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xx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加快知识产权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更好地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放大作用和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促进全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运用政府引导基金促进股权投资加快发展的意见(鲁政发20xx17号)和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省级股权投资引导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鲁政办发20xx44号)要求,设立山东省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引导基金(以下简称引导基金),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引导基金是由财政资金出资设立并按市场化方式运作的政策性基金,资金来源为国家、省等各级财政拨款和投资收益等。 第三条 引导基金主要通过注资参股方式,与其他符合条件的社会资本、地方政府资金,参与发起设立或参股在省内注册的重点产业知识产权运营子基金(以下简称子基金),也可视情况采取跟进投资的方式进行投资运作。以后年度,根据引导基金运作情况和中央有关基金管理要求,进一步完善引导基金运作方式。引导基金在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