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东莞市河道堤防管理规定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堤防的管理,确保安全度汛,保障经济建设和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和广东省河道堤防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行政区域内河道堤防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工作。 规划、国土、建设、交通、公安、环保、城管等与河道堤防管理有关的部门,应协助河道堤防主管部门,共同做好河道堤防管理工作。 第三条 河道堤防管理实行专业管理和社会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四条 河道堤防的管理范围:有堤防的河道,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行洪区和堤防及护堤地;无堤防的河道,为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和行洪区。 第五条 堤防两侧应留有护堤地。护堤地的划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一)13条东江堤防(指桥头围、福燕洲围、京西鳌围、东莞大围、五八围、山洲围、石龙围、挂影洲围、潢新围、滘联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