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登记业务手册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 年 08 月 30 日发布- 1 -目 录目 录 .- 1 -前 言 .- 2 -一、受理范围 .- 3 -二、办理依据 .- 3 -三、实施机关 .- 3 -四、许可人员 .- 3 -五、许可条件 .- 3 -七、许可时限 .- 4 -八、许可收费 .- 7 -九、许可证件 .- 7 -十、许可办理 .- 7 -十一、监督检查 .- 9-十二、投诉举报 .- 10 -附件 1 许可流程图 .- 12 -附件 2 表单及文书 .- 12 - 2 -前 言本业务手册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有关规定要求编写,是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开展内资合伙
2、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的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受理范围、办理依据、实施机关、许可人员、许可条件、申请材料、许可时限、许可收费、许可证件、许可办理、监督检查、投诉举报等内容。本业务手册为首次发布,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编制,并由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并根据行政审批动态及需要适时进行修订。- 3 -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核准登记业务手册一、受理范围本行政许可适用于自然人或法人在官渡区辖区内申请的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以及分支机构核准登记。二、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三、实施机关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是办理该行政许可事项的法定机
3、关。负责该行政许可事项的审查并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四、许可人员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注册登记人员五、许可条件(一)予以批准的条件(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合伙人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和生产经营场所;(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不予批准的情形:1.达不到核准条件;2.提交材料不齐全;- 4 -3.提交材料不符合法定形式。六、申请材料合伙企业及分支机构设立、变更、注销核准登记行政许可事项提交材料目录1.合伙企业设立申请材料目录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
4、)申请书 原件 2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13 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原件 1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原件 15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原件 1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原件及复 印件 1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原件及复印件 1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
5、,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原件 19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 印件 110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原件及复 印件 1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A4 型纸。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
6、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2.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 原件 22 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原件及复印件 1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原件及复印件 1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原件及复印件 16 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
7、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原件 1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原件 1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19 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 原件及复印件 1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型纸。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
8、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 5 -书。10 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11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3.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内资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 原件 22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3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决定书或者
9、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注销决定 书 原件 14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清算报告中应当载明已经办理完结的税务 、海关纳税手续的情况 原件 15 刊登清算公告的报刊,应 包括刊登清算公告的报纸报样 原件 16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 伙企业,应当提交其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 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原件及原件 17 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 不另行提供 原件及复印件 19 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
10、,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 企业属于被人民法院裁定 破产、被行政机关责令关闭、被吊销执照或被 撤销而注销的情形,还应提交人民法院的破产 裁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内资合伙企业 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的文件4.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原件 2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原件 1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
11、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4 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原件及复印件 15 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17 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 原件及复 1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
12、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 6 -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印件8 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并加盖公章。4.申请人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5.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原件 22 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原件 13 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原件及复印件 14 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正、副本 原件
13、及复印件 15 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6 经营场所证明 原件及复印件 18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原件及复印件 1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申请人是指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6.内资合伙
14、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序号 材料名称 材料形式 份数 其他要求1 内资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原件 21、提交的登记申请文书与其它申请材料应当使用 A4 型纸。2.提交材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由申请人签署,或者由其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加盖公章或签字。3.提交材料涉及签署,未注明签署人的,自然人由本人签字,法人和其他组织由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七、许可时限法定办理时限:合伙企业 20 日。 - 7 -承诺办理时限:设立登记 1.5 个工作日,变更登记、注销登记5 个工作日八、许可收费本行政许可事项不收费。九、许
15、可证件营业执照十、许可办理(一) 、申请1、窗口提交 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市场监督管理所(1) 、关上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 67183282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民航路关霞巷 2 号 (2) 、金马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3924287、66305886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凉亭粮食批发市场内(3) 、六甲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7395905地址:昆明市官渡六甲街道办事处为民中心一楼 (4) 、吴井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3304084地址:环城东路 488 号海棠饭店 1 号楼 2 楼(5) 、太和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3172891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永丰路 6 号(康辉旅行社旁) (6)
16、、小板桥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7368068地址:昆明市官渡区昌宏西路新华丰国际食品城 A10 幢 6 楼 (7) 、官渡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7327831地址:昆明市官渡区官渡古镇二期状元坊内 - 8 -(8) 、矣六市场监管所 咨询电话:66088106、66088107地址:昆明市官渡区螺蛳湾国际商贸城二期 17 区 4 楼环型车道、三期 28 区 3 楼环型车道 接收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9:0012:00,下午 13:0017:00。(二)受理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授权的注册登记人员对照本业务手册第六项申请材料目录,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备,是否符合法定形式进行审查
17、。(三)审查本行政审批事项采用书面审查与听证方式进行。1、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受理决定后应由相应人员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审查是否符合本行政审批的法定条件,对提交的材料较复杂需申请人说明的可与申请人进行会谈,并制作会谈记录。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根据会商制度程序会商审查。2、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或者官渡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政许可事项,受理后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对行政许可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前,告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要求听证的权利;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五日内提出听证申请的,在二十日内组织听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