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北 京 市 密 云 区 财 政 局 文 件密财发201731 号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关于密云区区 级行政事 业单位 2017-2018 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各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规范和加强区级预算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管理,经公开招标,北京市确定了 2017 至 2018 年度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按照资源共享的原则,密云区共享本次招标结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中标服务商、服务商有效期中标服务商:本次公开招标,北京市确定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共 5 家,详见下表:- 2 -2017-20
2、18 年度公 务用车定点保险中标服务商信息表序 号 中标服务商名称 地 址 联系人 联系电话1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鼓楼南大街 19 号 王 宇 130310955222 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 北京市密云区 滨 河路 22号 乔洋昆 138118733383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58 号远洋大厦 6层咎燕青 150112289434 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北京市西城区德胜门外大街 125号 101B、401B-601马久红 139119820865 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3、北京市海淀区高粱斜街59号院 6 号楼 1001/202室林 威 13801234053经核实,以上五家公务用车定点保险中标服务商中、只有“中国人民 财产保险 股份有限公司” 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密云地区设有支公司,因此, 为给予各预算单位提供方便、快捷的承保和理赔服务,我区确定“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密云支公司”为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 服务商有效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二、建立和实行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服务商定期轮换制度根据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 2017 至201
4、8 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有关事宜的通知(京财采购2017 834 号)文件精神,各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的公务用车,已连续使用同一家车辆保险供应商- 3 -时间超过三年的,原则上应进行更换车辆保险供应商;因特殊情况需要继续使用同一家车辆保险供应商的,应按单位内控机制的要求,履行相应的内部集体研究和领导审批程序。三、投保险种及费用结算除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商业保险根据北京市密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经费安排,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投保险种,也可结合本单位特点对险种进行微调。预算单位应按照行业管理要求和中标价格结算投保费用,不得接受中标供应商
5、提供的任何形式回扣。入围供应商承诺优惠情况在车辆保险系统平台中进行公示,不得上浮价格。公务用车商业保险费率采用中国保监会批复的机动车综合商业保险等条款和费率,严格执行商业车险基准费率方案;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执行国家规定的基础费率表及费率浮动暂行办法。四、合同签订及结算单1.预算单位登录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网站首页(),点 击进入“ 北京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综合查询平台” ,点击“ 车辆保险综 合查询系统”,查询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商相关信息,根据本单位情况,在“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自行选择一家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商为其车辆提供保险服务,并
6、签订北京市密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分合同。公务用车保险费用必须采取结算单方式进行结算,结算单作为- 4 -入账凭证。2.服务合同签订后,车辆定点保险服务商为预算单位提供承保和理赔等相关服务,并出具保险单、发票和结算单。 五、监督检查根据密云区财政局关于密云区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商监督考核办法(密财采购2006361 号),区财政局将组织对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服务商的监督检查考核,对问题严重的保险服务商,将取消其定点服务资格或终止定点服务协议。请各预算单位协助区财政局做好对公务用车保险定点服务商履约情况的综合评价,及时反馈相关信息。本通知下发前,预算单位与非定点公务用车保险服务商
7、已签订的服务合同或协议,可继续执行至合同期满,合同期满后,执行本次定点服务商招标结果。执行中如有问题,请与区财政局政府采购办公室联系。附件:2017-2018 年度北京市密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分合同范本。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 2017 年 5 月 23 日(联系人:雷俊雅 联系电话:69046612)- 5 -主动公开 北京市密云区财政局办公室 2017 年 5 月 23 日印发 2017-2018 年度北京市密云区区级行 政 事 业 单 位 公 务 用 车 定 点 保 险 政 府 采 购 项 目 分 合 同甲 方:乙 方: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北京市市级行政事
8、业单位 2017-2018 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框架协议 (采购编号:BGPC-G16131)规定达成本分合同的相关条款:1.定义本合同中的下列术语应解释为:1.1“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系指甲乙双方因 2017-2018 年度北京市密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而签署的、规定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协议文件,包括:本政府采购框架协议、中标通知书、投标文件(含澄清文件) 、招标文件(含招标文件补充通知) 。1.2“投保人”及“被保险人”系指使用财政资金为公务用车投保的北京市密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1.3“服务”系指根据协议约定的乙方同意按照甲方的要求提供
9、机动车辆保险的承保、理赔等一系列工作的总称。1.4 “附件”是指与本协议的订立、履行有关的,经甲乙双方认可的,对本协议约定的内容进行细化、补充、修改、变更的文件、图纸、音像制品等资料。1.5 乙方提供的保险服务须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2.投保车辆投保车辆为被保险人所属公务用车,具体投保车辆以最终出具的保单为准。- 6 -3.保险条款乙方经中国保监会批复的车险条款,包括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机动车辆商业保险(含主险和附加险) ,由乙方提供,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1。4.投保险种及保额除法律规定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外,商业保险根据北京市密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保险经费安排情况,
10、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投保险种,也可结合本单位特点对险种进行微调。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中用于评标的险种。5.保险费率及计算方法5.1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费率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5.2 乙方投报的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费率浮动系数须经保监会批准。本项目合同期内,乙方使用的渠道系数 0.85 和核保系数 0.85,不得高于投标承诺。乙方的保险费率浮动系数如在合同期间内受监管政策影响发生变动,甲方有权再行组织中标供应商重新报价,或终止协议后重新招标。5.3 被保险人退保时,退还商业险保费按日比例计算,即:实交商业险保费退还商业险保费 =实交商业险保费 已投保天数 3655.4 投保车辆的保险期限统一按
11、一年计算。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6. 服务机构及人员配备乙方设立负责本项目政府采购合同项下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专门机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 7*24 小时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由乙方提供作为本协议附件 2)。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甲方。6.1 至少指派 1 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本合同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6.2 配备 2 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7.投保服务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我公司根据提供的被保险人清单,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填写
12、机动车保险投保单,待投保人支付保费后,完成出单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电子版保单打印文件、保费发票派专人或以快递形式送达投保人。电子版保- 7 -单及时发送到投保人邮箱中。同时乙方应按甲方要求出具本项目政府采购结算单。我公司会在投保人车辆到期前一个月内报送车辆下一年度车险保费价格清单。如投保人有提前投保要求,可最早提前 90 天为车辆进行核算报价、出单等服务。如在合同期内,发生保险相关业务、制度变化,我公司会第一时间通知投保人,并为投保人提出合理化建议,保证投保人利益最大化。7.1 出单我公司在续保车辆保险到期 5 个工作日前为投保人直接办妥续保手续,同时将电子保单打印件和保费发票按要求及时送达投
13、保人处。电子版文件及时以邮件形式发送到投保人邮箱中。7.2 变更手续我公司保证在接到被保险单位的车辆变更通知后,在 1 个工作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 5 个工作日内将应退保费退还投保人。经投保人授权同意并获得相关手续文件后,我单位可指派人员全程代投保人办理相关手续,办理完成后将相关文件送达投保人处。全程无需投保人派人到现场办理。8.理赔服务方案我公司将建立北京市密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 2017-2018 年度公务用车定点保险政府采购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8.1 接报案8.1.1 设
14、立 7*24 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 ,可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8.1.2 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我公司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8.1.3 我公司将设立专门的政采业务团队,专人专责,为每一个投保单位设立对应的联系人,可协助投保人进行所有保险业务相关手续的办理。为投保人解答所有保险相关的问题。8.2 现场查勘8.2.1 我公司承诺在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事故责任明确的单独车损类案件- 8 -全部免现场查勘,并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8.2.2 接到报案后若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我公司
15、将立即指派专人到达事故现场,密云城区内半小时之内、密云库南地区 1 小时之内、密云库北地区 1 小时 30 分钟之内到达,如不能到达,应在约定时间前主动联系客户说明情况。8.2.3 如无法按照约定时间到达事故现场,我公司承诺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8.3 拖车服务8.3.1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我公司将免费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密云城区内半小时之内、密云库南地区 1 小时之内、密云库北地区 2 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如不能到达,应在约定时间前主动联系客户说明情况。8.3.2
16、 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我公司将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按照发票金额全额报销拖车费用。8.4 定责定损8.4.1 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我公司会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会在 15日内核定,对于不属于保险事故责任的,会在 1 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8.4.2 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我公司承诺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外):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0 元以内的,在 1 日内确定损失金额;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 50,000 元以上的,在 3 日内确定损失金额;B
17、对于特殊车型,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根据被保险人的要求,我公司将指定具有国内保险公估营业许可的双方认可的公估公司进行损失理算,并负担有关公估费用;8.4.3 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我公司将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8.5 车辆修理- 9 -8.5.1 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首先选择北京市密云区区级行政事业单位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也可选择我公司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特殊情况下也可自行选择修理厂,乙方应予以认可。8.5.2 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
18、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将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8.5.3 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所更换零部件为主厂件、原厂配件。8.5.4 受损车辆在被保险人自选的公务用车定点维修厂,或我公司推荐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后,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由我公司与修理厂进行结算。8.6 索赔材料递交8.6.1 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我公司将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会以书面方式一次性通知被保险人需要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 1 个工作日内未给予
19、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8.6.2 对于非道路无人伤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供现场照片、情况说明作为事故证明材料,向我公司进行索赔。8.7 赔款时限8.7.1 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我公司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涉及人身伤害事故的除外):赔 款 金 额 支 付 时 限¥10,000 元(含)以下 当日赔付¥10,000 元 ¥50,000 元(含) 2 个工作日内¥50,000 元 ¥200,000 元(含) 3 个工作日内¥200,000 元以上 5 个工作日内8.7.2 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我公司将根据已有
20、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8.7.3 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我公司将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 10 -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8.8 预付赔款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根据被保险人要求,我公司可按估损金额的70%(包括但不限于大额损失)预付赔款,保证被保险人尽快修复受损财产和安排人员救治。8.9 特殊情况的处理8.9.1 异地出险处理流程保险车辆在北京市密云区行政区域以外发生保险事故,我公司将直接派人或委托我公司当地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
21、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费用。8.9.2 全国通赔,无额外费用8.9.3 承保车辆异地出险,我公司实行全国通赔服务。被保险人可选择向我公司当地 电话中心报案,由当地分支机构进行调度、查勘、定损、核损、单证收集、理算、核赔、支付的通赔服务。8.9.4 被保险人也可选择向北京分公司 电话中心报案,我公司实行专人负责制,负责对被保险人在异地出险案件的全流程、全事项的沟通、协调等工作。8.9.5 在事故地区无我公司自有理赔服务网络机构的,我公司委托合作公估机构进行查勘、定损服务,保证“通赔无死角”。8.9.6 同一被保险人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对于本项目同一被保险人的保险车辆发生双方/多方事故,我公司视同各方互为第三者。8.9.7 代位追偿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无责,而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我公司将按照政府采购框架协议的规定以及保险险种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我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8.9.8 支付抢救和医疗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