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取住房公积办事明白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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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 取 住 房 公 积 办 事 明 白 卡1、 购 买 商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 二 手 房 提 取 住 房 公积 金提 取 政 策 和 额 度 的 确 定职 工 购 买 自 住 住 房 , 可 申 请 提 取 本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 一 套 自 住 住 房 只 能 提 取 一 次 。 提 取 金 额 不 足 的 ,购 房 人 的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 共 有 人 可 申 请 提 取 本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提 取 金 额 总 计 不 能 超 过 职 工已 支 付 购 房 款 ( 不 含 贷 款 金 额 ) 。所 需 材 料( 一 ) 购 买 商

2、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 提 取 所 需 材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购 房 合 同 或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有 效 期 在 两 年 内 ) ;5、 发 票 或 契 税 完 税 证 。( 二 ) 购 买 二 手 房 提 取 所 需 材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有 效 期 在 两

3、年 内 ) ;5、 契 税 完 税 证 。( 三 ) 因 上 述 原 因 , 购 房 人 的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 共 有 人 提 取 本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除 上 述 材料 外 , 还 应 提 供 :1、 购 房 人 身 份 证 ;2、 与 购 房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结 婚 证 或 户 口 簿 ) , 房 屋 共 有 人 无 需 提 供 关 系 证 明 。办 理 以 上 业 务 注 意 事 项 :1、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为 : 提 取 申 请 表 ) 除 金 额 栏 和 签 字 栏 外 均需 填 写 。2

4、、 职 工 本 人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手 续 时 , 所 填 写 的 提 取 申 请 表 不 需 要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公 章 。3、 经 职 工 本 人 同 意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提 取 申 请 表 每 联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 公 章 ( 单 位财 务 章 或 公 章 名 称 必 须 与 单 位 公 积 金 账 户 名 称 一 致 ) , 且 职 工 本 人 须 提 前 办 理 “公 积 金 联 名卡 ”并 签 约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职 工 本 人 的 配 偶 、 父 母 或 子 女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5、 人 身 份 证 、 与 职 工 本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户 口 簿 、 结 婚 证 )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单 位 经 办 人 ( 单 位 在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的 经 办 人 )时 , 须 提 供 单 位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其 他 人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经 公 证 处 公证 有 效 的 公 证 书 。4、 以 上 所 需 材 料 均 须 携 带 原 件 ,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一 份 ( 除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 提 取 申 请 表 外 ) , 购 房 合 同 只 需 复 印 第 2、

6、 4、 16/17 页 , 所 有 复 印 件 用 A4 纸 。5、 办 理 提 取 业 务 时 , 必 须 使 用 本 人 工 行 卡 或 存 折 , 本 人 亲 自 到 场 办 理 。6、 购 买 商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 提 取 所 提 供 的 购 房 合 同 (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和 付 款 发 票 ( 契 税 完 税 证 ), 应 至 少 有 一 样 有 效 期 在 两 年 以 内 。7、 购 买 二 手 房 提 取 所 提 供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和 契 税 完 税 证 , 应 至 少 有 一 样 登 记 发 证 时 间 在两 年 以 内 。8、 购

7、 买 异 地 自 住 住 房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 须 提 供 购 房 发 票 、 购 房 人 在 购 房 地 工 作 的 证 明 ( 当 地 公积 金 缴 存 证 明 和 劳 动 合 同 ) 或 户 口 簿 。9、 若 提 供 的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与 付 款 发 票 ( 契 税 完 税 证 ) 所 显 示 的 房 屋 坐 落 不 一 致 , 需 提 供 由房 地 产 管 理 部 门 或 该 处 房 产 所 在 物 业 管 理 公 司 出 具 房 屋 坐 落 一 致 的 证 明 。2、 购 买 单 位 集 资 房 或 房 改 房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提 取 政 策

8、和 额 度 的 确 定职 工 购 买 单 位 集 资 房 或 房 改 房 , 可 申 请 提 取 本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 一 套 单 位 集 资 房 或 房 改 房 只 能 提 取一 次 。 提 取 金 额 不 足 的 , 购 房 人 的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 共 有 人 可 申 请 提 取 本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提取 金 额 总 计 不 能 超 过 职 工 已 支 付 购 房 款 ( 不 含 贷 款 金 额 ) 。所 需 材 料( 一 ) 所 购 买 的 单 位 集 资 房 或 房 改 房 已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的 , 提 取 所 需 材 料

9、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和 契 税 完 税 证 ( 收 据 ) ( 有 效 期 在 两 年 内 ) 。( 二 ) 所 购 买 的 单 位 集 资 房 或 房 改 房 未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的 , 提 取 所 需 材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购 房 发 票 或 收 据 ( 有 效 期 在 两

10、年 以 内 ) 。( 三 ) 因 上 述 原 因 , 购 房 人 的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 共 有 人 提 取 本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除 上 述 材料 外 , 还 应 提 供 :1、 购 房 人 身 份 证 ;2、 与 购 房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结 婚 证 或 户 口 簿 ) 。办 理 以 上 业 务 注 意 事 项 :1、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为 : 提 取 申 请 表 ) 除 金 额 栏 和 签 字 栏 外 均需 填 写 。2、 职 工 本 人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手 续 时 , 所 填

11、写 的 提 取 申 请 表 不 需 要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公 章 。3、 经 职 工 本 人 同 意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提 取 申 请 表 每 联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 公 章 ( 单 位财 务 章 或 公 章 名 称 必 须 与 单 位 公 积 金 账 户 名 称 一 致 ) , 且 职 工 本 人 须 提 前 办 理 “公 积 金 联 名卡 ”并 签 约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职 工 本 人 的 配 偶 、 父 母 或 子 女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与 职 工 本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户 口 簿 、

12、结 婚 证 )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单 位 经 办 人 ( 单 位 在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的 经 办 人 )时 , 须 提 供 单 位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其 他 人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经 公 证 处 公证 有 效 的 公 证 书 。4、 以 上 所 需 材 料 均 须 携 带 原 件 ,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一 份 ( 除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 提 取 申 请 表 外 ) , 所 有 复 印 件 须 使 用 A4 纸 。5、 办 理 提 取 业 务 时 , 必 须 使 用 本 人 工 行 卡 或

13、 存 折 , 本 人 亲 自 到 场 办 理 。6、 所 购 买 的 单 位 集 资 房 或 房 改 房 未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的 , 售 房 单 位 须 携 带 房 改 部 门 对 集资 建 房 或 出 售 公 有 住 房 的 批 复 和 购 房 人 员 名 单 到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归 集 管 理 处 备 案 后 方 可办 理 。7、 已 取 得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的 , 产 权 登 记 时 间 应 在 两 年 以 内 。 购 买 房 改 房 的 无 需 提 供 契 税 完 税证 , 需 提 供 购 房 收 据 , 收 据 的 开 具 单 位

14、应 与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所 登 记 的 售 房 单 位 一 致 , 若 不 一致 , 需 售 房 单 位 开 具 相 应 证 明 , 或 在 收 据 联 原 件 上 加 盖 售 房 单 位 财 务 章 ; 若 集 资 房 房 产 证 不 显 示售 房 单 位 。 则 需 提 供 房 改 部 门 对 集 资 建 房 的 批 复 文 件 和 购 房 人 员 名 单 。3、 偿 还 住 房 贷 款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提 取 政 策 和 额 度 的 确 定职 工 偿 还 自 住 住 房 贷 款 本 息 的 , 可 申 请 提 取 本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 提 取 金 额 不 能

15、超 过 上 次 提 取 至 本 次提 取 期 间 已 归 还 的 贷 款 本 息 。 提 取 金 额 不 足 的 , 购 房 人 的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 共 有 人 可 申 请 提 取本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所 需 材 料( 一 ) 偿 还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本 息 提 取 所 需 材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借 款 合 同 ;5、 已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明 细 单 。( 二 ) 偿 还 银 行 住 房 贷 款 本 息

16、 提 取 所 需 材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借 款 合 同 ;5、 购 房 合 同 ( 二 手 房 需 提 供 房 屋 所 有 权 证 、 契 税 证 ) ;6、 已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明 细 单 。( 三 ) 因 上 述 原 因 , 购 房 人 的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 共 有 人 提 取 本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除 上 述 材 料 外 ,还 应 提 供 :1、 购 房 人 身 份 证 ;2、 与 购 房 人 的 关 系 证

17、 明 ( 结 婚 证 或 户 口 簿 ) , 房 屋 共 有 人 无 需 提 供 关 系 证 明 。办 理 以 上 业 务 注 意 事 项 :1、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为 : 提 取 申 请 表 ) 除 金 额 栏 和 签 字 栏 外 均需 填 写 。2、 职 工 本 人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手 续 时 , 所 填 写 的 提 取 申 请 表 不 需 要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公 章 。3、 经 职 工 本 人 同 意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提 取 申 请 表 每 联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 公

18、章 ( 单 位财 务 章 或 公 章 名 称 必 须 与 单 位 公 积 金 账 户 名 称 一 致 ) , 且 职 工 本 人 须 提 前 办 理 “公 积 金 联 名卡 ”并 签 约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职 工 本 人 的 配 偶 、 父 母 或 子 女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与 职 工 本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户 口 簿 、 结 婚 证 )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单 位 经 办 人 ( 单 位 在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的 经 办 人 )时 , 须 提 供 单 位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其 他 人 时

19、,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经 公 证 处 公证 有 效 的 公 证 书 。4、 所 需 材 料 均 须 携 带 原 件 ,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一 份 ( 除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 提 取 申 请 表 外 ) ,购 房 合 同 只 需 复 印 第 2、 4、16/17 页 , “借 款 合 同 ”除 固 定 条 款 外 都 需 复 印 , 所 有 复 印 件 须 使 用 A4 纸 。5、 办 理 提 取 业 务 时 , 必 须 使 用 本 人 工 行 卡 或 存 折 , 本 人 亲 自 到 场 办 理 。6、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由 郑 州 市

20、级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 含 郑 州 市 各 县 ( 市 ) 、 区 分 支 机 构 ) 发 放 的 ,不 需 提 供 “借 款 合 同 ”和 “已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明 细 单 ”; 由 行 业 系 统 发 放 的 公 积 金 贷 款 , 首 次 提 取 需提 供 “借 款 合 同 ”和 “已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明 细 单 ; 再 次 提 取 只 需 提 供 住 房 公 积 金 贷 款 的 管 理 机 构 出 具的 “已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明 细 单 ”, ( 明 细 单 须 加 盖 行 业 系 统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信 贷 业 务 章

21、, 并 注 明贷 款 合 同 编 号 ) 。7、 因 偿 还 商 业 住 房 贷 款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 首 次 提 取 时 所 提 供 的 资 料 , 经 住 房 公 积 金 管 理 中 心 备 案后 , 又 因 本 套 住 房 还 贷 而 再 次 提 取 时 , 不 再 提 供 购 房 合 同 和 借 款 合 同 , 只 需 提 供 近 六 个 月 的 还 贷明 细 ( 明 细 要 求 显 示 贷 款 合 同 编 号 , 加 盖 还 贷 银 行 信 贷 业 务 章 或 公 章 ) 。8、 因 上 述 原 因 提 取 所 提 供 的 “已 归 还 贷 款 明 细 单 ”应 至 少

22、 显 示 最 近 6 个 月 或 从 贷 款 发 放 到 提取 时 所 有 归 还 贷 款 本 息 情 况 , 且 须 由 出 具 单 位 加 盖 信 贷 业 务 章 。9、 因 偿 还 异 地 住 房 贷 款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 还 须 提 供 购 房 发 票 、 购 房 人 在 购 房 地 工 作 的 证 明 ( 当 地公 积 金 缴 存 证 明 和 劳 动 合 同 ) 或 户 口 簿 。 10、 结 清 住 房 贷 款 本 息 时 , 未 因 上 述 原 因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的 , 自 住 房 贷 款 结 清 之 日 起 2 年内 , 还 可 凭 上 述 材 料

23、提 取 一 次 住 房 公 积 金 , 超 过 2 年 的 , 不 能 因 上 述 原 因 提 取 。4、 离 、 退 休 或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提 取 政 策 和 额 度 的 确 定职 工 离 、 退 休 或 已 到 达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可 申 请 提 取 本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帐 户 本 息 余 额 , 同 时 注 销 该 职工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 办 理 提 取 业 务 前 , 应 由 单 位 经 办 人 到 单 位 公 积 金 缴 存 网 点 为 其 办 理 账 户 封存 手 续 。所 需 材 料( 一 ) 离

24、、 退 休 提 取 所 需 材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退 休 证 或 退 休 审 批 表 。( 二 ) 已 达 到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 男 性 年 满 60 周 岁 , 女 性 年 满 55 周 岁 ) , 暂 无 退 休 证 或 退 休审 批 表 的 , 提 取 所 需 材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办 理 以 上 业 务

25、 注 意 事 项 :1、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为 : 提 取 申 请 表 ) 除 金 额 栏 和 签 字 栏 外 均需 填 写 。2、 职 工 本 人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手 续 时 , 所 填 写 的 提 取 申 请 表 不 需 要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公 章 。3、 经 职 工 本 人 同 意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提 取 申 请 表 每 联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 公 章 ( 单 位财 务 章 或 公 章 名 称 必 须 与 单 位 公 积 金 账 户 名 称 一 致 ) , 且 职 工

26、本 人 须 提 前 办 理 “公 积 金 联 名卡 ”并 签 约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职 工 本 人 的 配 偶 、 父 母 或 子 女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与 职 工 本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户 口 簿 、 结 婚 证 )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单 位 经 办 人 ( 单 位 在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的 经 办 人 )时 , 须 提 供 单 位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其 他 人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经 公 证 处 公证 有 效 的 公 证 书 。4、 以 上 所 需

27、材 料 均 须 携 带 原 件 ,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一 份 ( 除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 提 取 申 请 表 外 ) , 所 有 复 印 件 须 使 用 A4 纸 。5、 办 理 提 取 业 务 时 , 必 须 使 用 本 人 工 行 卡 或 存 折 , 本 人 亲 自 到 场 办 理 。6、 退 休 证 与 身 份 证 上 信 息 须 一 致 , 如 不 一 致 , 须 由 职 工 所在 单 位 出 具 两 者 为 同 一 人 的 证 明 或 直 接 在 原 证 上 修 改 并 加 盖 单 位 公 章 。7、 女 性 年 满 50 周 岁 、 男 性 年 满 55 周 岁

28、, 且 职 工 所 在 单 位 已 连 续 5 年 未 缴 , 经 职 工 本 人 自愿 , 可 以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销 户 提 取 手 续 。5、 与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提 取 政 策 和 额 度 的 确 定职 工 与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 可 申 请 提 取 本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账 户 本 息 余 额 , 同 时 注 销 该 职 工 的 住 房 公积 金 账 户 。 办 理 提 取 业 务 前 , 应 由 单 位 经 办 人 到 单 位 公 积 金 缴 存 网 点 为 其 办 理 账 户 封 存 手 续 。所 需 材

29、 料( 一 ) 因 完 全 丧 失 劳 动 能 力 提 取 所 需 资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县 ( 市 ) 以 上 劳 动 鉴 定 委 员 会 出 具 的 劳 动 能 力 鉴 定 证 明 ( 一 至 四 级 ) ;5、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二 ) 因 户 口 迁 出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或 本 市 农 业 户 口 提 取 所 需 材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30、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户 口 迁 移 证 或 户 口 簿 ;5、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三 ) 在 职 期 间 被 判 刑 提 取 所 需 资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司 法 部 门 出 具 的 判 决 书 ;5、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 四 ) 未 重 新 就 业 满 五 年 提 取 所 需 资 料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31、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失 业 证 、 下 岗 证 、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办 理 以 上 业 务 注 意 事 项 :1、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为 : 提 取 申 请 表 ) 除 金 额 栏 和 签 字 栏 外 均需 填 写 。2、 职 工 本 人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手 续 时 , 所 填 写 的 提 取 申 请 表 不 需 要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公 章 。3、 经 职 工 本 人 同 意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提 取 申 请 表 每 联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32、章 或 公 章 ( 单 位财 务 章 或 公 章 名 称 必 须 与 单 位 公 积 金 账 户 名 称 一 致 ) , 且 职 工 本 人 须 提 前 办 理 “公 积 金 联 名卡 ”并 签 约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职 工 本 人 的 配 偶 、 父 母 或 子 女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与 职 工 本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户 口 簿 、 结 婚 证 )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单 位 经 办 人 ( 单 位 在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的 经 办 人 )时 , 须 提 供 单 位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其

33、他 人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经 公 证 处 公证 有 效 的 公 证 书 。4、 因 户 口 迁 出 本 市 行 政 区 域 与 该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后 ,需 未 重 新 就 业 。 如 果 重 新 就 业 的 只 能 办 理 公 积 金 账 户 转 移 合 并 : 若 身 份 证 住 址 为 外 地 的 可 不 提 供户 口 簿 、 郑 州 市 ( 包 括 六 县 一 区 ) 提 供 身 份 证 和 户 口 本 。 户 口 本 显 示 农 业 家 庭 户 的 可 直 接 提 取 ,不 是 农 业 家 庭 户 口 的 , 身 份 证 地 址

34、和 户 口 本 一 致 , 显 示 某 镇 、 某 村 可 以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 , 户 口 迁移 证 由 迁 出 地 公 安 机 关 出 具 。5、 在 职 期 间 被 判 刑 并 与 单 位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提 取 , 判 决 书 提 供 复 印 件 即 可 。6、 未 重 新 就 业 满 五 年 提 取 , 失 业 证 、 下 岗 证 和 再 就 业 优 惠 证 提 供 其 中 一 证 即 可 , 失 业 时 间 须 年 满五 年 。7、 终 止 劳 动 关 系 证 明 是 文 件 形 式 的 验 原 件 留 复 印 件 , 若 是 证 明 形 式 须 留 原 件 。8

35、、 以 上 所 需 材 料 均 须 携 带 原 件 ,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一 份 ( 除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 提 取 申 请 表 外 ) , 所 有 复 印 件 须 使 用 A4 纸 。9、 办 理 提 取 业 务 时 , 必 须 使 用 本 人 工 行 卡 或 存 折 , 本 人 亲 自 到 场 办 理 。6、 建 造 、 翻 建 、 大 修 自 住 住 房 提 取 住 房 公 积 金提 取 政 策 和 额 度 的 确 定职 工 建 造 、 翻 建 、 大 修 自 住 住 房 , 可 申 请 提 取 本 人 住 房 公 积 金 。 一 处 自 建 住 房 只 能 提 取 一

36、 次 。 提取 金 额 不 足 的 , 建 房 人 的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可 申 请 提 取 本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累 计 提 取 金 额 不 能 超过 职 工 已 支 付 建 设 费 用 。所 需 材 料( 一 ) 城 市 、 镇 自 建 房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土 地 使 用 证 ;5、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6、 建 设 用 地 规 划 许 可 证7、 支 付 建 设 费 用 的 凭 证 。( 二 ) 乡 、

37、村 自 建 房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证 ( 宅 基 地 证 ) ;5、 乡 村 建 设 规 划 许 可 证 ;6、 支 付 建 设 费 用 的 凭 证 。( 三 ) 危 房 翻 建 、 大 修 :1、 提 取 人 的 身 份 证 ;2、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3、 提 取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4、 集 体 土 地 使 用 证 ;5、 建 设 工 程 规 划 许 可 证 ;6、 房 屋 安

38、 全 鉴 定 部 门 出 具 的 鉴 定 报 告 ;7、 支 付 建 设 费 用 的 凭 证 。( 四 ) 因 上 述 原 因 , 建 房 人 的 父 母 、 配 偶 、 子 女 提 取 本 人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 除 上 述 材 料 外 , 还 应 提供 :1、 建 房 人 身 份 证 ;2、 与 建 房 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结 婚 证 或 户 口 簿 ) 。办 理 以 上 业 务 注 意 事 项 :1、 郑 州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申 请 表 ( 以 下 简 称 为 : 提 取 申 请 表 ) 除 金 额 栏 和 签 字 栏 外 均需 填 写 。2、 职 工 本 人

39、 办 理 住 房 公 积 金 提 取 手 续 时 , 所 填 写 的 提 取 申 请 表 不 需 要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公 章 。3、 经 职 工 本 人 同 意 委 托 他 人 代 办 的 , 提 取 申 请 表 每 联 必 须 加 盖 单 位 财 务 章 或 公 章 ( 单 位财 务 章 或 公 章 名 称 必 须 与 单 位 公 积 金 账 户 名 称 一 致 ) , 且 职 工 本 人 须 提 前 办 理 “公 积 金 联 名卡 ”并 签 约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职 工 本 人 的 配 偶 、 父 母 或 子 女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 证 、 与 职 工 本人 的 关 系 证 明 ( 户 口 簿 、 结 婚 证 )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单 位 经 办 人 ( 单 位 在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的 经 办 人 )时 , 须 提 供 单 位 经 办 人 身 份 证 ; 委 托 代 办 人 为 其 他 人 时 , 须 提 供 委 托 代 办 人 身 份证 、 经 公 证 处 公 证 有 效 的 公 证 书 。4、 以 上 所 需 材 料 均 须 携 带 原 件 , 并 提 供 复 印 件 一 份 ( 除 “公 积 金 联 名 卡 ”、 提 取 申 请 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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