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中公路运输管理所部门责任清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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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资中县公路运输管理所部门责任清单主体责任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具体实施;2.按照管理权限,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行政许可,并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维护运输行业安全和县场秩序;3.监管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汽车维修以及运输服务;4.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职责边界 1.负责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企业、运输工具和从业人员资格认定2.依法查处违法超限运输车辆;加强经营性货运站、货物集散地货物装载源头监管;加强超限检测站点建设和管理;建立货运企业及从业人员信息系统及信誉档案,登记、抄告超限超载运输车辆和企业等信息,并结合道路运输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制度,根据职责分工加

2、强车辆源头管理;加快运力结构调整,加强运输现场管理;配合有关部门开展非法改装、拼装车辆查处工作3.负责建设和维护道路运输车辆动态信息公共服务平台,并保证联网联控系统长期稳定运行,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负责查处非法营运经营行为4.督促本辖区企业营运车辆卫星定位装置接入信息共享平台,实现与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的联网,并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管等有关部门开放数据接口;组织对辖区道路运输企业卫星定位装置安装、使用情况的督查5.加

3、强机动车维修行业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组织监督机动车维修企业近按规定向社会公布有关车辆的维修技术信息。具体工作由企维股负责。序号 6权力类型 行政许可权力项目名称道路输运许可(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客运机动车租凭经营备案)实施依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八条第一款。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机动车维修经营许可: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运输管理规范第八章第一节。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许可: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运输管理规范第五章

4、第一节。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经营许可: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三十三条,根据道路运输管理规范第十章第一节。责任主体 资中县公路运输管理所运政股责任事项1、 受理责任:公示提交相应的材料,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予受理(不予受理应当告知理由。2、 审查责任: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对书面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组织现场检查验收,提出是否同意许可的审核意见。3、 决定责任:作出行政许可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的决定,法定告知(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告知理由。4、 事后监管责任:进行监督检查的运行机制和管理机制,展开对客货运输市场的监管,对取得客货运输从业资格的驾驶员进行培训与学习。5、 其他

5、责任: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其他责任。责任事项依据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列第八条第一款:客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取得许可的道路客运经营者申请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六章第一节:一、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一)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省际、市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二)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际道路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三)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6、及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各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明确行政许可事项的具体承办部门和具体经办人员。二、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条件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客车。1客车技术要求(1)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18565)的要求;(2)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1589)的要求;(3)总质量超过 3500 千克的客运车辆的燃料消耗量应当符合行业标准营运客车燃料消耗量限值及测量方法(JT711)的要求;(4)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或者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7、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5)营运线路长度在 400 公里以上 800 公里以下的客运车辆,其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二级以上;(6)其他客运车辆的技术等级应当达到三级以上;(7)从事包车客运、旅游客运及三类以上班车客运的营运车辆应安装使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终端技术要求(JT/T 794)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并接入全国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2客车类型等级要求从事高速公路客运、旅游客运和营运线路长度在 800 公里以上的客运车辆,其车辆类型等级应当达到行

8、业标准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 325)规定的中级以上。3客车数量要求(1)经营一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0 辆以上、客位 3000 个以上,其中高级客车在 30 辆以上、客位 90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40 辆以上、客位 1200 个以上;(2)经营二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0 辆以上、客位 1500 个以上,其中中高级客车在 15 辆以上、客位 450 个以上;或者自有高级营运客车 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3)经营三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0 辆以上、客位 200 个以上;(4)经营四

9、类客运班线的班车客运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1 辆以上;(5)经营省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 20 辆以上、客位 600 个以上;(6)经营省内包车客运的经营者,应当自有营运客车 5 辆以上、客位100 个以上。(二)有符合条件的驾驶人员。1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且年龄不超过 60 周岁;2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3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三)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的企业,应当有符合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安全管理规范(试行)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具体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岗位责任制等。(四)申请从事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三

10、、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办理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申请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如果申请者是个体经营者,不需要提供);3客运经营可行性报告;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和安全管理机构(人员)配备情况说明;6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7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

11、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者拟聘用驾驶人员的 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材料的完整性进行以下审核:1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要求申请人当场补全或者更正,当场不能补全或者更正的,应当场或在 5 个工作日内出具注明日期且加盖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专用印章的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全部内容。2申请材料齐全有效的,应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3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职权范围的,应

12、出具交通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三)许可前公示和实质审查对已受理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 5 日。公示期间或结束后,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组织有关机构和人员或者由车籍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人从事道路客运经营的有关条件和所提供的申请材料进行查验。(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对符合法定条件的道路客运经营申请,作出准予许可决定,出具道路客运

13、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经营范围、车辆数量及要求、客运班线类型等许可事项,并告知被许可人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因故需要延长许可申请处理时间的,须经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人批准,向申请人出具延长交通行政许可期限通知书,并说明理由,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五)许可结果公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发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后,应将许可结果通过其网站等途径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方便公众查阅。(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发放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向被许可人颁发道路运输

14、经营许可证,并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注明经营范围。2最高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的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应包含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经营范围,在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核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由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回已核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留存备查。四、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办理程序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子公司的,应根据许可权限向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即经营县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子公司设立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县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

15、的,应向子公司设立地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营省际和市际班车客运、包车客运、旅游客运的,应向子公司设立地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根据许可权限,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程序办理。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企业的全资或者绝对控股的经营道路客运的子公司,其自有营运客车在 10 辆以上或者自有中高级营运客车 5 辆以上时,可许可其按照母公司取得的经营许可从事客运经营活动。五、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一)道路旅客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的报备程序如下:1.分公司设立地与总公司设立地在同一县市区的:(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

16、经设立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同意后向原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核发机关报备。(2)原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分支机构”栏中予以注明,同时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并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2.分公司设立地与总公司设立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1)道路旅客运输企业应当填写道路运输企业设立分公司备案登记表并向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提供总公司所在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出具的关于同意 XXXX 设立分公司的函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本及复印件、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2)分公司注册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经核实,道路旅客运输企业提供的材料真实,

17、且符合从事道路旅客运输经营活动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出具关于同意 XXXX 设立分公司的复函,由原道路运输许可机构向分公司核发新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出具道路运输企业分公司备案证明。(二)分公司的客运车辆,由分公司所在地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车辆条件,符合要求的,配发道路运输证。(三)分公司需新增客运线路的,按照道路客运线路的许可权限办理,并发放客运线路标志牌。六、道路客运班线(含新增班线)许可程序(一)要求提供的申请材料1申请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同时申请客运班线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交以下材料:(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可行性报告,包括申请客运班线客流

18、状况调查、运营方案、客车实载率和效益分析以及可能对其他相关经营者产生的影响,沿线公路路况、安全设施调查勘察情况及客运安全保障措施,长途客运线路驾驶员休息、轮换的时间、地点、凌晨 2 点至 5 点落地休息或接驳运输方案等;(3)进站方案,已与起讫点客运站签订进站意向书的,应当提供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2已取得相应道路班车客运经营许可,申请新增客运班线的,除提供上述材料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1)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2)与所申请客运班线类型相适应的企业自有营运客车的机动车行驶证、道路运输证复印件;(3)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包括客车数量、类型及等级、技术等级、座位数

19、以及客车外廓长、宽、高等;若拟投入客车属于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车辆的机动车行驶证、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客车等级评定证明及其复印件;(4)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资格证及其复印件;(5)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6)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二)申请材料形式审查及处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材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并按照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的有关程序和要求办理。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充分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

20、对等投放运力等不正当理由拒绝、阻挠实施客运班线经营许可。2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客运市场信息公布制度,每年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客运运力投放、客运线路布局、主要客流流向和流量等情况,正确引导道路客运经营者提出客运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未纳入年度发展计划的客运班线,原则上不予受理。对年平均实载率低于 70%的县际以上客运班线,原则上不得新增运力。3对发生重大及以上或者 6 个月内发生两起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道路运输企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3 年内不得受理其新增其客运班线的申请。4同一客运班线有 3 个以上申请人提出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采取服务质量招投标的方式实施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

21、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确定通过服务质量招投标方式实施省际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可采取联合招标、各自分别招标等方式进行。一省不实行招投标的,不影响另外一省进行招投标。5道路客运经营者在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后申请延续经营,符合法定条件,经营者在经营该客运班线过程中无重大运输安全责任事故、无情节恶劣的服务质量事件、无严重违规经营行为,且按规定履行了普遍服务义务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予以优先许可。(三)公示及征求意见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进行为期 5 日的公示,广泛征求意见。1对县内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申请,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应当将申请的有关情况在其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

22、。2对省际、市际、县际客运班线申请,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作出许可决定前,除应当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网站等途径进行公示外,还应根据不同许可项目,向有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1)省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应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分别向省内始发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以及省境外途经上、下旅客点和目的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2)市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省级运输管理机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上、下旅客点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3)县际道路客运班线申请,由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

23、构初审后,向起讫地和途经及上、下旅客点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的函,征求意见。3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的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相应的范围予以公示:(1)省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的函,应由接收函件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同时,还应逐级向本省相关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送,并由市(地)、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征求意见。(2)市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的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同时,发送至本市相关县(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同步公示、

24、征求意见。(3)县际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的函,应由接收函件的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征求意见。4收到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的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10 个工作日内,征求所辖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示反馈意见的基础上,提出答复意见,并将意见反馈至发函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不予同意意见的,应当注明理由。省级、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之间有相关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5相关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省际客运班线经营申请持不同意见且协商不成的,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通过其隶属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将各方书面意见和相关材料报交通运输部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交通运输部应当自受理

25、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相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由受理申请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有关规定为申请人办理有关手续。(四)许可决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已受理申请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 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1对作出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办理:(1)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明确许可事项。许可事项包括:经营主体、班车类别、起讫地及起讫站点、途经路线及停靠站点、日发班次、车辆数量、车辆类型及技术等级要求、经营期限。(2)按规定将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抄告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1)县际、市际客运班线,抄

26、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起讫点的县、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省际客运班线,抄告途经上、下旅客的和终到的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2对不符合法定条件或因市场供求矛盾突出、运力过剩的,作出不予许可决定的道路客运班线,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并说明理由。(五)许可结果公告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将许可结果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查阅。(六)签订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道路客运班线行政许可决定书下达后,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可与道路客运经营者签订道路客运线路经营权使用合同。(七)督促履行投入车辆承诺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督促道路客运经营者在 180 日内按照拟投入车辆承诺

27、书的要求,投入营运车辆。超过 180 日不按拟投入车辆承诺书要求投入营运车辆的,视为自动终止经营,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下发终止许可决定书,取消其相应线路的经营许可。(八)配发道路运输证道路客运经营者按照承诺书的要求投入客运车辆,符合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九)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许可客运班线后,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核发客运线路标志牌。正式班车客运标志牌尚未制作完毕的,应当先配发临时客运标志牌。七、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和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许可变更程序1道路客运经营者扩大经营范围的,按道路客运经营许可规定办理;减少经营范围的,应根据许可

28、权限由相应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收回相应的运营手续。2道路客运经营者变更法定代表人、名称、地址的,两个及以上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兼并、重组的,向作出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同时提交道路客运经营变更备案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许可变更后,由原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证件发放程序重新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并收回原证件。(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变更程序1道路客运班线的经营主体更名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由原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主体、起讫地变

29、更的,按新增客运班线的许可办理程序办理。3道路客运班线途经地点变更的,应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提交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由原许可机关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4. 道路客运班线在起讫地辖区内变更客运站点的,经营者应向站点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客运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由原许可机关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5. 道路客运班线增加途中停靠站点的,应向站点所在地县级或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填写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作出是否同意变

30、更的决定。同意变更的,向原许可机关备案,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减少途中停靠站点的,向原许可机关备案,重新核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八、暂停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在经营期限内要求暂停经营的,道路客运经营者应当在暂停经营之日起提前 30 日提交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二)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接到申请后,应根据客运市场运行情况并发函征询班线起讫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意见后,作出准予或不予暂停的决定。(三)准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同意”的意见,并暂时收回客运线路标志牌,告知相关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恢复经营时,退还客

31、运线路标志牌。(四)不予暂停的,应在道路客运班线暂停申请表上签注“不同意”意见,并说明理由。(五)暂停道路客运线路经营一年内(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累计超过 180 天。九、终止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客运经营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提前 30 日提交道路客运经营终止申请表或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二)道路客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超过 180 日不投入运营或者运营后连续 180 日以上停运视为自动终止经营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向道路客运经营者下达道路客运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道路客运经营者终止经营后 10日内,收回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

32、输证和相应班线的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三)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终止客运班线经营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按照是否能够满足普遍服务、方便群众出行等因素,依法作出终止决定,在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申请表上签注“终止”意见,同时向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者出具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终止通知书,并在终止经营后 10 日内,收回相应的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无法收回的,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十、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程序对道路客运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执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注销程序。(一)作为自然人的道路客运经营者死亡或者作为法人、其他组

33、织的道路客运经营者依法终止的;(二)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未申请延续经营或者申请延续经营不予许可的;(三)道路运输经营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的;(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在 10 日内收回线路的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许可证明和客运线路标志牌;收回该经营者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相应车辆的道路运输证。同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示,无法收回的,还应及时通过其网站等途径予以公布。十一、经营期满延续道路客运班线经营程序(一)道路客运班线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的,应当在届满之日起提前 60 日向原许可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未提出申请的,视为自动放弃延

34、续经营。(二)受理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根据原许可的经营范围,向终到地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征求意见,并在该班线有效期届满前,对该经营者在经营期内的安全生产状况和服务质量进行审查,对安全生产状况好和服务质量优的企业,符合延长经营期限条件的,应当优先许可并简化手续。不符合延长经营许可条件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重新许可。十二、建档(一)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后,应当将有关材料存入业户许可档案中,条件具备的,可同时保存电子档案。具体应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旅客运输经营申请表;2企业章程文本(如申请人属个体经营者的,不存档此材料);3客运经营可行性报告;4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

35、明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5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6投入车辆情况。已购置车辆的,需存档机动车辆行驶证复印件、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单和车辆技术等级评定表、车辆生产企业随车附带的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证明;拟投入车辆的,需存档拟投入车辆的承诺书;7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和从业人员资格证复印件;8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关于已聘用或拟聘用驾驶人员的 3 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的证明;9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0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12道路客运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13道路运输行政许可文书(

36、证件)送达回证;14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复印件;15道路运输证复印件;16其他存档材料。(二)如同时作出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业户许可档案还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道路旅客运输班线经营申请表;2客运班线可行性报告;3进站方案或进站意向书;4运输服务质量承诺书;8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明或者委托书;9需补全或更正申请材料的,存档交通行政许可申请补正通知书;10交通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11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审核意见;12道路客运班线经营行政许可决定书;13道路客运线路征求意见复函;14道路客运及班线经营变更申请表;15其他存档材料。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根据四川省道路运输条例第十七条:

37、货运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工商营业执照和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在许可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根据道路运输管理工作规范第三章第一节:一、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事项及实施主体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 未设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由上一级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道路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的行政许可。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许可条件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普通货运、道路货物专用运输、道路大型物件运输及危险货物运输增加普通货运经营许可申请,应当审查申请人是否具备以下条件:(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运输车辆1车辆技术性能应当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求和检验方法(GB 18565)的要求;2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载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及质量限值(GB 1589)的要求;3从事大型物件运输经营的,应当具有与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超重型车组和所运输大型物件相适应的设施设备。超重型车组是指运输长度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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