服务指南编号:04016 (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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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服务指南编号:04016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立审批服务指南发布日期:2016 年 1月 5 日实施日期:2016 年 1月 5 日发布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目 录目 录 .2一、 适用范围 .4二、 事项审查类型 .4三、 审批依据 .4四、 受理机构 .4五、 决定机构 .5六、 数量限制 .5七、 申请条件 .5八、 禁止性要求 .5九、 申请材料目录 .6十、 申请接收 .6十一、 办理基本流程 .7十二、 办理方式 .8十三、 收费标准 .8十四、 审批结果 .9十五、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 .9十六、 咨询途径 .11十七、 监督投诉渠道 .11十八、 办公地址和时间 .1

2、1十九、 办理进程和结果公开查询 .11附录 .附录一:申请流程图 .16附录二: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置审批评分表 .17附录三:常见错误示例 .26附录四:常见问题解答 .27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3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立审批服务指南1、适用范围本事项适用于国有独资的电信业务经营者。2、事项审查类型该事项的审查类型是:前审后批型。3、审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国务院令第 291 号)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国际通信业务,必须通过国务院信息产业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进行。我国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之间的通信,参照前款规定办理。 ”

3、4、受理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45、决定机构工业和信息化部6、数量限制本行政许可事项无数量限制。7、申请条件一、申请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局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一)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由国有电信业务经营者申请设置。(二)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海缆或者陆地光缆易于登陆或者入境的地点,并应当考虑网络的安全可靠及方便向国内网络延伸等因素。(三)国际通信业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国际通信业务集中的中心城市。(四)边境地区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设置在与境外接壤的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并应当考虑该城市的未来发展,及与其接壤的境外地区之间通信业务量水平等因素。二、撤销

4、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应当提前 30 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提出书面申请。书面申请应当包括要撤销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5的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现状以及撤消后处理措施。三、对已设立的国际通信出入口进行扩容调整,其建设项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经审批同意。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开工 90 日前将扩容调整方案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8、禁止性要求遇有如下情况,可不予接受企业的申请材料:1业务种类:不属于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范畴。2申请企业:不是国有独资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者。9、申请材料目录(一)设置国际通信出入口的申请报告;(二)国际通信基础设施经营许可证或国际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三)设置国

5、际通信出入口的技术方案;(四)工业和信息化部要求提交的其他方案。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610、 申请接收企业将申请文件交换或送至我部。接收材料联系电话:010-66023071。11、 办理基本流程(一)受理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收到申请单位的申请材料后,即出具材料接受单,并着手对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进行查验,同时视需要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且相关部门没有提出否定意见的,5 日内出具受理告知书并转入下一步审查环节。对相关部门未提出否定意见、但申请材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5 日内出具补正告知书。对相关部门提出否定意见的,5 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决定书。申请材料需要修改或补充的,

6、申请单位可在修改或补充完成后重新提交。(二)审查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对受理的申请依法进行审查。审查过程中应征求部规划司、网络安全管理局、当地通信管理局等部门意见,同时委托专家进行方案评审(国际通信信道出入口局采用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7有关各方会商形式除外)。工业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组织专家召开评审会议,组成专家评审组(其中安全领域专家名),同时邀请相关部门列席参加。评审会议首先请申请单位介绍相关情况,并听取各方意见,然后由评审组专家依照国际通信出入口局设置审批评分表(附后)进行打分,最后形成评审意见。上述审查工作在 20 日内完成(专家评审时间不含在内)。 (三)批复工业

7、和信息化部信息通信管理局根据相关司局意见和专家评审组评审意见,起草批准或不予批准的批复意见。其中若需申请单位对申请事项进行进一步补充说明的,待补充说明材料提交齐全后再起草批复意见。12、 办理方式本核准事项采用公文受理方式,申请企业应将项目申请公文报我部。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813、 收费标准本审批事项不收费。14、 审批结果审查批复意见将以工业和信息化部的部文件形式起草,报部领导签署、加盖部公章后送达申请单位,并抄送相关部内相关司局和省通信管理局以及有关单位。审批结果在部网站上予以公开。批复文件自加盖公章之日起 10 日内送达申请人。同时,对于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并且告知申请

8、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15、 行政相对人权利和义务1、行政相对人的权利(1)当事人提出行政许可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有获得准予许可的权利。(2)当事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出的行政决定或其认定的违法事实及拟给予的行政处罚,或者不同意当事人的申请的事实与理由,有陈述与申辩的权利。国际通信出入口设置审批服务指南9(3)当事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拟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有了解、知情的权利。(4)当事人对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做出的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或认为其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5)当事人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申诉、控告;对于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和其行政执法人员违反党纪、政纪的行为,有向纪检监察部门检举的权利,有权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举报违法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权利。2、行政相对人的义务(1)当事人有自觉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 国际通信出入口局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2)当事人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提出行政许可等申请时,应当向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提交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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