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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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南通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草案) 立法对照表二一八年十一月 2 条 文 依 据 参照及说明 备注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2、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第一款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及其监督管理活动。第三条基本原则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坚持属地管理、控制总量、预防为主、综合利用的原则。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

3、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坚持政府主导、业主负责、部门监管、社会参与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防治结合、激励引导。第四条政府职责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开展畜禽养殖污染综合整治,推进畜禽养殖业结构调整,促进畜禽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五条第五款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

4、法第四条 县 级 以上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加 强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的 组 织 领 导 ,制 定 和 完 善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用 扶 持 政 策 , 加 大 资 金 投 入 , 督 促 环 境 保 护 、 农 业 行 政 主管 部 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职 责 。乡 ( 镇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按 照 职 责 做 好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3 条 文 依 据 参照及说明 备注养殖产业与生态环境保护协同发展。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畜禽养殖污染

5、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明确专门机构和人员从事具体工作,建立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网络体系,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治 工 作 , 协 助 环 境 保 护 、 农 业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以 及 其 他 有 关部 门 实 施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市 、 县(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负 责 组 织 领 导 本 行 政 区 域 内 畜 禽 养 殖污 染 防 治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工 作 , 采 取 有 效 措施 , 加 大 资 金

6、 投 入 , 建 立 和 完 善 目 标 责 任 制 和 评 价 考 核 制度 。第八条镇 人 民 政 府 、 街 道 办 事 处 负 责 组 织 实 施 本 行 政区 域 内 畜 禽 养 殖 污 染 防 治 以 及 畜 禽 养 殖 废 弃 物 综 合 利 用 工作 , 协 助 相 关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履 行 监 督 管 理 职 责 。第五条部门职责 市、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市、县(市、区)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与服务,协助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

7、关工作。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畜牧业监督管理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财政、国土资源、规划、林业、水利、科技

8、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七条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农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在职责范围内做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4 条 文 依 据 参照及说明 备注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城市管理、水利、科技、林业、工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协助做好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相关工作。第六条基层治理 村(居)民委员会

9、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村民(居民)开展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劝阻并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者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二款 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 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盐城市畜禽养

10、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七条 村民自治组织可以制定和实施有关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置等村规民约,对本村居民开展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宣传教育,发现畜禽养殖污染环境的,应当及时制止并向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报告。畜禽养殖协会应当加强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行业自律和诚信建设,防止和减少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第七条分类管理 本市畜禽污染防治根据养殖规模,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实施分类管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依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管理。畜禽养殖专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二条第二款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第四十三条

11、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养殖户的养殖污染防治。本办法所称的畜禽养殖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规模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畜禽养殖户的具体认定标准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茂名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条例(送审稿)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 5 条 文 依 据 参照及说明 备注业户的养殖污染防治参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实施管理。本条例所称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

12、养户的养殖规模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公布。散养户的养殖污染防治。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养殖场,按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规模和标准执行。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养殖专业户,是指畜禽存栏数量未达到广东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养殖场标准,从事经营性畜禽养殖活动的专业户。本条例所称的畜禽散养户,是指除畜禽养殖场、养殖专业户之外规模较小的养殖户。本条例所称的畜禽品种按照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的畜禽遗传资源目录确定。第八条主体责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养殖专业户、畜禽散养户应当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履行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依法承担责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

13、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 号)第二条 基本原则,属地管理,落实责任。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由地方人民政府负总责。各有关部门在本级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健全工作机制,督促指导畜禽养殖场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养殖户承担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落实国家和省规定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义务,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6 条 文 依 据 参照及说明 备注第九条规划调控 市、县(市、区)农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务院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

14、种、规模和总量,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适时修订完善。农牧、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控制区域畜禽养殖总量和污染物排放。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

15、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和总量,落实畜禽养殖污染区域控制和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并适时修订完善。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应当坚持生态优先,统筹考虑环境承

16、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五条 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相衔接,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措施、重点区域和重点设施。第十条禁限养区域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划定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并向社会公布。禁养区内不得建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

17、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八条 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组织划定禁止、限制养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第九条 禁止养殖区域内不得有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养殖户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 、养殖户,由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转产转业、搬迁、关闭;造成其经济损失的,应当 8 条 文 依 据 参照及说明 备注殖专业户项目;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由县(市、区)人民政府限期安排其关闭或者

18、搬迁,致使其遭受经济损失的,依法予以补偿。限养区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新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环保部办公厅、农业部办公厅畜禽养殖禁养区划定技术指南 (环办水体201699 号) 江 苏 省 水 污 染 防 治 工 作 方 案 第 三部 分 第 ( 十 一 ) 条 强化畜禽养殖分区管理,各市、县人民政府根据畜禽养殖发展规划、生态红线区域保护规划等相关规划要求划定禁养限养区,报上一级相关部门备案,并对社会公开。依法予以补偿。限制养殖区域内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畜禽养殖总量要求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

19、区)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限制养殖区域内畜禽养殖总量情况告知同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六条 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结合区域 环 境 容 量及 合 理 调 整 、 优 化 畜 禽 养 殖 业 结 构 、 布 局 和 规 模 的 需 要 ,划 定 禁 养 区 、 限 养 区 。市辖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市农业、规划、经济和信息化、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经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县(市)辖区内禁养区、限养区的划定和调整,由县(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业、规划、经济和信息

20、化、国土资源、林业、水利、城管等主管部门提出方案,报县( 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第十七条 禁养区内不得建有畜禽养殖场(小区) 。对已有的畜禽养殖场(小区) ,由所在辖区人民政府限期安排其转产、搬迁、关闭,造成经济损失的,由市或者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限养区内不得新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并应当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削减污染物排放总量。 9 条 文 依 据 参照及说明 备注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建设要求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进

21、行环境影响评价,并办理设施农用地备案手续。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

22、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国土资发2014127 号)第三部分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一)签订用地协议;(二)用地协议备案。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一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提出畜禽养殖污染

23、防治方案和措施,明确是否自行建设防治污染的设施(含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下同),以及是否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以土地消纳畜禽养殖废弃物的,应当明确需要配套的土地面积。环境影响报告书(登记表)确定畜禽养殖废弃物实行综合利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其审批决定同时抄送同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相关设施建设、运行以及综合利用的指导、服务。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八条禁养区、限养区之外新建、改建和扩建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符合畜禽养殖业发展规划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

24、禽养殖废弃物的种类和数量,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方案和措施,向环境排放可能对大气、土壤、水体等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减少影响的预案等。 10 条 文 依 据 参照及说明 备注第十二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设施要求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可以自行建设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也可以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

25、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和畜禽养殖专业户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

26、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的,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书(登记表)的要求,不得擅自拆除或者闲置。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九条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和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无害化处理和

27、综合利用设施。已经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可以不自行建设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的,畜禽养殖场(小区)不得投入生产。 11 条 文 依 据 参照及说明 备注和畜禽养殖专业户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三条畜禽养殖废弃物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应当坚持农牧结合、种养平衡、循环发展,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处理还田、制取清洁能源、制造有机肥等方法。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

28、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盐城市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二十一条 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处理还田、制取清洁能源、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第十四条畜禽养殖废弃物收运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 从事畜禽养殖和屠宰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对畜禽粪便、尸体和污水等废弃物进行科学处置,防止污染环境。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第十四条 畜禽养殖户应当通过综合利用、委托从事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服务的单位代为处置等方式,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户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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