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送审稿)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做好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市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武汉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 (以下简称奖励办法) ,制定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市科技奖各类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第三条 市科技奖贯彻 “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 的方针,鼓励协同创新、联合攻关,鼓励自主创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推进创新型城市建设。第四条 市科技奖的推荐、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宁缺勿滥的原则。第五条 市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
2、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创造性突出贡献的公民或者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公民、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在科学技术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人。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市科技奖的候选单位。第六条 市科技奖(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公民、法人组织,是指在汉的公民、法人组织,或与在汉的公民、法人组织合作的其它地域的公民或法人组织。第七条 市科技奖是市人民政府授予公民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2第八条 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为奖励委员会)负责市科技奖的宏观管理和指导,对市科技奖的评审活动及评审结果等进行
3、协调和作出决议。第九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市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并设立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奖励办公室) ,负责日常工作。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第一节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第十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一)所称 “在高新技术领域和科学技术发展等方面具有原创性的重大研究成果“,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起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突破性发展,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得国家技术发明奖、自然科学奖和科技进步奖二等奖以上奖励或国际上重要科技奖励,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作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第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八条(二)所称“
4、在科技成果转化和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创造了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技术发明、技术创新,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起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创造了巨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五年内主持完成的获奖项目累计实现利税5000 万元以上,对促进本市经济、社会发展作出了重大的贡献。3第十二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以下简称为重大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品德高尚,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技术开发工作。第十三条 科学技术重大贡献奖不重
5、复授奖(即获得过该奖的公民以后不再授予) 。第二节 科学技术进步奖第十四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一)所称“技术发明类项目“,是指运用科技知识在工艺、材料、产品及系统等方面做出重大技术发明,获得了发明专利授权,并经过实施,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应用技术成果。第十五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二)所称“技术开发项目” ,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通过原始创新、集成创新或产学研合作,完成具有显著经济效益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等。第十六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三)所称“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
6、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科技著作编著等方面的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了重要成果,并经过实践检验,创造了显著社会效益。前款所述科技著作编著成果特指自然科学领域内公开出版发行的科普作品。第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九条(四)所称“重大工程项目“,是指列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的重大综合性基本建设工程和科学技术工程。第十八条 实施重大工程项目而获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为科技进步奖)的只授予实施该项目的组织。在完成重大4工程项目中做出的科学发现、技术发明或者其他单项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和本细则规定条件的,可另行推荐科技进步奖。第十九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在设计项
7、目的总体技术方案中做出重要贡献;(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三)在成果转化应用过程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四)在高新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重要贡献。第二十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中提供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实施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单位。第二十一条 科技进步奖社会公益类科学技术项目中科普作品的候选人、候选单位,专指对该作品做出直接创造性贡献的主要作者。第二十二条 科技进步奖单项授奖人数按本细则第十九条的规定据实确定,一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5 人,授奖单位数不超过 10 个;二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10 人,授奖单
8、位数不超过 7 个;三等奖单项授奖人数不超过 7 人,授奖单位不超过 5 个。第二十三条 在汉中国公民或组织在国外、省外、市外或者在我市的外资机构取得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的,其成果符合奖励办法及本细则规定的条件,并在我市实施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了显著贡献的,可推荐科技进步奖。第二十四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科普作品除外)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5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品牌产品,拥有发明专利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二)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9、生态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在汉实施应用一年以上,产生了很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为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生态环境作出了很大贡献。(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高,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提高了行业的技术水平、竞争能力和创新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推动作用。第二十五条 科技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科普作品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准确完整转述科学技术知识,在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要创新,通俗易懂、生动有趣、可读性强。(二)科普作品的成品质量优良。(三)促进国民的科学文化素
10、质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推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并对相关科学技术领域的发展和人才培养起到了直接或者间接的重要作用,由此产生显著的社会效益。第二十六条 科技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组织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一、技术发明项目类:(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6(二)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明显的经济效
11、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属国内外首创,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一定的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二、技术开发项目类:(一)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成果转化程度高,市场竞争能力强,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市场竞争能力较强,创造了显著经济
12、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成果已转化,有一定的市场竞争力,创造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类:(一 )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除科普作品外) :1、在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7取得重大社会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2、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
13、、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社会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3、在技术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先进水平,已在行业内应用,并取得出一定的社会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二 )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中的科普作品:1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领先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重大,并取得特别重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2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作品质量优良,
14、阅读范围在国内同类科普作品中达到先进水平,对推动科技进步、培养人才或提高全民的科学素质作用很大,并取得很大的社会、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四、重大工程项目类:(一)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际先进水平,取得了重大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二)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和工程复杂程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8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取得了较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较大意义
15、的,可以评为二等奖。(三 ) 团结协作、联合攻关,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有一定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和复杂程度,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取得了一定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对推动本领域的科技发展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第三节 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第二十七条 奖励办法第十条所称的“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 ,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对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和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组织。第二十八条 被授予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以下简称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与在汉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
16、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我市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二)向在汉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科技人才等方面作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我市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三)在促进我市与其它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我市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第四节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9第二十九条 奖励办法第十一条(一)所称“在本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在本市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只授予企业,不授予
17、个人。第三十条 重大科技成果转化奖候选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且具有一定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合作开发、技术转让等方式获得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成果,转化后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二)单项成果转化后产生的利税三年累计达到 1000 万元以上。第五节 企业科技创新奖第三十一条 奖励办法第十二条(一)所称“在本市注册登记、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是指在本市进行了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主要从事高新技术产品的研究、开发、生产和服务业务。第三十二条 企业科技创新奖的候选企业应该符合以下条件:(一)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高新技术企业,通
18、过自主创新或产学研合作,取得了具有国内领先水平的新技术和市场前景广阔的新产品,其开发的高新技术产品产值所占比例不低于企业总产值的 50%;(二)职工人数不超过 500 人。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10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30%以上,直接从事研究开发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 10%; (三)建立了先进规范的质量管理体系,拥有稳定的技术研发团队,研发经费投入达到企业总收入的 5%以上。第六节 科技协同创新奖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第十三条所称“组织“是指建立了科技协同关系的企业、大学、科研机构。第三十四条 科 技 协 同 创 新 奖 的 候 选 组 织 应 该 符 合 下 列 条件 :(一) 由
19、 企 业 、 大 学 、 科 研 机 构 共 同 建 立 的 具 有 法 律 约 束力 , 并 通 过 了 国 家 、 省 、 市 相 关 部 门 认 定 的 产 学 研 技 术 创 新战 略 联 盟 成 员 单 位 。(二) 联盟成员单位通过协作攻关,承担了国家、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且执行情况良好。(三)联盟成员单位构建了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用相结合的产业技术创新体系,形成了技术研发和产业化的合力,成果转化应用率高,在行业中具有较强的竞争力。第三章 评审机构第三十五条 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一)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二)审定市科技奖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三)为完善市科技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建议和指导;(四)研究、协调、解决市科技奖励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