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讲 有关事项规定新旧对照解析.doc

上传人:da****u 文档编号:1126969 上传时间:2018-12-11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182.50KB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五讲 有关事项规定新旧对照解析.doc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第五讲 有关事项规定新旧对照解析.doc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第五讲 有关事项规定新旧对照解析.doc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第五讲 有关事项规定新旧对照解析.doc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第五讲 有关事项规定新旧对照解析.doc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1、第五讲 有关事项规定新旧对照解析附件 2: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 201337 号 财税 2011111 号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称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试点纳税人(指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2、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

3、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二)油气田企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 号)规定的增值税税率。解读:文字内容进行了修订,更规范。(二)油气田企业。试点地区的油气田企业提供应税服务,应当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 号)。一、油气田企业营改增税负增加了吗?试点有关事项规定油气田企业提供的应税服务,适用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增值税税率,不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财税20098 号)规定的增值

4、税税率。解读:文字内容进行了修订,更规范。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财税20098 号)自 2009 年 1 月 1 日执行以来,油气田企业为生产原油、天然气提供的生产性劳务应缴纳增值税,增值税税率规定为 17%。油气田企业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原油、天然气生产的企业。包括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和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重组改制后设立的油气田分(子)公司、存续公司和其他石油天然气生产企业,还包括油气田企业持续重组改制继续提供生产性劳务的企业,以及 2009 年 1 月 1 日以后新成立的油气田企业参股、控股的企业,不包括经国务院批准适用 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的油气田企业。缴纳增值税的生产性劳

5、务仅限于油气田企业间相互提供,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的生产性劳务不缴纳增值税。劳务范围包括:地质勘探、钻井(含侧钻)、测井、录井、试井、固井、试油(气)、井下作业、油(气)集输、采油采气、海上油田建设、供排水、供电、供热、通讯、油田基本建设、环境保护、为维持油气田的正常生产而互相提供的其他劳务计 15 大项,具体解释见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所列附件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对上述规定的理解重点在应税服务范围。因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应税服务范围与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收范围注释的劳务范围并不一致,对于油气田企业发生涉及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试点劳务,如增值税生产性劳务征税范围注释

6、中的第一项地质勘探、第九项油(气)集输及第十五项其他中的运输、设计、提供信息、检测、计量、数据处理、租赁生产所需的仪器、材料、设备等服务,应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执行油气田企业增值税管理办法。同时,因提供应税服务的范围为试点实施办法规定的服务,则提供劳务提供对象既包括油气田企业之间提供,也包括油气田企业与非油气田企业之间相互提供。油气田企业应将应税服务与原生产性劳务取得的经营收入分别核算,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之前是 17%,8 月 1 日全国试点企业分别为 17%、11%、6%等,但是要注意分开核算。(一)混业经营试点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

7、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按照以下方法适用税率或征收率:1兼有不同税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2兼有不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征收率。3兼有不同税率和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从高适用税率。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三)航空运输企业。1航空运输企业提供的旅客利用里程积分兑换的航空运输服务,不征收增值税。2航空运输企业根据国家指令无偿提供的航空运输服务,属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以公益活动为目的的服务,不征收增值税

8、。3航空运输企业的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不包括代收的机场建设费和代售其他航空运输企业客票而代收转付的价款。4航空运输企业已售票但未提供航空运输服务取得的逾期票证收入,不属于增值税应税收入,不征收增值税。解读:此条新增,实为财税2011133 号文件明确的内容。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四)销售额。经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批准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试点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融资租赁服务,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扣除由出租方承担的有形动产的贷款利息(包括外汇借款和人民币借款利息)、关税、进口环节消费税、安装费、保险费的余额为销售额。解读:此条有重大修订。一是新增了融资租赁

9、的内容。二是取消了试点差额征税规定,特别注意。(三)销售额。1.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指试点地区不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和非试点地区的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

10、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允许扣除价款的项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营业税差额征税政策规定。财税201337 号 财税 2011111 号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缴纳的税款,以完税凭证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议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务

11、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解读:此条除文字部分进行修订简化外,明确扣除以发票为凭证,同时新增税款扣除相关规定。2.试点纳税人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价款,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的凭证。否则,不得扣除。上述凭证是指:(1)支付给境内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且该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行为属于增值税或营业税征收范围的,以该单位或者个人开具的发票为合法有效凭证。(2)支付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或者政府性基金,以开具的财政票据为合法有效凭证。(3)支付给境外单位或者个人的款项,以该单位或者个人的签收单据为合法有效凭证,税务机关对签收单据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的确认证明。(4)国家税

12、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五)试点纳税人取得的 2013 年 8 月 1 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解读:此条除时间进行修订外,特别注意的是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专票征 3 抵 7 政策取消了。除铁路外的其他运输费用抵扣仅按专票上注明税款进行抵扣,其他均不抵。(四)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试点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 2012 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

13、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六)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含本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解读:此条删除的内容实为财税201271 号明确废止的条款。(五)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和计税方法。1.试点实施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为 500 万元(含本数,下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可以根据试点情况对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标准进行调整。试点地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 500 万元的原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自开票纳税

14、人,应当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七)计税方法。1.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含地铁、城市轻轨)、出租车、长途客运、班车。其中,班车,是指按固定路线、固定时间运营并在固定站点停靠的运送旅客的陆路运输。解读:此条新增内容实为财税201286 号文件已明确的内容。2.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提供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包括轮客渡、公交客运、轨道交通、出租车),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2.试点

15、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以该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经营租赁服务,试点期间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解读:此条款新增,实为财税201253 号文件已明确内容。3.试点纳税人中的一般纳税人兼有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凡未规定可以选择按照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其全部销售额应一并按照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解读:此条新增,实为财税2011133 号文件已明确的内容。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八)试点前发生的业务。1.试点纳税人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

16、定缴纳营业税。2.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因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足以抵减允许扣除项目金额,截至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尚未扣除的部分,不得在计算试点纳税人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后的销售额时予以抵减,应当向原主管地税机关申请退还营业税。试点纳税人按照本条第(八)项中第 1 点规定继续缴纳营业税的有形动产租赁服务,不适用本项规定。3.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在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已缴纳营业税,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后因发生退款减除营业额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退还已缴纳的营业税。服务,因税收检查等原因需要补缴税款的,应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补缴营业税。解读

17、:此条新增内容实为财税2011133 号文件已明确的内容。(六)跨年度租赁。试点纳税人在 2011 年 12 月 31 日(含)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租赁合同,在合同到期日之前继续按照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七)非固定业户。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的非固定业户在非试点地区提供应税服务,应当向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解读:此条删除,全国试点后已取消试点和非试点地区规定。(九)销售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认定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含)以后购进或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

18、率征收增值税;销售自己使用过的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 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使用过的固定资产,是指纳税人根据财务会计制度已经计提折旧的固定资产。解读:此条款新增,实为财税2011133 号已明确的内容。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十)扣缴增值税适用税率。境内的代理人和接受方为境外单位和个人扣缴增值税的,按照适用税率扣缴增值税。解读:此条款作了较大修订,主要系取消试点和非试点地区规定,进行相应修订。二、扣缴义务人有关政策符合下列情形的,按照试点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代扣代缴增值税:(一)以境内代理人为扣缴义务人的,境内代理人和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

19、住地均在试点地区。(二)以接受方为扣缴义务人的,接受方的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在试点地区。不符合上述情形的,仍按照现行营业税有关规定代扣代缴营业税。二、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三、原增值税纳税人(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有关政策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一)进项税额。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进项税额。1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

20、明的增值税额为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解读:此条内容进行较大修订,一是新增摩托车、汽车和游艇抵扣的规定;二是取消交通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票按 7%抵扣规定。2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的交通运输业服务,按照从提供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价税合计金额和 7%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3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

21、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缴款凭证(以下称税收缴款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述纳税人凭税收缴款凭证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解读:此条取消了试点和非试点地区的规定,同时将原规定中通用缴款书修改为税收缴款凭证,范围扩大。3.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境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应税服务,按照规定应当扣缴增值税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为从税务机关或者代理人取得的解缴税款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缴款书(以下称通用缴款书)上注明的增值税额。上述纳税人凭通用缴款书抵扣进项税额的,应当具备书面合同、付款

22、证明和境外单位的对账单或者发票。否则,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4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4.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用于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的,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称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

23、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是指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5.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接受试点纳税人提供的应税服务,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

24、中抵扣:(1)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其中涉及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仅指专用于上述项目的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有形动产租赁。(2)接受的旅客运输服务。(3)与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4)与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购进货物相关的交通运输业服务。上述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对于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但不包括应税服务范围注释所列项目;对于非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是指增值税条例第十条所称的非增值税应税项目。财

25、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 2013 年 8 月 1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试点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按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税额抵扣进项税额。解读:此条新增内容明确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代开票按注明税额抵扣,实质是对原征 3 抵 7 政策的调整。6.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试点地区取得的 2012年 1 月 1 日(含)以后开具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铁路运输费用结算单据除外),一律不得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二)一般纳税人认定。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

26、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二)一般纳税人认定。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按照试点实施办法和本规定第一条第(五)款的规定应当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不需要重新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财税201337 号 财税2011111 号(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本地区试点实施之日前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三)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试点地区的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兼有应税服务的,截止到 2011 年 12 月 31 日的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不得

27、从应税服务的销项税额中抵扣。二、交通运输业再不能差额纳税【案例】天津 A 运输公司承揽某项运输业务,收取客户运输费用 111 万元,支付给 B 运输公司55.50 万元。那么 A 应纳税多少?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纳税人将承揽的运输业务分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运输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营改增”前,A 公司需缴纳营业税为:(11155.50)3%=1.665(万元)。营改增后,A 运输公司在 2013 年 8 月 1 日前后分别分包纳税人支付费用又当如何处理呢?A、B 均是一般纳税人:A 是一般纳税人、B 是小规模纳税人;A 是小规模

28、纳税人、B 是一般纳税人;A、B 均是小规模纳税人:A 是试点一般纳税人,B 是非试点纳税人;A 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B 是非试点纳税人。18 月 1 日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向试点一般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若 A、B 运输公司均是试点一般纳税人,A 公司支付给 B 运输公司 55.50 万元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所注明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为 5.50 万元。A 公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11(1+11%)11%-5.50=5.50(万元)28 月 1 日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若 A 运输公司是试点一般纳税人,B 运输公司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A

29、 公司支付给 B 运输公司 55.50 万元并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A 公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11(1+11%)11%=11(万元)。其没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38 月 1 日前后试点一般纳税人向试点小规模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代开专用发票。若 B 运输公司是试点小规模纳税人,A 公司支付给 B 运输公司 55.50 万元并取得 B 公司在税务机关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完税证所注明的税额 1.62 万元。B 公司代开发票应纳税额:55.50(1+3%)3%=1.6165(万元)但 A 公司 8 月 1 日前可以抵扣其价税合计金额的 7%。A 公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11(1+11

30、%)11%-(55.507%)=7.115(万元)而 A 公司 8 月 1 日后只能抵扣发票所注明的税款即 1.6165 万元。A 公司应计算缴纳增值税:111(1+11%)11%-1.6165=10.3935(万元)4试点地区内一般纳税人向非试点地区营业税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营业税运输业发票。若 B 运输公司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A 公司支付给 B 运输公司 55.50 万元并取得其营业税运输业发票。只能是 8 月 1 日前8 月 1 日后不存在8 月 1 日前,根据财税2011111 号附件 2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

31、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A 公司销售额:(111-55.50)(1+11%)=50(万元)应计算缴纳增值税:5011%=5.50(万元)8 月 1 日后,再拿到营业税发票不能抵减,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11 万元。5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试点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增值税普通发票。若 A 运输公司是小规模纳税人,B 运输公司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纳税人,A 公司支付给 B 运输公司 55.50 万元并取得 B 公司增值税普通发票。8 月 1 日前,根据财税2011111 号)附件 2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中的小规模纳税人提供交通运输业服务和国际货物运

32、输代理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其支付给试点纳税人的价款,也允许从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A 公司销售额:(111-55.50)(1+3%)=53.8835(万元)应计算缴纳增值税:53.88353%=1.6165(万元)8 月 1 日后,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3.23301 万元。6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向非试点地区内纳税人支付费用,取得营业税运输发票。若 A 是小规模纳税人,B 是非试点地区纳税人,A 公司支付给 B 运输公司 55.50 万元并取得 B 公司营业税运输发票。只能是 8 月 1 日前8 月 1 日后不存在8 月 1 日前,根据财税2011111 号)附件 2 第一条第三项规定,试点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按照国家有关营业税政策规定差额征收营业税的,允许其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给非试点纳税人价款后的余额为销售额。A 公司销售额(111-55.50)(1+3%)=53.8835(万元)应计算缴纳增值税:53.88353%=1.6165(万元)8 月 1 日后,应计算缴纳增值税 3.23301 万元。8 月 1 日前,政策可以延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教育教学资料库 > 课件讲义

Copyright © 2018-2021 Wenke99.com All rights reserved

工信部备案号浙ICP备20026746号-2  

公安局备案号:浙公网安备33038302330469号

本站为C2C交文档易平台,即用户上传的文档直接卖给下载用户,本站只是网络服务中间平台,所有原创文档下载所得归上传人所有,若您发现上传作品侵犯了您的权利,请立刻联系网站客服并提供证据,平台将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改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