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石比鉴定细则 土石比界定细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础设施工程土石比界定工作,实现土石比界定工作规范化、程序化。结合项目管理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述土石比,是指按照各项目合同中对土方、石方的定义,所确定的土方开挖量与石方开挖量的比例。本细则以项目合同为依据,对开挖土石比界定做出规定。 第三条 变更项目在进行土石比界定时,土方、石方的定义仍套用原合同土石比的定义。 第四条 零星工程项目在进行土石比界定时,土方、石方的定义套用 xxx 土石比的定义。 第五条 合同内项目土石比调整,必须按全合同段土石比调整的原则进行,不单独对某一部位的土石比进行调整。 第二章 主体工程土石比界定 第一条 土方及石方定义 一、土方:指人工填土、表土、黏土、砾质土、松散坍塌体、软弱的全风化岩石,以及小于或等于 0.7m3的孤石、岩块等,无需采用.技术而可直接用手工工具或土方机械开挖的全部材料。 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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