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规范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事业单位设立登记,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不纳入机构编制核定范围,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企业等组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利用国有资产依法依规举办的,按照非营利性规则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事业单位设立登记。利用国有资产包括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资产形态包括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有形资产是指流动资产、固定资产等具有实物形态的资产;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如名称权、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特许权等。第三条 举办单位为一个的,按举办单位的层级确定登记管辖;举办单位为多个的,按层级高的举办单位确定登记管辖;上级登记管理机关可以遵循方便事业单位的原则,授权下级登记管理机关实施登记管理。第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