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规章制度全文 首 诊 负 责 制 度 一、病人首先就诊科室为首诊科室,接诊医师为首诊医师。首诊医师须立即对病人进行必需检验、作出初步诊疗和处理,并认真书写病历。 二、诊疗为非本科疾患,需请其它科室会诊。若属危重抢救病人,首诊医师必需立即抢救病人,同时向上级医师汇报。果断杜绝科室间、医师间推诿病人。 三、被邀会诊科室医师须按时会诊,实施医院会诊制度。会诊意见必需向邀请科室医师书面交待。 四、首诊医师请其它科室会诊,必需先经本科上级医师查看病人并同意。被邀科室须有住院总医师以上人员参与会诊。 五、两个科室医师会诊意见不一致时,须分别请示本科上级医师,直至本科主任。若双方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由首诊医师负责处理并上报医务部或总值班协调处理,不得推诿。 六、复合伤或包含多科室危重病人抢救,在未明确由哪一科室主管之前,除首诊科室负责诊治外,全部相关科室须实施危重病人抢救制度,协同抢救,不得推诿,不得私自离去。各科室分别进行对应处理并立即做病历统计。 七、首诊医师对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