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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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辽宁省勘察设计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译名为:LIAONING PROVINCIAL EXPLORATION AND DESIGN ASSOCIATION ,英文缩写为:LNEDA。本会是由辽宁省各勘察设计咨询的企事业单位及机构、省内各市同业协会自愿结成的全省性、行业协会,是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本会会员分布和活动区地域为辽宁省。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坚持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工作方针,维护行业、会员的合法权益,加强行业自律,充分发挥政府和

2、会员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履行社会责任,促进行业自主创新和持续健康发展。第三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辽宁省民政厅和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流动党支部,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第四条 本会的住所为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南大街 84 号。邮政编码为:110005。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五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一)开展行业调查研究,收集研究国内外行业基础资料,为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和技术经济政策提供依据;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二)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业相关规章制度、产业政策、行业标准,

3、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改革发展。(三)建立健全职业道德标准和行规行约,推进行业诚信体系建设,完善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倡导工程勘察设计咨询单位执行有关法规,维护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四)根据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实施行业统计,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编辑出版发行有关刊物和资料(含电子出版物),建设协会网站、微信公众号,组织信息交流,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五)开展与勘察设计相关的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会员单位开展相关的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组织行业交流和先进技术推广,协助会员单位提高信息化建设水平和技术装备水平。

4、(六)开展新技术和新产品的鉴定及推广应用;接受省级政府相关部门委托,开展事故认定、行业资质认证咨询等相关工作;组织会员单位开展优秀工程项目的评选、先进人物的推介活动,表彰和鼓励先进,促进行业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创新型人才培育环境建设。(七)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技术交流会、学术报告会、设计作品展览会等,为企业会员开拓市场创造条件。(八)积极开展与国内同业协会之间的联系,开展经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支持、鼓励省内企业会员积极参与市场竞争,维护会员单位和本行业企业的利益。(九)承担政府部门委托的相关任务,承办社会团体和会员单位委托的有关事项。(十)根据需要开展有利于行业发展

5、的其他活动。第三章 会 员第六条 本会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以下简称会员) 。第七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拥护本会的章程;(二)自愿申请加入本会;(三)持有国家和省颁发的工程勘察、设计资质及施工图审查、专项设计等资格证书的单位;省内各市同业协会;从事与工程勘察设计咨询业务工作密切相关的其他企业、事业单位及机构。第八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三)由本会颁发会员证,并予以公告。第九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参加本会的活动;(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四)对本会工作的知情权、建议权

6、和监督权;(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六)免费参加本会组织的评优活动,参加本会举办的技术培训、学术交流等活动时享受会员待遇;(七)免费获取协会出版的会刊。第十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本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二)执行本会的决议;(三)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四)按规定交纳会费;(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六)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七)践行本会制定的行规行约。第十一条 会员如有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给予下列处分:警告、暂停行使会员权利或除名。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书面通知本会并提交会员证。第十三条 会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一)2

7、 年不缴纳会费;(二)2 年不参加本会活动;(三)不再符合会员条件;(四)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第四章 组织机构第一节 会员大会第十五条 会员大会是本会最高权力机构,其职权是:(一)决定本会的发展方针及规划;(二)制定和修改章程;(三)制定和修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监事产生办法;(四)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五)决定本会工作人员的报酬事项;(六)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八)审议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九)决定名称变更和终止事宜;(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每届

8、4年(最长不超过4年),每4年召开1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者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本会召开会员大会,须提前10日将会议的议题书面通知会员代表。第十七条 理事会认为有必要且1/2以上理事通过,可以召开临时会员大会。会员大会会议通知必须列出会议议题。临时会员大会由理事长主持。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的会员代表或理事会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十八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具备下列条件方能生效:(一)制定和修改章程,决定更名和终止事宜,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二)选举理事,应当由得票数

9、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1/2;(三)其他决议,须经到会会员1/2以上表决通过。第十九条 下列事项,应当以无记名方式表决:(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负责人;(三)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第二节 理事会第二十条 理事会是会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理事人数不得超过会员的1/3。本会理事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在行业内具有良好的信誉度;(二)在本会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第二十一条 理事单位的代表由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经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本单位主要负责人担任。单位调整理事代表,应书面通知本会,报理事会或者常务理

10、事会备案。该理事同时为常务理事的,一并调整。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三)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四)筹备召开会员大会;(五)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七)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十)确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十一)确定年度财务预算、决算;(十二)确定内部管理制度;(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

11、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的,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理事2次无故不出席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理事资格。第二十四条 理事会选举负责人,应当由得票数多的候选人当选,且得票数不低于总票数的2/3。第二十五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 1 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通讯会议不得决定负责人的调整。第二十六条 经理事长或者 2/3 以上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理事会会议。临时理事会由理事长主持召开。理事长不主持或因故不能主持的,由提议人推举本会一名负责人主持。第三节 常务理事会第二十七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

12、产生,人数为理事的1/3。在理事会闭会期间,常务理事会行使理事会第一、三、四、七、八、九、十二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八条 常务理事会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单位的代表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可由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委托本单位一名代表参加会议并行使表决权。常务理事4次无故不出席常务理事会会议,自动丧失常务理事资格。第二十九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6个月召开1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三十条 经理事长或2/3的常务理事提议,可召开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理事长因故不能召集和主持临时常务理事会会议,可由理事长书面委托

13、副理事长或者秘书长召集和主持。第四节 负责人第三十一条 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应当具备以下基本任职条件: (一)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个人社会信用记录良好;在本会业务领域和活动地域内有较大影响;(三)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经验和能力,熟悉行业情况;(四)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责,年龄界限为70周岁;(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六)负责人任期与会员大会届期相同,连任不超过两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会负责人:(一)正在或者曾经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或者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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