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昆 山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 文 件昆政办发201791 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阳澄湖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各城市管理办事处,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昆山市阳澄湖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印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 年 5 月 24 日(此件公开发布) 2 昆山市阳澄湖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阳澄湖是昆山市的重要补给水源地,也是苏州市的战略备用水源地,阳澄湖水质关系到饮用水安全。阳澄湖是重要生态资源,保护阳澄湖是生态
2、文明建设的必然要求。为确保饮用水源地安全,消除主要污染因子对饮用水源地的影响,强化行政首长对辖区水环境质量的保护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促进水环境资源可持续利用,在阳澄湖地区行政辖区之间建立上下游主要污染因子生态补偿制度。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 195号),苏州市环保局、财政局关于印发苏州市阳澄湖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苏环函字 20178 号),结合实际情况,就我市阳澄湖地区主要污染因子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制定本方案。一、总体思路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以
3、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水环境质量为核心,以落实地方政府对本辖区环境质量的法律责任,改善水环境质量为目标,以 “谁达标、谁受益,谁超标、谁补偿” 为原则,在阳澄湖周边区镇开展主要污染因子水环境区域补偿工作。 3 依据阳澄湖主要入湖河道和直接入湖断面,实行 “双向补偿” 。当断面水质主要污染因子超标时,由上游行政辖区对下游行政辖区予以补偿;当水质所有主要污染因子达标时,由下游行政辖区对上游行政辖区予以补偿。二、补偿断面布设原则(一)兼顾实际,易于实施优先选择已建、并且与市环境监测站联网的水质自动监测站断面,对于目前无水质自动监测站的补偿断面,逐步纳入自动站建设工作计划。部分河流设置对照断面。(二
4、)明确责任,便于考核优先选择上下游污染责任明确,流向相对稳定的现有国控、省控断面或 “断面长制” 例行监测断面作为补偿断面。水质补偿目标根据苏州市阳澄湖生态优化三年行动计划(苏府2016 61号)文件及江苏省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要求设定,市环保局可根据国家、省、苏州相关工作要求及地表水环境功能区划调整等对水质补偿目标、补偿基数等进行相应调整。三、补偿断面、考核因子、水质目标及补偿方式(一)补偿断面补偿断面分为两类。第一类为河流交界补偿断面,即跨境主要入湖河流交界补偿断面。第二类为直接入湖补偿断面。(二)考核因子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总磷、氟化物、锑五项。 4 (三)水质目标高锰酸盐指数、氨氮、
5、总磷及氟化物达到相应水功能区划要求 。锑 污 染 因 子 目 标 执 行 国 家 地 表 水 环 境 标 准 (GB3838-2002)中表 3集 中 式 生 活 饮 用 水 源 地 特 定 项 目 标 准 限 值 ,即 5 微 克 /升 。(四)补偿方式河流交界补偿断面,实行双向补偿的方式,当断面水质超过目标值时,由上游行政辖区对下游行政辖区予以补偿,称谓正向补偿; 当水质达到目 标值时,由下游行政辖区对上游行政辖区予以补偿,称谓反向补偿。滞流时,上、下游行政辖区互相之间不补偿。逆流时,上、下游行政辖区位置互换,顺流时的上游变成逆流时的下游,顺流时下游的变成逆流时的上游,逆流时的上游对下游补
6、偿为正向补偿,按正向补偿规则计算补偿资金;逆流时的下游对上游补偿为反向补偿,按反向补偿规则计算补偿资金。直接入湖断面,也实行双向补偿的方式。因昆山直接入湖断面(涉及湘石路桥、新开河桥 2 个补偿断面)上游、下游为同一行政辖区,当正向流向时,凡补偿断面水质超标时,由该行政辖区将正向补偿资金交昆山市级财政;当断面水质达标时,由昆山市级财政对该行政辖区进行反向补偿;当反向流向时,凡补偿断面水质超标时,市级财政对由该行政辖区进行正向补偿资金;当断面水质达标时,该行政辖区将反向补偿资金交市级财政;每一年度市级财政对该辖区的补偿额度(包括正向补偿资金和反向补偿资金)为不超过该辖区相应断面应上交的补偿资金(
7、包括正向补 5 偿资金和反向补偿资金)总额。正向补偿资金和反向补偿资金分别由上、下游行政辖区上缴昆山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按年度对各行政辖区下达受偿资金额度。具体补偿断面、其上下游行政辖区及正向补偿、反向补偿方式见附图、附表。四、补偿标准及资金核算方法(一)补偿标准1. 补偿断面主要污染因子浓度劣于目标时每个主要污染因子浓度超标 0.5 倍以下(含 0.5 倍)的,月度补偿基数为 25 万元;每个主要污染因子超标 0.5 倍以上、1 倍以下(含 1 倍)的,月度补偿基数为 50 万元;每个主要污染因子浓度超标 1 倍以上的,月度补偿基数为100 万元。2. 补偿断面主要污染因子好于水质目标时主
8、要污染因子中每个污染因子的浓度都分别好于其水质目标时,断面月补偿标准为 20 万元。断面年受偿资金=该 断面月受偿资金之和。(二)行政辖区补偿资金核算方法补偿资金按月结算。依据市环保局组织监测及核定的水质、流向监测结果,当补偿断面水质劣于水质目标时,以单个超标因 6 子 “超 标 倍 数 补 偿 基 数 当 月 有 效 监 测 总 次 数 ” 核 算 单 个 污 染 因子日正向补偿资金。单个污染因子月正向补偿资金为当月的该污染因子日正向补偿资金之和。补偿断面月正向补偿资金为所有超标污染因子月正向补偿资金之和。补偿断面年正向补偿资金为该补偿断面连续 12 个月的月正向补偿资金之和。单个污染因子超
9、标日正向补偿资金=该因子水质超标倍数补偿基数当月有效 监测总次数;单个污染因子月正向补偿资金=当月的该污染因子日正向补偿资金之和;补偿断面月超标补偿资金=该断面所有超标因子月正向补偿资金之和;补偿断面年超标补偿资金=补偿断面连续 12 个月的月正向补偿资金之和。当补偿断面每个污染因子水质均好于水质目标时,按一个断面 “20 万元的月 补偿标 准当月达标监测次数当月有效监测总次数” 计算月反向 补偿资金。年反向补偿资金为连续 12 个月的月反向补偿资金之和。月反向补偿资金=该 断面月补偿标准(20 万元) 当月达标监测次数 当月有效监测总次数。年 反 向 补 偿 资 金 =该 断 面 连 续 1
10、2 个 月 的 月 反 向 补 偿 资 金 之 和 。如遇补偿断面水质受到清淤改造工程施工等影响,由补偿断 7 面上下游任何一方书面申请,市环保局调查后酌情调整补偿资金或同意暂停补偿监测,若补偿断面所处水体两侧断流、较长时期不能恢复监测的,市环保局可视该地区排污汇流走向的实际情况,在适当位置临时加设替代断面继续开展补偿监测。如补偿断面水质在较大程度上受到上游客水污染影响,可增设上游入境断面作为对照断面,对补偿资金进行适当扣减。五、监测数据核定及争议仲裁由昆山市环保局组织开展阳澄湖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工作,市环境监测站提供技术支持,并负责补偿监测的全过程质量控制、数据核定和汇总工作,监测管理办法按
11、昆山市阳澄湖水环境区域补偿监测管理办法(试行)执行。每月 20 日前,由市环保局对相关补偿断面上月补偿资金进行核算,并通报相关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及安环局(所)。相关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安环局(所)如有异议,应在收到通报后 20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市环保局提出复核申请并说明理由。市环保局应在收到申请后及时组织调查复核,并于调查复核后 20 个工作日内提出最终核定意见。区域补偿工作有关争议事项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仲裁。六、资金解缴补偿资金解缴以年为单位,每年 1 月 1 日至当年 12 月底为一个核算年度。次年 1 月底前,由市环保局会同市财政局依据本方案,分区镇计算确定补偿资金总金额,下达缴
12、款通知,并负责催缴。区镇人民政府(管委会)在收到缴款通知 15 日内,向市财政 8 局缴纳补偿资金。逾期不缴的,进行通报,取消环保专项资金申报和各类环保奖励的评奖资格,并从资金缴纳通知印发之日起 30日后,每天按照应缴补偿资金 2的比例加收滞纳金,滞纳金额度以应缴纳补偿资金为上限。七、资金使用所有补偿资金全部缴纳到昆山市财政局,再由市财政局拨付给受偿地区。相关区镇收到由市财政局拨付的补偿资金全部用于本行政辖区阳澄湖水污染治理、监控及水源地保护,不得挪作他用。各级财政、审计部门应加强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具体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按照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省环保厅江苏省水环境区域补偿实施办
13、法办法(试行)” (苏政办发2013195 号)执行。八、附则本办法由昆山市环境保护局、昆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实施期限从 2017 年 1 月 1 日至 2019 年 12 月 30 日止。附件:1. 阳澄湖湖体及周边河流补偿断面监测点位图2. 补偿断面及其上下游行政辖区及正向补偿、反向补偿方式表3. 昆 山 市 阳 澄 湖 水 环 境 区 域 补 偿 监 测 管 理 办 法 (试 行 ) 9 附件 1 阳澄湖湖体及周边河流补偿断面监测点位图谭泾村建设大桥 朱家堰圣堂港桥渭塘河口沈垫桥南肖泾闸 界桥湘石路桥新开河桥阳澄中湖南南湾桥 七浦塘大桥闸站桥居家堰阳澄中湖南任直路桥 10 附件 2
14、 补偿断面及其上下游行政辖区及正向补偿、反向补偿方式表正向补偿方式及分摊比例反向补偿方式及分摊比例序号 交界行政区河流名称水域功能区类别断面名称 断面性质 上游行政辖 区 下游行政辖区苏州市级 昆山本级 苏州市级 昆山本级经度 纬度1 常熟市昆山市 张家港河 朱家堰 河流交界 常熟市昆山市(巴城镇) 常熟市昆山市 昆山市巴城镇 常熟市昆山市 昆山市巴城镇 E1205154 N313112 常熟市昆山市 七浦塘 七浦塘大桥 河流交界、对照断面常熟市昆山市(巴城镇) 常熟市昆山市 昆山市巴城镇 常熟市昆山市 昆山市巴城镇 E1205559 N313203昆山市、相城区相城区 七浦塘 界桥 直接入湖
15、昆山市(巴城镇) 、相城区相城区昆山市、相城区各 50% 相城区 100%巴城镇 50%昆山市昆山市、相城区各 50% 相城区 100%巴城镇 50%昆山市 E1204854.50N312936.974昆山市市级财政黄金河 湘石路桥 直接入湖昆山市(巴城镇)市级财政昆山市苏州市级财政巴城镇昆山市昆山市苏州市级财政巴城镇昆山市 E1204933 N3129275昆山市市级财政新开河 新开河桥 直接入湖昆山市(巴城镇)市级财政昆山市苏州市级财政巴城镇昆山市昆山市苏州市级财政巴城镇昆山市 E1205036 N312924说明:七浦塘上七浦塘大桥的对照断面为七浦塘上任直路桥断面,而七浦塘上界桥的对照断面为浦塘上七浦塘大桥断面。以上 对照断面水质监测值超过考核目标时,其超 标的部分在计算时予以扣除,即当考核断面、对照断面水质均超标时,将考核断面超过考核目标的数值减去对照断面超过考核目标的数值作为考核断面实际超标数值,以此计算考核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