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和意义(共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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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一、民法总则中增设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和意义(一)民法总则中对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规定中共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2017年3月15日通过了民法总则,其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立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立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由此,这标志着我国成年人监护制度在民法总则中正式予以规定或确认。仅仅用一个条文规定了成年人监护制度,虽略显简单,不够健全,但成年人监护制度的设立补足了我的成年人监护制度长期缺位的短板,可谓意义重大,进一步保障了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体现了民法对人的终极关怀,体现了民法弘扬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价值理念。民法总则在监护制度增加了“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和“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这些都是以往民法通则没有规定的。这些规定的增加都不同于以往的民法通则,虽然规定的较为简单,但立法的价值理念较为先进,吸收了“尊重本人自我决定权”,“维持生活正常化”的监护制度理念,与国外的国家监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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