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民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摘 要:契约自由乃市场经济之基石,当事人双方自由行使民事权利乃意思自治之应有之意,但现代民法出于对契约正义的关注而开始加强对契约自由的限制,于是属于经济法范畴的反垄断法基于禁止合同权利滥用以及对契约自由的限制而生,而这种“干预”也成为衔接民法与反垄断法的桥梁。本文正是探讨反垄断法对契约自由进行限制的基础和表现,从权利限制的视角出发,以此审视民法与反垄断法之间的关系。关键词:契约自由 权利滥用 干预 限制中图分类号:d92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27355(2012)01016002一、以禁止权利滥用为基础的反垄断法(一)市场经济从绝对自由主义到社会本位的历史演变任何权利的实现,不仅关系到权利人的个人利益,而且涉及到义务人的利益、第三人的利益以及社会的利益。民法作为私法的基础,承担规范和调整竞争秩序的功用,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交易的多样化,传统民法则显得有些力不从心 1。自由资本主义时期,对个人主义与自由主义的绝对推崇,促长了权利绝对无限制法学理论的出现。早期垄断资本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