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北京市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办法(2003年11月2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139号令公布根据2018年2月12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77号令修改)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上的下列建筑工程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一)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二)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第三条依法应当领取施工许可证而未领取的,建筑工程不得开工。本办法所称开工,是指建筑工程开始施工作业,其中,新建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基础桩施工或者土方开挖;改建、扩建工程和旧有房屋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是指开始进行拆改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