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维护龙 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以下简称“本联社”)、社员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联社的组织和行为,建立中国特色现代金融企业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第二条 本联社注册名称: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 所: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沿河北路北 198 号邮政编码:364100第三条 本联社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入股组成的社区性地方金融机构。第四条 理事长为本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第五条 本联社是独立的企业法人,享有由社员入股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
2、法享有民事权利,并以全部法人资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本联社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预。本联社社员按其所持股份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以所持股份为限对本联社承担责任。第六条 本联社下设的信用社、分社等分支机构不具备法人资-2-格,在本联社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联社承担。第七条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有关规定,本联社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一定数量的党务工作人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第八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
3、日起,即成 为规范本联社的组织与行为、本 联社与社员、社员与社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第九条 本联社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 执行各项金融方针和政策,依法接受监管部门的监督管理。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条 本联社的经营 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自主开展各项业务,主要为当地农民、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第十一条 本联社以安全性、流 动性、效益性为经营原则,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我约束。第十二条 本联社业务经营 与管理应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规定。第十三条 本联社执 行监管部门核定的涉农贷款发放比例。第十四条 经监管部 门批准,本联社的经营范
4、围是: (一)吸收公众存款。-3-(二)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三)办理国内结算。(四)办理票据承兑和贴现。(五)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六)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七)从事同业拆借。(八)从事借记卡业务。(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十)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第三章 注册资本和股权管理第一节 股份募集第十五条 本联社注册 资本为人民币 532356927 元,划分为等额股份,每股面值为人民币 1 元。第十六条 本联社股 权的性质均为投资股, 实行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第十七条 本联社根据 资本来源和归属设置自然人股和法人股。每个自然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 股,
5、每个企业法人认购股份起点为 10,000 股。在本联社股本中,自然人股 372616113 股,占股本总额的 69.99%,其中:本 联社职工股 87237039 股,占股本总额的16.39%;法人股 159740814 股,占股本总额的 30.01%。 第十八条 本联社单个自然人投资入股比例、职工自然人合计投资入股比例,以及单个境内非金融机构及其关联方合计投资入-4-股比例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规定。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拟首次持有或累计增持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5%以上的,应当事先报监管部门核准。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本联社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 1
6、%以上、 5%以下的,应当在取得相应股权后十个工作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第十九条 本联社法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龙岩卷烟厂永定分厂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沙岗路 6 号 2662.35 5.00龙岩市永定区永侨藤器企业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金凤开发区 2662.35 5.00龙岩市永定区百电电业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沿江村 1636.80 3.08龙岩市永定区天丰水电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下洋镇沿江村 1277.93 2.40龙岩市兴如贸易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安排 168 号 1128.84 2.12福建海峡客家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
7、司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沿河北路 1064.94 2.00龙岩市旺众化肥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新罗村 1064.94 2.00深圳市鑫华通光电子有限公司 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石岩街道龙腾社区径贝西 18 号鑫华通工业园 529.00 0.99龙岩市永定城龙电业有限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城郊乡龙门村 407.13 0.77龙岩市永定区广告公司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 383.37 0.72合 计 12817.65 24.08本联社自然人社员持股比例前十名名单:名 称 住 所 持股数(万股) 占比(%)吴强华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镇东兴大道 540.19 1.01卢富玉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 317
8、.46 0.60苏顺金 龙岩市永定区下坑广场锦绣华庭 264.54 0.50胡鸿壮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64.54 0.50-5-苏红蓉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 260.46 0.49简立大 龙岩市永定区培丰镇 258.69 0.49张能龙 漳平市农村商业银行 242.05 0.45余定玮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南通路 237.53 0.45简兆和 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 232.93 0.44谢志娥 龙岩市永定区凤城街道办 211.64 0.40合 计 2830.03 5.33第二十条 本联社印 发记名股权证,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作为入股社员的所有权凭证。第二十一条 本联社置 备
9、社员名册,社员名册载明下列事项:(一 )社 员的姓名或名称、住所。(二 )社 员所持股份数。(三 )社 员所持股 权证书 的编号。(四 )社 员取得股份的日期。(五 )社 员股 权的质押情况。第二十二条 社员持有的股 权证书发生被盗、遗失、灭失或毁损,法人社员持介绍信、自然人社员持有效身份证明到本联社按规定办理挂失和补发手续。第二节 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三条 本 联社根据业务发展需要,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采用以下方式增加注册资本:(一)向社会特定投资者定向募股。 (二)向现有社员配售股份。 -6-(三)向现有社员派送红股。(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第
10、二十四条 本联社可以减少注册 资本。本联社减少注册资本,应由理事会提议,经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并报监管部门批准。第二十五条 本联社在下列情况下,经本联社社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报监管部门批准后,可以回购本联社的股份:(一)为减少本联社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联社股份的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合并。(三)用于奖励本联社职工。(四)社员因对社员代表大会作出的本联社合并、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本联社收购其持有的股份。第二十六条 本联社回购股份可以采用下列方式之一进行:(一)向全体社员按照相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二十七条 社员持有的股份不得退股。但经本联社
11、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可依法转让、继承和赠与。社员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下股份的,可以由理事会授权理事长审批;变更或转让本联社股本总额 1%以上股份的,应由理事会审议通过。第二十八条 本联社主要股 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 5 年内不得转让所持有的股权。经监管部门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监管部门责-7-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本联社主要股东是指能够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 以及对本联社决策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重大影响” ,包括但不限于向本联社派驻理事、监 事或高级管理人员,通过协议或其他方式影响本联
12、社的财务和经营管理决策以及监管部门认定的其他情形。本联社理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本联社申报所持有的本联社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和离职后 6 个月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所持有的本联社股份。第二十九条 本联社不接受以本 联社股份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社员质押其持有的本联社股权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关于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的相关规定,不得损害其他社员和本联社的利益,并事前告知本联社理事会。理事会办公室或理事会指定的其他部门,负责承担银行股权质押信息的收集、整理和报送等日常工作。拥有本联社理、监事席位的社员,或直接、间接、共同持有或控制本联社 2%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社员质押其持有的本联社
13、股权的,事前须向本联社理事会申请备案,说明出质的原因、股权数额、质押期限、质押权人等基本情况。凡理事会认定为对本联社股权稳定、公司治理、风险与关联交易控制等存在重大不利影响的,应不予备案。在理事会审议相关备案事项时,由拟出质社员委派的理事应当回避。-8-社员完成股权质押登记后,应配合本联社风险管理和信息披露需要,及时向本联社提供涉及质押股权的相关信息。社员在本联社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联社上一年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联社股权进行质押。社员质押本联社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联社股权的 50%时,应当对其在社员代表大会和派遣理事在理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第四章 党组织第三十条 本联社设立中
14、国共产党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委员会(简称本联社党委)和中国共产党龙岩市永定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纪律检查委员会(简称本联社纪委)。第三十一条 本联社党委设书记 1 名,副书记 1 名,其他党委成员若干名。党委书记、理事长由一人担任,党委副书记协助党委书记抓党建工作。符合条件的党委委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理事会、监 事会、高级管理层,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本联社党委以及纪委的书记、副书记、委员的职数按上级组织批复设置、配备,并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选举或任命产生。第三十二条 本联社党委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等党内法规履行职责:(一)保证
15、监 督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在本联社的贯彻执行,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大战略决策,以及上级党组织有关重要工作部署。(二)适应现代企业制度要求和市场竞争需要,把党的领导嵌入-9-到公司治理结构,经营发展战略、重要人事调整、重大投资方案等重大事项在理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前经党组织前置讨论,有效发挥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三)加强对选人用人工作的领导和把关,管标准、管程序、管考察、管推荐、管监督,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则与理事会依法选择经营管理者以及经营管理者依法行使用人权相结合,建设高素质干部人才队伍。坚持党组织由省联社党委实行垂直领导和统一管理。(四)研究讨论本联社改革发展稳定、重大经营管理事
16、项和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支持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依法履职;指导和推动高级管理层落实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策事项;支持职工代表大会开展工作。(五)承担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领导本联社思想政治工作、统战工作、精神文明建设、企业文化建设和工会、共青团等群团工作;领导党风廉政建设,支持纪委切实履行监督责任。(六)加强本联社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注重日常教育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党支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团结带领干部职工积极投身本联社改革发展。(七)支持本联社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管机构的各项监督管理制度,支持和促进本联社依法合规经营。(八)
17、遵守本章程,维护出资人利益、客户利益、银行利益和员工的合法权益。(九)党委职责范围内其他有关的重要事项。第三十三条 本联社党委参与决策的主要程序:(一)党委先议。理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本联社重大问题, 应事先听取本联社党委的意见。党委召开会议,对理事会、监-10-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策的重大问题进行讨论研究,提出意见和建议,并形成纪要。党委发现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拟决策事项不符合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或可能损害国家、社会公众利益和农信、职工的合法权益时,要提出撤销或缓议该决策事项的意见。党委认为另有需要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的重大问题,可向理事会、监事会、高级
18、管理层提出。(二)会前沟通。进入理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尤其是任理事长、 监事长、主任的党委委员,要在议案正式提交理事会、监事会、主任办公会前就党委的有关意见和建议与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其他成员进行沟通。(三)会上表达。进入理事会、 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的党委委员在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决策时,要充分表达党委研究的意见和建议,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第五章 社员和社员 代表大会第一节 社员第三十四条 本联社社 员为依法持有本联社股份的自然人、企业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并符合监管部门规定的向本联社投资入股的条件。社员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本联社社员应当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和财务状况,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管要求。本联社的社员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社员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