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佛山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办法征询公众意见稿(2017 年 3 月 6 日)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制订依据】 为规范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行为,保护农村集体及成员合法权益,促进农村经济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 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中办发 201461 号) 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农村集体的资产交易行为和相关管理活动。市内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农村社区自治组织和社区农民集体设立的法人组织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2、第三条【资产概念】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包括:(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地、荒地、滩涂、水域等自然资源;(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设备、库存物品等资产;- 2 -(三)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水利、交通、福利等公益事业的资产;(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兴办或者购买、兼并的企业的资产,以及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合资、合作所形成的资产中占有的份额、股权;(五)农村集体资产的经营收益,以及属于集体所得部分的土地补偿费和生态补偿费;(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接受政府拨款、补贴补助和减免税费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资助、捐赠等形成的资产
3、;(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现金、存款、有价证券、债权以及所产生的利息、衍生收入等资产;(八)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拥有的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九)属于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行使使用权、享有收益权的资产;(十)依法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其他资产。4 【交易概念】 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是指将农村集体资产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的行为。本办法所涉及的交易品种包括但不限于以下类型:(一)由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通过出租
4、、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 3 -方式流转交易。承包到户、非集体统一经营管理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包括水域、滩涂、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的承包经营权的流转,规模超过10 亩以上的,农户可委托交易服务机构组织交易,具体操作流程由各区制订。(二)集体经济组织所有或使用的依法可交易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的使用权,通过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其中,手续完备的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出租和抵押等流转交易事项,原则上应当按照广东省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管理办法、 佛山市试行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流转实施办法等规定通过各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交
5、易完成后,凭有关证明文件到所在区不动产登记机构办理登记手续)。(三)农村集体除土地之外的经营性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采取承发包、出租、转让、入股、合资、合作等方式流转交易。(四)集体拥有的农业生产设施设备,采取转让、出租、拍卖等方式流转交易。集体资产流转交易的方式、期限和流转交易后的开发利用,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第五条【禁止交易事项】 下列农村集体资产禁止流转交易:(一)已被实施司法、行政等强制措施的。(二)已设立抵(质) 押权,未经抵( 质)押权人同意的。- 4 -(三)其权利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四)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明文禁止交易的。第六条【交易原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
6、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遵循民主决策、平等有偿、诚实守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侵犯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第七条【平台基础架构】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实行“实 体交易+ 信息管理” 两位一体、同步 实施的常态机制。全市建立市、区、镇(街道)、村(组)联网的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各区设立镇(街道)、村(组)两级或区、镇(街道)、村(组)三级交易服 务机构,并制订具体的交易指引规范。第二章 工作机构与职责第八条【部门职责】 市农业局负责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本办法。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管理本辖区内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镇人
7、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协助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职能部门开展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本辖区内农村集体开展资产定期清理、建立台账,并组织农村集体资产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并将有关信息及时录入农村集体资产管理交易平台系统。第九条【交易管理部门职责范围】 区农业行政主管部- 5 -门和镇(街道)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机构,履行以下职责:(一)指导农村集体将所有集体资产台账、合同台账等相关信息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监管农村集体资产动态变化和合同履行情况。(二)监督农村集体将集体资产交易情况录入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监管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运行情况。(三)指导、监督农村集体按规定流程进行交易。(四)
8、监督交易的进程以及合同的签订、变更。(五)监督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公开情况。(六)调查处理交易过程中的相关投诉、举报。第十条【交易服务机构职责】 区人民政府负责在辖区各镇(街道)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服务机构、在各村(居)设立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站。有条件的区可根据实际需要,设立区级交易服务机构,开展区级交易服务区、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和在村(组)设立的集体资产交易管理工作站统称为“ 交易服 务机构 ”。交易服务机构作为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的服务平台,为集体资产交易提供中介服务。主要职责包括: (一)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场所。(二)提供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信息和咨询服务。(三)审核交易双方提交的文
9、件资料,包括审核资产交易事项是否经申报审核通过、交易方案是否经民主表决通过等。(四)依照本办法组织资产交易活动。- 6 -(五)管理农村集体资产交易资料档案。(六)协助管理和维护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系统。第十一条【交易服务机构设置】 交易服务机构是政府主导、服务“ 三农” 的非 营利性机构,可以独立于各 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设置机构,也可以在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加挂农村集体资产交易机构的牌子,可以是事业法人,也可以是企业法人,业务上接受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的指导。交易服务机构不对进场交易的农村集体资产的质量瑕疵、权属合法性瑕疵以及合同违约等风险承担法律责任。交易服务机构提供交易服务时,应当履行必要的
10、风险提示及风险告知义务。第十二条【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设立(或指定)相应的机构作为集体资产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负责受理和审核农村集体提出的资产交易事项申报。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的具体设置由各区规定。可以是农业、国土、规划、财税、民政、公安等多部门组成的联合工作机构,也可以是经区、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定的有关机构。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主要对交易事项是否符合分级交易标准、是否符合当地产业准入政策、用地政策、规划、环保的要求等条件和其他要求提交的资料是否真实齐全进行审核,不对资产权属完整性等出具意见。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受理申报事项后于 3 个工作日- 7 -内作
11、出审核意见并告知申报单位。第十三条【物质保障】 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和镇(街道)指定机构应当共同做好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的日常维护,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不断升级完善系统,开展相关人员业务技能培训。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辖区实际,保障区、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有固定的场所和设备,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对农村集体用于资产交易管理的软硬件配套给予适当的扶持,保障农村集体正常组织开展集体资产交易管理活动。各级部门、机构用于农村集体资产交易管理信息系统维护与升级、设备采购、日常运作和人员培训等经费,列入各级财政预算。第十四条【台账建立】 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将所有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全面录入交易系统,建立健
12、全集体资产和合同信息台账。村(居)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建立集体资产年度定期清查制度,盘点、核实集体资产信息,并及时更新交易系统台账信息。第十五条【交易排期】 交易服务机构对交易系统中的所有农村集体资产项目按合同到期期限进行排期,开展相关交易服务工作,指导集体资产交易行为。第十六条【价格指导】 集体资产交易应当合理制定交易底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结合辖区内实际,探索分类、分区域制定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的租赁指导价格,- 8 -作为集体经济组织土地、物业等集体资产租赁的参考价格。第十七条【功能拓展】 各区、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辖区实际拓展交易服务机构的服务内容,升级服务功能;探索开展资产评估
13、、法律服务、产权经纪、项目推介、抵(质)押融资等配套有偿服务。第三章 交易方式第十八条【分级交易设定】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事项实行镇(街道)、村(组)分级交易管理。进入镇(街)、村(组)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集体资产金额、面积、期限等具体标准由各区根据辖区实际进行确定。经镇(街道)资产交易管理部门同意和村集体成员表决通过,村(组 )集体资产 可以全部进入镇级交易服务机构交易。严禁将集体资产通过分割立项、化整为零的方式降级交易。第十九条【公开竞投交易方式】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应当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公开竞投包括面向社会公开竞投、面向村集体成员公开竞投。达到进入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交易条件的交易事项,
14、应当面向社会公开竞投。符合在村(组)设立的集体资产交易站进行的交易事项,在制订资产交易方案时应当明确竞投人范围,并经村集体民主表决通过;方案没有明确的,视为面向- 9 -社会公开竞投。第二十条【公开竞投交易例外情形】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可以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一)由政府或集体组织投资兴办的,用于发展学校、幼儿园、养老院、社区服务等公益事业项目。(二)地铁等政府投资并与农村集体发生经济关系的公共设施建设项目。(三)以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之外的集体资产折价入股、合作建设的项目。(四)经连续两次采用公开竞投方式交易都因无人报名而未能成功交易的项目。(五)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适用公开竞投方式
15、交易的其他项目。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的,由农村集体提出申请,经镇(街道)交易管理机构审核,并按相关规定组织集体成员民主表决通过,可以采取公开协商交易等其他公开交易方式进行。本办法所称公开协商交易,是指农村集体依照规定的步骤与特定的拟交易对象通过一对一的协商就交易项目达成交易目的的一种公开交易方式。不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行的交易,其交易信息也应当对该农村集体成员公布并全面录入资产管理交易系统。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对资产交易方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一条【成交规则】 农村集体资产交易以公开竞- 10 -投方式进行的,应当遵守以下成交规则:(一)只有一个竞投人的,成交价不得低于底价。(二)有两个以
16、上竞投人的,按照“不低于底价、价高者得”方式确定竞得人。(三)在价格与条件相同的情况下,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原承租方等依法、依约定享有优先权的竞得人优先竞得。同时存在两个以上优先权的,法定优先权在先;不能确定优先权次序的,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竞得人。第四章 交易程序第二十二条【交易程序】 交易程序的一般规定:(一)采取公开竞投方式,进入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交易的交易事项一般步骤:1.交易事项申报。村集体向交易事项申报审核机构申报交易事项。2.方案表决。经申报审核通过,村集体按规定召集成员对资产交易方案进行民主表决。3.交易申请。交易方案经民主表决通过,村集体向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提出交易申请。4.交易信息发布。对受理进入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交易项目的交易信息,交易服务机构在相关网站、村集体在村(组)公开栏分别发布交易信息。5.组织交易。镇(街道)交易服务机构按规定组织交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