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 1 页 共 15 页河南理工大学 2018 年校方责任险保险合同合同编号: 豫财招标采购-2017-2547甲方:河南理工大学 签约时间:2018 年 09 月 01 日乙方: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河南分公司 签约地点: 焦 作一、 总则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合作事宜达成本合同1、合同有效期间,甲、乙双方应本着精诚合作、诚实信用、平等互利的原则,严格遵守本合同的规定。2、甲方在自愿的前提下向乙方投保平安校方责任保险,乙方按本合同及相关条款规定承担保险责任。二、 承保方案一览表(一)被保险人:河南理工大学(二)保险险种:校方责任险(三)保险方案:项目名称 河南理工大学 2018
2、年校方责任险保险期限1.主险+附加险: 3.2 元/人 /4 个月保险期限:2018 年 09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1. 主险+附加险: 3.2 元/人 /4 个月保费2. 主险+附加险: 8 元/人 /年主险+附加险:3.2 元/人/4 个月死亡: 120 万元/人/4 个月伤残: 120 万元/人/4 个月保险金额 主险 医疗费用:120 万元/人/4 个月附加险死亡:60 万元/人/4 个月第 2 页 共 15 页财务损失:120 万元/人/4 个月诉讼费用:120 万元/人/4 个月医疗费用:60 万元/人/4 个月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500 万,累计赔偿限
3、额 400 万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50 万,累计赔偿限额 900 万主险+附加险:8 元/人/年死亡: 120 万元/人/年伤残:120 万元/人/年医疗费用:120 万元/人/年死亡:60 万元/人/年财务损失:120 万元/人/年诉讼费用:120 万元/人/年医疗费用:60 万元/人/年主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1500 万,累计赔偿限额 4000 万附加险每次事故赔偿限额 450 万,累计赔偿限额 900 万主险+附加险总保险金额:大写 肆仟 万元,小写 4000 万元其他1、 主险累计赔偿限额 4000 万,附加险累计赔偿限额 900 万。2、 主险每人赔偿限额 120 万,附加险每人赔偿
4、限额 60 万。(四)保费总价:1、保费总价款为 36406.4 万元,其中参保半年人数为 11377 人保险期限:2018 年 9 月 01 日至 2018 年 12 月 31 日(五)保险责任:校方责任险: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校内活动或由其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外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第 3 页 共 15 页
5、(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
6、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第 4
7、 页 共 15 页(十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附加校方无过失责任保险条款:在本保险单列明的保险期间及承保区域范围内,因自然灾害、学生自身原因、学生体质差异、校外的突发性侵害而导致被保险人的在校学生发生人身伤亡,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但是依法仍需对伤亡学生承担经济赔偿责任时,保险人根据本附加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六)投保流程与出单方式甲方收集并提供在校学生名单,包括学员姓名、性别、身份证号、班级等信息。乙方收到甲方提供的组织机构代码证、投保单及学生名单(加盖公章)后与甲方核对信息,确认信息无误后录单,进行一次承保并出单。(七)
8、日常联络及服务小组项目服务小组,对整个项目的进展实施全程工作责任制,承担承保、理赔、业务咨询、保险培训、信息反馈等各项保险职能的全程服务。网点 负责人 地址 电话统筹协调 万一锴 郑州市金水东区众旺路楷林中心 8 号楼 6 楼 0371-60106070日常服务 李红 郑州市金水东区众旺路楷林中心 8 号楼 6 楼 0371-60106012郑州日常服务 任絮 郑州市金水东区众旺路楷林中心 8 号楼 6 楼 0371-60106047焦作 理赔服务 申振 焦作市工业路与朝阳路交叉口万基大厦 5 楼 0391-3656741(八)权利和义务1、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甲方投保险种条款、保单、发票等资
9、料。2、发生保险事故后,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并配合乙方作必要的调查。第 5 页 共 15 页(九)保险费的支付甲方在收到乙方正式发票后 7 个工作日内向乙方一次性结算保费。(十)协议期限本协议有效期为:2018 年 09 月 01 日- 2018 年 12 月 31 日 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协商续保事宜。(十一)争议解决甲、乙双方之间一切有关本合同项下的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被保险人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十二)反商业贿赂条款1、甲、乙双方都清楚并愿意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商业贿赂的法律规定,双方都清楚任何形式的贿赂和贪渎行为都将触犯法律,并将受到法律的严惩。2、甲方或乙方均不得向对
10、方或对方经办人或其他相关人员索要、收受、提供、给予协议约定外的任何利益,包括但不限于明扣、暗扣、现金、购物卡、实物、有价证券、旅游或其他非物质性利益等,但如该等利益属于行业惯例或通常做法,则须在协议中明示。3、乙方严格禁止乙方经办人员的任何商业贿赂行为。乙方经办人发生本条第 2 款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都是违反乙方公司制度的,都将受到乙方公司制度和国家法律的惩处。4、乙方郑重提示:乙方反对甲方或甲方经办人员为了本协议之目的与本协议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发生本条款第 2 条所列示的任何一种行为,该等行为都是违反国家法律的行为,并将受到国家法律的惩处。5、如因一方或一方经办人违反上述第 2 条、第 3
11、条、第 4 条之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6、本条所称“ 其他相关人员 ”是指甲乙方经办人以外的与协议有直接或间接利益关系的人员,包括但不限于协议经办人的亲友。第 6 页 共 15 页(十三)补充条款本合同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十四)合同生效及其他本合同经双方代表签字、加盖公章后生效。本合同(共 15 页)一式肆份,甲方二份,乙方二份。第 7 页 共 15 页第 8 页 共 15 页附件 1: 校方责任险保险条款总 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以及批单组成。凡涉及本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二条 凡经国家有关
12、部门批准设立的合法教育机构,均可作为本保险合同的被保险人。保险责任第三条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从事校内活动或由其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校外活动中,因疏忽或过失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而导致注册学生人身伤亡,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按照本保险合同的约定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二)被保险人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三)被保险人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
13、用水等不符合国家、行业或被保险人所在地市的卫生、安全标准;(四)被保险人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按规定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五)被保险人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被保险人未采取必要措施;(六)被保险人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第 9 页 共 15 页(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被保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注意;(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被保险人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
14、不良后果加重;(九)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十)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被保险人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十二)被保险人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十三)发生保险责任事故后,被保险人为缩小和减少损失所支付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第四条 被保险人的学生发生人身伤亡事故后,被保险人因此而被提起仲
15、裁或者诉讼的,对应由被保险人支付的仲裁或诉讼费用以及其它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经保险人事先书面同意,保险人在本保险合同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内也负责赔偿。除外责任第五条 因下列情况之一造成被保险人注册学员发生伤亡事故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一)被保险人的故意行为;(二)被保险人默许或放任其教职员工殴打、体罚学生的行为;(三)被保险人统一组织或安排的活动宣布结束,学生已脱离被保险人管理范围的;(四)学生自伤、自杀,学校及其教职员没有过错的;(五)学生打架、斗殴、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但学生在学校范围内被殴打时的正当防卫行为除外;(六)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异常心理状态,被保险人事先不知情或难于知道的
16、;(七)学生突发疾病,被保险人采取的救护措施并无不当的;第 10 页 共 15 页(八)学生本人或他人过错,而被保险人的行为并无不当的;(九)学生在代表被保险人参赛或在统一组织的体育竞赛中发生意外事故的,被保险人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十)自然灾害及不可抗力;(十一)战争及类似战争行为。第六条 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间接损失不负责赔偿。第七条 本保险对任何性质的精神损失不负责赔偿。第八条 学生在被保险人安排的实习单位实习期间或往返于学校和实习单位途中遭受人身伤害导致的任何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第九条 其他不属于本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费用和责任,保险人不负责赔偿。赔偿限额第
17、十条 保险人对每人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人赔偿限额。保险人对每次事故承担的本条款第三、四条规定的赔偿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单约定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保险期间第十一条 除另有约定外,保险期间为一年,以保险单载明的起讫时间为准。保险人义务第十二条 本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第十三条 保险人按照第二十五条的约定,认为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索赔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供。第十四条 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的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核定;情形复杂的,保险人将在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
18、的基本材料收集齐全后,尽快做出核定。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达成赔偿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保险金义务。保险合同对赔偿保险金的期限有约定的,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赔偿保险金的义务。保险人依照前款的规定作出核定后,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当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赔偿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第十五条 保险人自收到赔偿保险金的请求和有关证明、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其赔偿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应当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保险人最终确定赔偿的数额后,应当支付相应的差额。 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十六条 投保时,被保险人应如实填写投保单,向保险人提供全部在册学员名单。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就保险标的或者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的,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