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吉回族自治州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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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昌吉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河长制的意见(厅字201642号)文件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的通知(新党厅字201771号)要求,结合昌吉州“两清两美一绿”三年行动计划(2016-2018年)和昌吉州清洁水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制定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工作方案。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按照节水优先、空间均衡、系统治理、两手发力的治水理念,以保护水资源、防治水污染、改善水环境、修复水生态为主要任务,落实属地责任,构建责任

2、明确、协调有序、监管严格、保护有力的河湖管理保护机制,为昌吉州水生态文明建设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提供强有力的支撑。二、基本原则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遵循河湖自然规律,科学依法开发、利用和保护,保障河湖健康。坚持党政领导、部门联动,依法治水管水、社会共治,构建河湖保护治理工作机制。坚持兵地统一、属地管理,统筹上下游、左右岸,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坚持问题导向、因地制宜,实行一河一策,2协调解决好河湖管理保护的突出问题。坚持强化监督、严格考核,建立健全河湖管理保护监督考核和责任追究制度。三、实施范围我州境内流域面积大于50平方公里的河流以及水域面积大于1平方公里的湖泊原则上均实施

3、河长制,小于50平方公里的河流和小于1平方公里的湖泊应根据河湖的自然属性、跨行政区域情况,以及对经济社会发展、生态环境影响的重要性等,纳入河长制实施范围,做到全覆盖。全州境内36条常年有水河流实施河长制。其中,玛纳斯河、头屯河已列入自治区级河长制名录;玛纳斯县塔西河、呼图壁县呼图壁河、昌吉市三屯河、阜康市三工河、阜康市四工河、阜康市甘河子河、奇台县开垦河、奇台县白杨河列入州级河长制名录,其余26条河流分别列入县级河长制名录。对季节性河沟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列入县乡两级河长制名录,实现全覆盖。四、主要目标2017年9月底,各县(市)制定出台河长制实施方案,建立州、县、乡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完成全州河

4、流基本情况调查,建立“一河一档”信息台账,研究制定“一河一策”综合治理方案。2017年底前制定出台各级相关制度及考核办法。从2018年1月起全面实施河长制,“一河一策”综合治理方案开始实施,昌吉州清洁水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各项目标任务全面完成,乱占乱建、乱围乱堵、乱采乱挖、乱倒3乱排等现象得到有效遏制。到2020年,州域内主要监测河流监测断面水质优良率(达到或优于类)达到100%,河流生态安全,河流健康保障体系和管理机制建成,基本实现自治州“河畅、水清、岸绿、景美”的水生态环境。五、组织体系(一)州县两级成立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组长由自治州党政主

5、要领导同志担任,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州水利局,同时加挂自治州河长制办公室,由领导小组办公室代行河长制办公室职责。(二)构建州、县(市)、乡(镇)三级河长制组织体系建立区域与流域相结合的河长制组织体系。自治州党委、政府和兵团第六师主要领导同志分别担任总河长、副总河长。自治州行政区域内列入州级河长制名录的河流由州四套班子及兵团第六师相应领导分别担任河长、副河长;河流所经县(市)、农牧团场为责任主体,县(市) 党委、政府和农牧团场主要负责同志担任河段长。其它河流(包括季节性河沟)流经的县(市)、乡镇为责任主体,其党政主要领导同志分别担任河长、河段长;河道沿线村设立河道协管员、保洁员、巡查员。(三)设立

6、河长办公室列入州级河长制名录的河流分别在所在县市水利局或流域管理机构设河长办公室;县(市)级河长制名录河流统一在县市水4利局设立河长办公室。(四)明确工作职责1.总河长职责:负责领导自治州行政区域内河长制工作,分别承担总督导、总调度职责,督促下级河长和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2.河长职责:负责指导、协调所辖河流保护管理工作,督导下级河段长和有关责任部门履行职责。3.领导小组办公室(河长制办公室)职责:负责河长制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管理事务,落实领导小组决策部署,组织协调、督导、检查、考核河长制工作。4.河长办公室职责:负责责任河流全面推行河长制的具体工作。5.河长制责任单位职责:与自治州全面实施

7、河长制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一致,其职责见附件一。六、主要任务(一)统筹编制河湖保护治理规划。遵循河流自然规律和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根据河流功能定位,将生态理念融入城乡建设、河流整治、旅游休闲、环境治理、产业发展等项目的规划、设计、建设、管理全过程,科学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各领域、各部门、各行业专项规划。规划应统筹考虑区域水资源条件、环境承载能力、防洪要求和生态安全。逐步推进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住建、交通运输等部门与河湖环境有关的规划相衔接,注重生态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5(二)落实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强化各级政府责任、严格考核评估和监督,实行水资源消耗总量和

8、强度双控行动,严格限制发展高耗水项目。坚持以水定城、以水定人、以水定地、以水定需、以水定产,以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进一步落实“用水总量控制、用水效率控制、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和水资源管理责任与考核”四项制度,严守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健全控制指标体系,着力加强监督考核。进一步落实水资源论证、取水许可和有偿使用制度,持续深化水权水价制度改革,不断培育水市场,推进水权交易市场化。加快水资源管理系统和监测系统建设,探索建立区域水资源、水环境承载能力监测评价体系。严格入河湖排污口监督管理,开展入河湖排污口调查,核定水功能区的纳污能力,明确功能区的允许纳污总量。全面推进节水型社会建设,

9、加强工业、城镇节水,进一步提升农业节水水平。(三)开展河湖源头和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加强主要河流源头、重要水源涵养地的水环境保护,划定禁止开发范围,实现河流源头保护区污水“零排放”。加快水源涵养林建设,全面保护天然林,提高森林蓄积量。依法划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禁止在水源保护区内开展一切与水源保护无关的活动。强化饮用水水源应急管理,建立与完善饮用水水源地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四)加强水体污染综合防治。全面贯彻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昌吉州清洁水系行动实施方案(2016-2018年),加强工矿企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畜禽养殖污染、农业面6源污染防治,落实部门职责,分头推进防治措施。强化重点水域监测,

10、建立体系统一、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河流监管网络。按照统一的标准规范开展水质水量监测和评价,按规定发布有关监测成果。建立水质恶化倒查机制,追溯污染来源,严格落实整治责任和限期整改措施。(五) 推动河湖生态环境保护与修复。加强河湖湿地修复与保护,维护湿地生态系统完整,改善河湖生态环境。因地制宜做好河湖(库)连通工程,科学制定水库、水电站调度方案,保证河流生态基流。加快城乡水环境整治,落实清洁水系行动计划,大力推进美丽乡村建设。落实生产项目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加大水土流失综合治理、生态修复力度和生态清洁型小流域治理,开展河湖沿岸绿化造林。(六)加强水域岸线及采砂管理。加快河湖(库)确权划界工作步

11、伐,依法划定河流及其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 “轻重缓急、先易后难、因地制宜”的原则推动确权。科学编制岸线利用规划,严格分区管理和用途管制,划定岸线保护区、保留区、限制开发区、开发利用区。建立健全河流规划治导线制度,保障防洪安全。加强涉河建设项目管理,严格履行报批程序和行政许可,建立州、县(市)涉河建设项目行政许可信息通报及公告制度。科学制定河道采砂规划,实行保护优先、总量控制和有序开采。加强获准采砂企业作业监管,完善日常执法巡查制度,禁止超时超量超范围采砂,采砂作业完成后及时恢复河道原状,禁止在河道内堆放采砂尾料或弃料。7(七)加强行政监管与执法。落实水环境监管制度,严厉打击涉河湖违

12、法行为,坚决清理整治非法排污、设障、捕捞、养殖、采砂、采矿、围垦、侵占水域岸线等破坏河湖生态环境的违法行为。建立健全部门共同负责的河湖保护治理联合执法机制,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河湖日常监管巡查制度,加强河湖水域巡查保洁及堤防工程维修养护。逐步建立河长制信息平台,将日常巡查、问题查办督办、情况通报、责任落实等纳入信息化平台,接受社会监督。加强河湖水域环境动态监管,实现基础数据共享。七、保障措施(一)加强领导。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实施河长制、保护河湖健康,作为推动生态文明建设的重要工作,加强领导,明确责任,狠抓落实,抓紧制定本县市河长制实施方案。发挥各级人大监督和政协参政议政的重

13、要作用,形成河湖保护管理的合力。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由河长负责牵头召集河长办公室和责任单位,协调解决河湖保护管理重点难点问题,对河湖保护治理重要事项进行督办。建立信息通报制度,加强日常工作沟通与协调,定期发布河长制工作信息,通报典型事例。(二)完善制度。建立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制度,把河湖保护管理工作作为对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与生态文明建设相适应的河湖健康评价体系,建立河湖保护管理生态补偿制度,将河湖保护治理工作纳入生态补偿范围。建立水域占用补偿制度,按照消除对水域功能的不利影响,等效替代的原则8进行占用补偿。 建立网格化、全方位河湖水域岸线巡查检查制度和违法行为报告制度,强化日

14、常监督和考核问责。完善河湖及堤防管理养护制度,明确河湖管理责任和管理主体,积极推行管养分离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实现河湖养护专业化、社会化。(三)严格考核。建立考核奖惩制度、验收制度和问责制度,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湖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以水质水量监测、水域岸线管理、河湖生态环境保护等为主要考核指标,健全河湖管理与保护河长制绩效考核评价体系。各级河长负责对所负责河湖各项治理任务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考核,考核采用定期考核、日常抽查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各级政府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内容,并与各责任主体行政负责人实绩挂钩。对工

15、作成绩突出、成效明显的给予表扬;对考核不合格、整改不力的实行行政约谈、通报批评。实行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四)落实资金。落实河长制专项经费,重点保障水质水量监测、规划编制、信息平台建设、河湖及水利工程划界确权、突出问题整治及技术服务等工作费用。水库工程、堤防工程等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和河湖巡查保洁等日常管养经费要纳入县级财政预算,足额保障。加大城乡水环境整治、水污染治理、生态保护修复等项目资金投入,积极探索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河湖环境治理与保护 。9(五) 宣传引导。各县(市)、兵团第六师农牧团场和各部门要广泛宣传河湖保护管理的法律法规。在

16、河流显要位置树牌立碑,设置警示标志,设立河长公示牌,公布河段范围、河(段)长姓名、职务、职责和联系方式,接受群众监督和举报。组织开展河湖保护治理教育,增强河湖保护意识。有效发挥媒体與论的引导和监督作用,着力引导企业履行社会责任,自觉防污治污,大力发展绿色循环经济。进一步增强城市乡村、企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各界河湖管理和保护责任意识,积极营造社会各界和人民群众共同关心、支持、参与和监督河湖保护管理的良好氛围。附件一: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附件二:自治州总河长及自治州负责河流河长名录10附件一: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组成人员为加强对自治州全面推行河长制工作的组织领导,自治州党委、自治州人民政府决定成立自治州全面实施河长制领导小组。一、领导小组组成组 长:沙尔合提.阿汗 自治区党委常委、昌吉州党委书记马雄成 自治州党委副书记、州长 常务副组长:要建军 自治州党委常委 副组长:齐新平 兵团第六师党委书记、政委 若曼塔吾汗 自治州副州长 成 员:陈春雷 自治州党委督查室主任 郭 新 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张 磊 自治州人民政府副秘书长、法治办主任赵多江 自治州监察局局长 韩万军 自治州党委组织部常务副部长 成小凤 自治州党委宣传部常务副部长 吴新民 自治州党委编办主任 温希斌 自治州发改委主任 周 恒 自治州财政局局长 黄建新 自治州审计局局长 王亚武 自治州统计局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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