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2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气象部门气象灾情收集上报调查和评估工作,准确、及时、主动地为党中央、国务院和各级地方党委、政府组织防灾减灾提供气象灾害信息,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气象灾害,是指由气象原因直接或间接引起的,给人类和社会经济造成损失的灾害现象。包括台风、暴雨洪涝、干旱、大风、龙卷、冰雹、雷电、雪灾、低温冷害、冻害、沙尘暴、高温热浪、大雾、连阴雨、地质灾害、寒潮、森林草原火灾、其它共18类。各类灾害所属常见灾害、地方别名以及灾害说明等详见全国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技术规范附表1。全国气象灾情的收集和上报中灾害类别必须严格按照上述17类进行填写,不得随意增加其他灾害类别。第三条 中国气象局应急减灾与公共服务司负责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等的组织管理工作。各省(区、市)气象局负责本省气象灾情收集、上报、普查、评估等的组织管理工作。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实时灾情监测分析,突发公共事件报告上报,灾情综合管理系统中灾情直报系统运行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