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 国家能源局 - 西北监管局- 首页.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26936 上传时间:2018-12-11 格式:DOC 页数:37 大小:97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 国家能源局 - 西北监管局- 首页.doc_第1页
第1页 / 共37页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 国家能源局 - 西北监管局- 首页.doc_第2页
第2页 / 共37页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 国家能源局 - 西北监管局- 首页.doc_第3页
第3页 / 共37页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 国家能源局 - 西北监管局- 首页.doc_第4页
第4页 / 共37页
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 - 国家能源局 - 西北监管局- 首页.doc_第5页
第5页 / 共3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规则(暂行)(征求意见稿)1目 录第一章 总则 .2第二章 市场成员 .3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 .7第四章 交易品种、周期和方式 .10第五章 价格机制 .15第六章 交易组织 .17第七章 安全校核与交易执行 .26第八章 合同调整与偏差电量平衡机制 .28第九章 辅助服务 .29第十章 计量和结算 .30第十一章 信息披露 .33第十二章 市场违规行为处理 .35第十三章 市场干预 .35第十四章 附则 .362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规范电力中长期交易,保障市场成员合法权益,促进电 力市场健康发展,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电力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

2、20159 号) 及其配套文件、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暂行)、青海省电力体制改革综合试点方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则。第二条电力中长期交易定义符合准入条件的市场交易主体通过自主协商、集中竞价等市场化方式开展的多年、年、季、月、周等日以上的电力交易( 含电能和辅 助服务),交易品种包括电力直接交易、跨区跨省交易、合同电量转让交易、辅助服务交易等。优先发电电量和基数电量现阶段视为厂网双边交易电量,签订厂网间购售电合同, 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其全部电量交易、执行和结算均需符合本规则相关规定。辅助服务补偿(交易)机制纳入电力中长期交易范畴,执行本规则相关规定。第三条基本原

3、则 中长期交易组织应坚持以下基本原则(一) 坚 持市 场化方向,在发电侧和用电侧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公平开放电网, 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二) 坚 持“ 安全第一 ”的方针,确保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有序供应。(三) 坚 持节 能减排原则,促进产业结构优化调整。(四) 坚 持积 极稳妥、平稳推进的原则,兼顾各方利益,控制市场风险,促进可持 续健康发展。(五) 坚 持“ 公开、公平、公正” 原则,建立 规范透明的交易机制,交3易主体自愿参与、自主选择交易方式。第四条 规则适用范围本规则适用于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待市场条件成熟后,再开展电力现货市场交易,电力现货市场交易规则另行制

4、定。第五条 西北能源监管局和省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根据职能依法履行青海省电力中长期交易监管职责。第二章 市场成员第六条市场成员组成 市场成员包括发电企业、售电企业、电网企业、 电力用 户、 电力交易机构、 电力调度机构和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等。第七条对市场成员的基本要求所有市场成员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本规则,主动接受监管,严格履行各项义务和职责,切实维护电力市场正常运营秩序。第八条市场成员的权利和义务(一)发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执行优先发电等合同,签订和履行市场化交易形成的购售电合同;2.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3.执行并网调度协议,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

5、调度,按规定提供辅助服务;4.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4等相关信息;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二)电力用户的权利和义务1.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供用电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按合同约定安全用电、计划用电 和按时足额支付电费。2.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 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按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购电费、 输配电费,缴纳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3.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 如事故、严重供不 应求等)按调度机构

6、要求安排用 电。5.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三)售电企业的权利和义务1. 按规则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签订和履行交易合同、输配电服务合同,提供直接交易电力电量需求、典型负荷曲线及其他生产信息。2. 获得公平的输配电服务,按 规定及合同约定支付购电费、输配电费, 缴纳 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3.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获得市场交易和输配电服务等相关信息。4.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在系统特殊运行状况下( 如事5故、严重供不应求等)按调度机构要求安排用 电。5. 遵守政府电力管理部 门有关电力需求侧管理规定

7、,执行有序用电管理,配合开展错避峰。6.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四 ) 独立 辅助服务提供者的权利和义务1. 按规则参与辅助服务交易,签订和履行辅助服务合同。2. 获得公平的输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3. 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 统一调度,按调度指令和合同约定提供辅助服务。4. 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 获得市场交易和辅助服务等相关信息。5.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五) 电 网企 业的权利和义务1.保障输配电设施的安全稳定运行。2.为市场主体提供公平的输配电服务和电网接入服务。3.服从电力调度机构的统一调度,建设、运行、维护和管理电网配套技术支持系统。4.向市场主体提供报装、计量、

8、抄表、 维修等各类供电服务。5.按规定收取输配电费,代收代付电费和政府性基金与附加等。6.预测并确定优先购电用户的电量需求,执行厂网间优先发电等合同。7.按政府定价向优先购电用户以及其他不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提供售电服务,签订和履行相应的供用电合同和购售电合同。8.按规定披露和提供信息。69.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六) 电 力交易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组织各类交易,负责交易平台建设与运维。2.拟定相应电力交易实施细则。3.编制交易计划。4.负责市场主体的注册管理。5.提供电力交易结算依据(包括但不限于全部电量电费、 辅助服务费及输电服务费等)及相关服务。6.监视和分析市场运行情况。7

9、.建设、运营和维护电力市场交易电力交易技术支持系统。8.配合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和地方政府电力管理部门对市场运营规则进行分析评估,提出修改建议。9.按规定披露和发布信息。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七) 电 力调 度机构的权利和义务1.负责安全校核。2.按调度规程实施电力调度,落实交易计划,负责系统实时平衡,确保电网安全。3.向电力交易机构提供安全约束条件和基础数据, 配合电力交易机构履行市场运营职能。4.合理安排电网运行方式,保障电力交易结果的执行。5.按规定披露和提供电网运行的相关信息;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和义务。7第三章 市场准入与退出第九条 基本准入条件市场交易主体应当是

10、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内部核算的发电企业(电网企业保留的调峰调频电厂除外)、电力用户经法人单位授权,可参与相应电力交易。第十条电力直接交易的市场准入条件(一) 发电 企 业准入条件1.依法取得核准和备案文件,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发电类),满足系统安全稳定运营的技术标准要求,符合并网运行管理规定。2.火电单机容量13.5万千瓦及以上机组、水电单机容量3万千瓦及以上机组及集中并网式太阳能发电、风力发电等参与直接交易。初期,自备电厂、小水电站原则上暂不参与直接交易。3.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国家 规定的环保设施正常投运且达到环保标准要求。(二) 电 力用

11、 户准入条件1. 按照电压等级或用 电容量逐步放开用户参与直接交易。现阶段电压等级35千伏及以上的大工业用户,选择连续稳定运行且用电量大的生产企业参与直接交易,根据市场发展情况,逐步扩大参与直接交易电力用户范围。2. 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及节能环保要求。3. 符合电网接入规范,满足电网接入安全技术要求。4. 拥有自备电源的用户应当按规定承担国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政策性交叉补贴和系统备用费。8(三 )售 电企 业准入条件售电企业应依法完成工商注册,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售电企业的售电量规模应与其资产总额相匹配,并拥有与售电规模和业务范围相适应的设备、 经营场所,以及具有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特征

12、的相关专职人员。拥有配电网经营权的售电公司应取得供电类电力业务许可证。具体按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2120号)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跨区跨省交易准入具有直接交易资格的发电企业、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参与跨区跨省交易,发电企业、电力用户也可委托电网企业代理参与跨区跨省交易。第十二条合同电量转让交易准入(一) 拥 有优 先发电合同、基数电量合同、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发电企业,拥有直接交易合同、跨省跨区交易合同等的电力用户和售电企业可以参与合同转让交易。合同转让交易的受让方应符合相应的市场准入条件和电网安全稳定运行要求。(二) 享有 优 先发电政策的热电联产机组“

13、 以热定电” 电量、余热余压余气优先发电电量等不得转让,可再生能源调峰机组优先发电电量可以进行转让。第十三条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准入条件(一) 具有 辅 助服务能力的独立辅助服务提供者,经电力调度机构进行技术测试通过后,方可参与。(二) 鼓励 电储 能设备、需求侧(如可中断负荷 )等尝试参与。第十四条准入与退出9(一) 发电 企 业、 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参照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16 2120 号)有关规定履行注册、承诺 、公示、备案等相关手 续。(二) 自愿参与市场交易的电力用户不得随意退出市场,取消目录电价; 符合准入条件但未选择参与直接交易的 电力

14、用户,可向售电企业(包括保底电网企业)购电;不符合准入条件的 电力用户由所在地电网企业按政府定价提供供电服务。(三) 参与跨省跨区直接交易的市场主体可以在北京或青海交易机构注册,注册后开展交易。电力交易机构对注册信息共享,无需重复注册。电力交易机构根据市场主体注册情况按月汇总形成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向西北能源监管局、省级政府有关部门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 信机构 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机构网站向社会公布。第十五条注册变更或撤销(一) 市 场主体 变更注册或者撤销注册,应当按照电力市场交易规则的规定,向 电力交易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注册;经公示后,方可变更或者撤销注册。当已完成注册的市场主体不能继续满足市场准入条件时, 经西北能源 监管局核实予以撤销注册。(二) 市 场主体 进入市场后退出的,原则上 3 年内不得参与电力市场交易,由 电力交易机构向社会公示。退出市场的电力用户向电网企业购电。(三) 市 场主体被 强制退出或者自愿退出市场的,按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电力调度机构不再继续执行涉及的合同电量。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