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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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激励和促进我市标准化战略的实施,鼓励社会各方积极参与各项重大标准化活动,促进我市技术进步,提升企业综合竞争力,现根据广东省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管理办法(2015 年修订版)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 推进广东先进标准体系建设的意见 ,对江门市实施技术标准战略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修订,并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实施标准化战略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 ,是指由财政安排用于资助我市企事业单位开展标准化战略各项工作的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由市、县(区)级财政分别设立。市本级及各市(区)须将专项资金分别列入

2、年度预算。市本级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不少于 200 万元。各市(区)财政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配套安排年度专项资金。第三条 专项资金管理坚持规范管理、严格审批、权责明确、公平公开、强化监督的原则。2第二章 部门职责第四条 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职责。1牵头制定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会同市财政部门对专项资金进行结算、清算。2及时组织符合条件的对象申报专项资金,审核申请材料的完整性和合规性。3组织专家对项目资金分配进行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及时履行分配方案公示、报批、信息公开等手续。4加强对项目和专项资金的监督与管理,及时了解项目实施、资金使用以及项目验收等情况。第五条 财政部门职责。1负责专项资金管理的组织协

3、调工作,组织专项资金预算编制及执行。2协同同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好项目审核、申报工作,并联合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专项资金拨付、使用以及管理情况开展检查,加强资金监管。3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专项资金资助申报进行专家评审。4联合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将经专家审核的专项资金分配方案报市政府审批。5专项资金分配方案经批准后,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3和财政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第六条 用款单位职责。(一)根据本办法和年度申报指南的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实事求是进行申报,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二)健全财务会计核算制度,确保专款专用、报账凭证真实、完整。(三)保证项目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遇

4、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时间和内容的,应同时书面报市质监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审批。(四)主动接受财政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计部门等相关单位的监督。第三章 资助范围和分配办法第七条 专项资金仅用于从事技术标准研制,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以及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活动的经费资助。第八条 本办法所称“技术标准研制”是指主导和协助制/修定产业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 、地方标准(不含农业类,下同) 、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的工作;承担国家级、4省

5、级标准化科研工作(不含农业类) ;专利技术及科技成果转化为各级技术标准。本办法所称“参与国内、国际标准化组织及其活动”是指承担广东省或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承担国家、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年会、学术研讨会等工作和承担省内标准化重大活动项目等工作;采用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本办法所称“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WTO/TBT)应对和防护体系”是指建设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开展重要出口国家和地区技术性贸易壁垒研究以及进行技术性贸易壁垒通报评议工作,建设国际标准、国外先进标准及 WTO/TBT

6、 的通报和研究平台等。第九条 凡在江门行政区域内登记或依法设立的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党政机关和社会团体可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专项资助经费。第十条 专项经费资助范围:(一)技术标准的研制及科研项目。1.主导制/修定的产业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 、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国际标准;2.承担的省级、国家级标准化科研项目。(二)标准化活动的组织、管理。51.承担广东省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的工作;2.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3.承担国际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的工作;4.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

7、或学术研讨会等;5.承办其他重大国家和国际标准化学术活动。(三)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四)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五)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及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六)创建“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 。(七)开展农业标准化示范区建设。(八)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九)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第十一条 技术标准研制及科研项目资助额度:(一)每主导制定一项地方标准或产业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 ,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 (二)每主导制定一项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资助额度不6超过 2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8、万元;(三)每主导制定一项国际标准,资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协助制定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5 万元;(四)每承担一项市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每承担一项省级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每承担一项国家标准化科研项目并取得成果的,资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五)除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相关工作外,同一单位在同一年度享受的资助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当年度专项资金总额的 20。(六)主导及协助标准修订的,按同类标准制定资助额度的 60%予以资助。(七)属于国家战略性新兴产业,其资助额度在上述对应资助额度基础上再增加 50。(八)每

9、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或科技成果转化为技术标准的,在原等级资助的基础上增加以下资助:转化为产业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 1万元,转化为地方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 2 万元,转化为行业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 5 万元,转化为国家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 10万元,转化为国际标准增加资助不超过 20 万元。(九)多个单位同时属于参与制修定同一项技术标准的,原则上只对参与程度最高的一个单位予以资助。7第十二条 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组织发起单位或其指定的标准参与单位为集团联盟标准(团体标准)的主导制修订单位。第十三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主导制修定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单位:(一)地

10、方标准、行业标准、国家标准的唯一起草单位;(二)标准文本的“前言”中排序首位的起草单位;(三)由标准起草单位或标准归口单位出具材料证明在标准起草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的唯一单位。不符合上述三款所列条件之一的参与标准制修定者视为协助制修定单位。第十四条 参与国际标准的起草,并且其提案是唯一被采纳为国际标准核心内容的,为主导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单位;参与国际标准起草,并且其提案被采纳为国际标准重要内容的,为协助制修定国际标准的单位。第十五条 标准化活动组织、管理项目资助额度:(一)对承担广东省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二)对承担全国性专

11、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20 万元;(三)对承担国际性标准化组织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8员会秘书处或工作组工作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30 万元;(四)对牵头承办省、国家和国际标准化组织的论坛、年会或重要学术研讨会等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资助额度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视具体情况研究确定。第十六条 对创建 AAAA、AAA、AA 级 “标准化良好行为企业”称号的企业,分别给予 5、3、2 万元以内的一次性资助。第十七条 对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组织生产的企业,每个采标证书资助 5000 元。本办法所称国际标准是

12、指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国际电工委员会(IEC)和国际电信联盟(ITU)所制定的标准,以及国际标准化组织确认并公布的其他国际组织制定的标准。本办法所称国外先进标准指高于国内同类产品要求的国外标准(以采标证书认定为准) 。第十八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高于资金总额 10%的资金用于资助建立技术性贸易壁垒应对和防护体系。除上述资金外,每次承接省级通报评议会给予不超过 5 万的资金奖励;每次承接国家级通报评议会给予不超过 10 万的资金奖励。 参加应对国外技术性贸易壁垒的评议和应诉被国家采纳的,每宗再给予不超过 20 万元的资金奖励。9第十九条 对承担国家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承担单位,通过国家

13、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10 万元;对承担省级农业标准化示范区的承担单位,通过省级标准化主管部门验收后,一次性资助额度不超过 5 万元。第二十条 每年在专项资金中安排不超过 8 万元用于资助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第二十一条 对在实施标准化战略过程中经政府批准的非常设性项目或确需资助的其它项目、活动,资助额度根据项目实际情况由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协商确定。第四章 资金申报和审批第二十二条 专项资金根据审批权限实行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及具体实施项目复式审批制度。(一)年度安排总体计划审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每年财政预算的总体状况,按照本办法第二条的规定,制定专项资金年

14、度总体预算安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批。(二)具体实施项目审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将经专家审定的年度项目专项资金分配计划(列至具体用款单位、项目、金额) ,按程序公示后报同级政府审批。第二十三条 市直有关部门、中央、省在江门的单位、市10属单位、跨地区企业集团、市蓬江及江海两区企业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直接送交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其他市(区)有关单位申请资助经费的,申报材料送交当地质量技术监督职能部门。第二十四条 申请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根据资助项目的性质向受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 江门市实施标准化战略项目资助经费申请表 (见附表) 。(二)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或主管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复印件) 。(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申请承担国际、国内标准化专业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或标准制定工作组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的正式批准文件。申请国际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单位,应提交由国家准化管理委员会出具的参与制定相关国际标准的有效证明材料;申请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联盟标准研制专项资助经费的,应提交法定主管部门批准发布该标准的文件或已正式发布的标准文本。(五)申请按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接受资助的,应提交有关证书或证明材料。(六)申请资助企业标准化技术人才培训的,需提交课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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