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系统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文件汇编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2012 年 12 月 25 日目 录1、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 .12、广州市经济贸易委员会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 .93、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为大企业提供便利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 .154、珠 海 市 科 技 工 贸 和 信 息 化 局 为 省 直 通 车 服 务 企 业 提 供 优 质 服 务 的 实 施 办 法 .195、汕头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 .216、佛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办法 .277、韶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 .2
2、98、河源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 .369、梅州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具体实施办法 .4310、惠州市经济和信息化局关于省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实施细则 .5011、汕尾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 .5712、东莞市经信局直通车重点服务企业服务办法 .6413、中山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 .6714、江门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 .7015、阳江市科技工业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 .7516、湛江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措施 .7717、茂名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 .8418
3、、肇庆市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实施办法 .9119、清远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 .9320、潮州市重点企业绿色通道服务方案 .9921、揭阳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 .10322、云浮市经济和信息化局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 .1100广东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为重点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改善对企业的服务,优化企业发展环境,全面实现省重点企业直通车“ 优质、直接、快速” 的服务目标,根据省政府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意见(粤府2008104 号)有关“ 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 的要求,以及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
4、监察厅经贸委关于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意见的通知(粤办函2009336号)规定,结合我委职能,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服务对象。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 1000 家直通车服务重点企业(以下简称重点企业)。第三条 服务内容。在同等条件下,优先为重点企业提供业务申请、咨询、指导、监督及投诉受理等服务。(一)政策咨询及指导。加大政策宣贯力度,帮助重点企业及时、有效掌握我省相关政策措施;对重点企业在办理业务过程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提供相关业务咨询及指导服务。(二)业务申办及协调。除按规定必须与其他企业统一申报和办理的事项外,对重点企业的办理时限原则上应比公开承诺期限缩短 50%
5、,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此时限办结的,主办1处室应主动与申办企业沟通,说明情况。对重点企业办理的各项申报手续,除法律、法规、规章有规定必须经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初审或加具意见的,原则上可由各相关处室在其职能范围内直接受理,并在企业所在地县、市级有关主管部门备案;对能在基层部门受理的事项,以及对在省经信委申请办理的有县、市前置要求的相关事项,实行跟踪办理,保证督促基层单位在规定时限内办理完毕;涉及需报国家审批和核准的事项,指派专人协助企业办理。另外,对重点企业在生产经营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在职责范围内可以解决的应及时有效办理;对涉及多个部门的问题,积极协调有关部门解决。(三)政策扶持及项目安排。
6、对重点企业相关项目所涉及的扶持政策及措施,各有关处室在职能范围内优先予以落实,并对其项目优先考虑推荐及安排。第二章 政策咨询、指导第四条 法律法规政策咨询。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工业商贸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咨询服务,以及省经信委行政许可有关信息的咨询服务。第五条 经济运行信息发布。对重点企业定期发布广东工业商贸运行态势、行业动态和商品供求状况等分析和预测信息。第六条 政策信息指导服务。为重点企业直接提供以下2几方面信息服务。(一)国家和省扶持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技术进步和创新、产业发展等政策信息,指导企业办理相关手续,引导企业技术改造投资方向。(二)国家和省扶持流通业和服务业发展的政策
7、信息,指导企业申报国家级和省级的技术改造、冷链物流系统、信息化系统建设等项目,以及拓宽国内市场和招商引资。(三)国家和省扶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培训、信息化、技术进步、信用担保等有关政策信息。(四)国家和省对民爆物品、生猪定点屠宰、酒类业务等管理政策信息。第三章 业务申办、协调第七条 工业企业。(一)技术改造与创新。优先支持省级、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建设,并办理包括技术改造投资项目备案、核准和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进口设备免税等手续。(二)产业转移投资。优先支持并协调有关部门及园区,为有意在省产业转移工业园投资的重点企业顺利投资创造便利条件。(三)节能和清洁生产。指导企业加强与节能技术服务机构合作,推行合同
8、能源管理,协助企业开展节能诊断、设计、改造、运行和管理等工作。3第八条 商贸企业。(一)市场建设。为大中型批发市场企业高、中、低层管理人员提供分类培训平台。(二)展会服务。提供中博会、泛珠洽谈会、山洽会等展会平台,开展经贸活动交流与合作。第九条 中小企业。(一)评价评选。优先列入成长型评价研究群体,并直接指导申请与评定“百 强民营企业” ,同时 加大对其的宣传推广力度。(二)考核认定。将建立重点企业直通车服务制度列入民营经济工作考核内容,组织中小企业市场开拓联系服务点的认定工作,对符合条件的,给予重点服务和支持。(三)培训推荐。优先向省中小企业培训示范基地、机构推荐参加有关培训。(四)信息化建
9、设。优先支持加快信息化建设,提供信息化应用服务。(五)治乱减负维稳。纳为治乱减负维稳的重点服务对象,帮助减轻负担。第十条 特种行业。(一)军工与船舶。优先办理包括武器装备科研生产保密资格认证、生产许可及船舶生产资质证明等,并协调用电。(二)民爆物品。优先办理民爆物品建设项目验收手续,4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三)生猪及酒类。对有关生猪定点屠宰和酒类业务,优先提供相关协调服务。(四)信息服务。在无线电管理上能即办就即办,事权属国家范畴的,及时与国家相关部门沟通,必要时可陪同企业到国家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对已进行双软认定、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和信息系统工程监理资质的,做好服务并及时提醒其进行年审、
10、换证等。第四章 政策扶持、项目安排第十一条 工业企业。(一)电力供应。对用电给予适当倾斜,尽量不实行错峰,保障生产用电。(二)技术改造。优先考虑将技术改造项目纳入“千百亿”技术改造项目导向计划及省财政挖潜改造资金技术改造项目计划。(三)技术创新。优先认定为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并在条件成熟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修订广东省工业类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时,优先列入并予以重点培育和政策倾斜。(四)节能降耗。对年节能量 2000 吨标准煤以上、1 万吨标准煤以下的节能技术改造项目实行奖励,奖励标准为 200元/吨标准煤;对于循 环经济、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等项5目实行财政补助的支持方式;对节
11、能量达到 1 万吨标准煤以上的节能技改项目,推荐申报国家节能技改奖励资金。第十二条 商贸企业。(一)流通服务。优先推荐、安排申报有关国家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促进服务业发展、中小商贸企业发展、省级现代流通业发展和省级现代服务业发展引导等专项资金。(二)市场建设。对家电下乡中标企业、家电以旧换新中标企业、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企业、城市“ 农超对接” 企业、绿色批发市场、绿色零售市场、茧丝绸企业、列入国家“双百市场工程” 企业 在资金、技改及申 报国家有关 项目时,优先给予考虑并重点扶持。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一)项目安排。优先推荐参加国家工信部、农业部有关项目申报,优先安排经各市推荐的中小企业技术改造、技术创新、服务体系和担保体系建设项目。(二)银企合作。优先推荐给合作银行和担保机构申请贷款(担保贷款),并给予贷款贴息。(三)推荐上市。有上市需求的,将重点作为推荐上市优势潜在企业进行培育和扶持。第十四条 特种行业。(一)军工与船舶。一是支持技术进步。对国家和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帮助申请执行国家财税优惠政策及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