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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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广州地区建筑业新技术在施工中的广泛应用,规范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工作,根据广州市建委穗建筑2002339 号 广州市建筑业新技 术应用示范工程评选办法(试行)和建设部建质2002173 号建 设部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管理办法文精神,特制定本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本细则所称建筑业新技术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现行 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2010): 1、地基基础和地下空间工程技术; 2、混凝土技术;3、钢筋及预应力技术;4、模板及脚手架技术;5、钢结构技术;6、机电安装工程技术;7、绿色施工技术;8、防水技

2、术;9、抗震加固与监测技术;10、信息化应用技术。 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是指采用 4 项以上经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的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2010)的在建工程。 第三条 凡申报广州市优良样板工程都应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凡有推广应用新技术的工程,质量创优评选中应优先选取,以提高获奖工程的科技含量。第二章 评审机构第四条 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示范工程的立项审批与监督。示范工程管理、实施以及应用成果评审的具体工作2委托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承办,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新技术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机构常设在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科

3、技推广与培训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五条 示范工程的应用成果评审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评审专家组进行,每项示范工程评审专家组由专家 57人组成。 第六条 被评审的示范工程执行单位人员,不得聘为专家组成员。申报工程所在隶属单位的评审专家不得超过专家组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七条 示范工程评审专家从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设立的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库由企业和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新技术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推荐的专家形成。入选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高级技术职称,从事项目管理或专业技术工作 10 年以上,在某一新技术领域有较深研究,年龄原则上不超过 65 周岁。专家库每三年更换一

4、次。第三章 立项及申报条件第八条 示范工程的立项条件是:新开工程、建设规模大(建筑面积 8000 平方米以上、或工程量 3000 万元以上的项目)、技术复杂、质量标准要求高的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土木工程和工业建设项目,并在三年内完成申报的全部新技术内容的,可申报示范工程。 31、应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中 4 项以上的,可申报广州市示范工程;2、应用建筑业 10 项新技术中 6 项以上的,可申报省、部级示范工程;下列工程不纳入评选范围:1、违反基本建设程序的工程;2、不在广州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3、保密工程。第九条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专家委员会新技术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按立项

5、条件择优选取有代表性的工程进行初审,通 过初审后方可立项并申报示范工程、评审验收。 第四章 申报程序第十条 申报单位填写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 1),连同各大建筑企业集团推荐文件,一式两份报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科技推广与培训部。 第十一条 经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组织专家审核后,批准立项为示范工程,并发文公布。 已经被批准列为示范工程的项目,如果立项条件发生变化,经与有关方面协商后,新技术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可以做出取消或更改的决定。 第十二条 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新技术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要加强对示范工程实施工作的领导,制订实施计划,每半年总结检查一次。 4示范工程委托主管

6、专家将不定期地对示范工程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要采取有效措施,认真落实示范工程新技术应用的实施计划,强化管理,使其成为工程质量优、科技含量高、施工速度符合标准规范和合同要求、经济和社会效益好的样板示范工程。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全部完成了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见附件 1)中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内容,且应用新技术的分项工程质量达到现行质量验收标准的,应准备好应用成果评审资料,并填写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申请书(见附件 2)一式四份,向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提出申请并委托其组织专家进行评审验收。 第十四条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提交以下应用成果评审资料: 1、广州市建筑

7、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及批准文件;2、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有关新技术应用部分); 3、应用新技术综合报告(扼要叙述应用新技术内容,综合分析推广应用新技术的成效,体会与建议); 4、单项新技术应用工作总结(每项新技术所在分项工程状况,关键技术的施工方法及创新点,保证质量的措施,直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5、工程质量证明(工程监理或建设单位对整个工程或地基与基础和主体结构两个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 56、效益证明(有条件的可以由有关单位出具的社会效益证明及经济效益与可计算的社会效益汇总表); 7、企业技术文件(通过示范工程总结出的技术规程、工法等); 8、新技术施工录像及其它有关文件和资料。

8、第十五条 每年 1 月底前,示范工程执行单位应将上述应用成果及相关资料交办公室,每年 3 月份后安排评审验收。第五章 评审程序第十六条 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示范工程应用成果开展评审工作,其评审的主要内容: 1、提供评审的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完成了申报书中提出的推广应用新技术内容; 3、施工企业应用新技术中有无创新内容; 4、应用新技术后对工程质量、工期、效益的影响。 评审专家组应根据以上内容,对该示范工程应用新技术的整体水平做出综合评价。 第十七条 示范工程应用成果评审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一是资料审查,二是现场查验。评审专家必须认真审查示范工程执行单位报送的评审资料和查验施工现场,实事求是地

9、提出审查意见。 评审专家必须为申报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评审工作费用由申报单位承担。 6第十八条 评审专家组组长应提出初步评审意见,当有超过三分之一(含三分之一)的评审专家对该工程的审查结果提出不同意见时,该评审意见不能成立。专家的审核意见形成后,由评审专家组组长签认。 第十九条 示范工程通过专家组评审验收,其中应用的新技术水平达到市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我市领先水平;新技术应用水平达不到市内领先水平时,该工程可综合评价为示范工程我市先进水平。 第二十条 通过评审的示范工程,经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新技术成果、示范工程评审工作委员会审定后,按照程序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条 对已通过评

10、审的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当发现其工程质量存在较大问题或隐患时,则取消其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称号,并予以公告。 本办法由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负责解释。 本办法自 2012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原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细则及工作程序同时废止。 附件 1: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报表附件 2: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申请书附件 3: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评审程序(本文件可在我会网站 下载)7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附件 1广州市建筑业新技术应用示范工程申 报 表示范工程名称: 示范工程执行单位:申报编号:8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广州市建筑业联合会二一年制示范工程名称/地点建 筑面 积 开工日期示 范 工 程 执 行 单 位 名 称示范工程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示范工程技术负责人姓名、职务、电话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9工程概况:10拟推广新技术项目名称、应用部位及应用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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