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污染地块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和天津市土壤污染防治条例,规范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工作,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总体要求 进一步加强我市建设用地土壤风险防控,加大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管理力度,实现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规范化,防范土壤环境风险。 二、工作目标 我市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名录中未开展治理修复施工的地块,全部纳入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环境管理范围,落实以防止污染扩散为目的的风险管控措施。2021 年 12 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 100%落实制度控制措施,2021 年 12 月底前,现有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中存在污染扩散趋势的地块全面启动工程控制相关工作。 三、责任分工 (一)制定管控规范。市生态环境局制定天津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风险管控技术指南(试行),规范指导全市暂不开发利用污染地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