泰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1 泰州市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 补偿安置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完善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政策,统一市区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标准,结合市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本市市区范围内集体土地上房屋征收的补偿安置适用本意见。 二、征收集体土地涉及房屋补偿安置工作实行属地负责制。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是补偿安置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区域内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落实具体的政府部门作为实施单位。实施单位承担征地房屋补偿安置的具体工作。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应当各司其职,协同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工作。 三、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负责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及用途的认定工作;属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被征收住宅房屋人口的认定工作。 四、市区集体土地上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安置,以被征收人所持有的房屋权属证书、土地权属证书或者取得的合法用地、建房手续为依据。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或者未经主管部门依法许可进行建设的,其建筑物、构筑物不予补偿;被批准为临时用地,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地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