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CISG与中国合同法 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比较CISG合同法实际履行第28 条:“如果按照本公约的规定,一方当事人有权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履行某一义务,法院没有义务作出判决,要求具体履行此一义务,除非法院依照其本身的法律对不属于本公约范围的类似销售合同愿意这样做。”在本国法原则之下,公约第46 条、62 条分别规定了买方和卖方的履行请求权,第47 条、63 条也规定了非违约方可以规定一段合理时限的额外时间来让对方履行其义务。公约第46 条对实际履行做出规定和限制,第一款只对实际履行作出一般规定,第二款则对实际履行进行具体限制,买方只有在不符情形构成根本违约时才能要求交付替代物; 另外,对货物进行修理须合理可行,这一点我国合同法也有体现。虽然规定了履行请求权,但由于前面第28 条的规定,在实际操作上也使得这一权利的实现依赖于本国法的规定而得不到充分的保障。第107 条规定的违约方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继续履行”即为“实际履行”。另外第109、110 条还规定了金钱债务应当实际履行,非金钱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