 * 1、统计(6)分公司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简历 (1)分公司负责信息化工作的部门名称 * (2)分公司信息化工作负责人 * (3)分公司信息化工作联系人 * (4)分公司是否配备专职的信息技术人员 * (5)分公司是否设立信息技术岗位 * 第一条负责统计工作的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 式、简历;负责信息化工作的分支机构负责人、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简历2、信息化(6)分公司主管信息化工作的部门组织结构和人员情况、联系方式、简历 (1)统计岗位职责及人员分工制度(含统计分析、检查、培训等内容) * 1、统计(2)统计数据管理制度(含数据收集、汇总、报送等内容) * 第二条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应建立保险统计与 2、具有完备的灾难恢复和数据备份策略 (1)提供公司的灾难恢复策略和演习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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