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纺织工程学会章程.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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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济南纺织工程学会章程(修改草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济南纺织工程学会,英文名称JiNan Testile Engineering Society,简称 J.N.T.E.S。第二条 本团体是济南纺织科技工作者的自愿结成地方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三条 本团体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团结和组织广大纺织科技工作者,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民主办会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作风,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充分发掘民主,开展学术上的自由讨论;弘扬“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科学

2、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思想,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技人才的成长和提高,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努力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为广大科技工作者服务,为提高全民族科学文化素质服务。要高举爱国主义旗帜,维护民主团结,促进祖国统一,为加速实现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做出贡献。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承担保证政治方向、团结凝聚群众、推动事业发展、建设先进文化、服务人才成长、加强自身建设等职责。第五条 本团体接受业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必须载明具体的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3、记管理机关)第六条 本团体地址:济南市天桥区北园大街 601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第七条 本团体业务范围是:(一)开展纺织科技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纺织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二)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开展群众性科技活动。(三)组织纺织科技工作者参与市科技发展战略的科学决策,接受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科技项目评估、科技成果鉴定、技术资格评审,提供技术咨询和技术服务。(四)认定会员资格,开展对会员和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发现并推荐人才,表彰、奖励在科技活动中取得优秀成绩的会员和科技工作者。(五)开展国际民间科技交流活动,发展国同外科学技术团体和科技工作者之间的友好往来。(六)编辑出版

4、学术刊物、科普读物及科技资料,评选表彰优秀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七)兴办符合宗旨的实体。(八)维护科技人员的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意见和要求。第三章 会 员第八条 本团体的会员种类(单位会员、个人会员)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二)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三) 在本团体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四)个人会员需具备下述条件之一:1、具有相当助理研究员、讲师、工程师、经济师等中级以上技术职称及相当上述学术水平的科技人员。2、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三年以上,大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四年以上,中专毕业从事本学科工作五年以上,或自学

5、成才并有实践经验和相当于中级技术职务或职称的学术水平者,获得硕士学位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3、热心和积极支持学会工作,并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管理工作者或企业家。(五)学生会员在高等院校本科就读三年以上的学生,或获得学生奖学金的,愿参加学会的学术活动并接收一定的学会任务,可申请为学生会员,学生会员毕业后三年以上,具有一定学术水平和实际工作经验者,可向办理转正式会员手续,不需要再履行会员入会审批手续。第 10条 会员入会程序:(一)提交入会申请书;(二)由本会会员介绍或所在单位推荐经本学会审查符合条件后,经理事会讨论通过;报省纺织工程学会审查批准,报中国纺织工程学会登记备案后成为全

6、国会员,并由省学会发给个人会员证。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1、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2、优先参加学会有关学术活动及取得有关学术资料。3、对本学会工作有批评建设权和监督权。4、会员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二条 会员员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学会章程。2、执行学会决议和完成学会委托的工作。3、积极参加学会的各项活动,撰写学术论文和科普作品。4、团体会员协助开展有关的学术活动和科普活动。5、按规定交纳会费。第十三条 会员如果 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第

7、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第十五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责是:(一)制定和修改章程;(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四)审议监事(或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决定终止事宜;(六) 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七)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须有 2/3以上的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五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时,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济南市科协审查并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

8、但延期最长不超过一年。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九条 理事的权利:(一)理事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对本会工作情况、财务情况、重大事项的知情权、建议权和监督权;(三)参与制定内部管理制度,提出意见建议;(四)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召开临时会议的建议权。第二十条 理事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规定,忠实履行职责、维护本会利益,并履行以下义务:(一)出席理事会会议,执行理事会决议;(二)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越权;(三)不利用理事职权谋取不正当利益;(四)不从事损害本会合法利益的活动;(五)不得泄露在

9、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会的保密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六) 谨慎、认真、勤勉、独立行使被合法赋予的职权; (七)接受监事对其履行职责的合法监督和合理建议;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一)执行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会长) 、副理事长(副会长) 、秘书长;(三)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

10、须有 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涉及改选换届、人、财、物等重大事项决议的理事会会议,不得以通讯方式召开。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 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 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

11、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二)在本团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第二十八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第二十九条 本团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 5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 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

12、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担任本会法定代表人的执行机构负责人被罢免,或本会原任法定代表人不予配合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登记的,本会可根据会员大会同意变更的决议,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同意后,由新当选的法定代表人代为行使职权,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三)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

13、作;(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监事设 3名【监事人数一般不超过 9名。监事人数超过 3名的,应当设立监事会,监事中应当有会员(代表) 】 ,监事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理事和财务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三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二)对理事、常务理事执行社会团体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章程

14、的负责人、理事、常务理事提出依程序罢免的建议;(三)检查财务和会计资料,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大会的决议;(四)对理事、常务理事、负责人、财务管理人员损害社会团体利益的行为,及时予以纠正;(五)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社会团体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六)决定其他应由监事会审议的事项。第三十五条 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忠实、勤勉履行职责。第三十六条 监事可以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本会承担。第五章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可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第三十八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必须规范,分支机构以“分会” 、 “专业委员会” 、 “工作委员会”字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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