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修订版)(共7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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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附件: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规定(修订版)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管理,进一步做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工作,提高气象灾害防御能力,减轻灾害损失,依据气象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与传播办法、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业务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气象业务管理文件,制定本业务规定。第二条 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工作重点是监测预警台风和短时强降水、冰雹、雷雨大风、龙卷、雷电等强对流天气及其引发的洪涝、山体滑坡、泥石流等气象灾害。第三条 临近预报是指未来0-2小时天气参量的描述,短时预报是指未来3-12小时天气参量的描述。第二章 业务分工第四条国家气象中心负责全国短时临近预报业务的技术指导,开展全国区域的强对流天气的跟踪监视业务,制作和发布全国强对流天气短时预报指导产品,组织强对流天气全国会商。第五条省级气象台负责本省(区、市)短时和临近预报的业务技术指导,跟踪监测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制作、发布强对流天气的短时和临近预报产品。第六条市级气象台负责本行政区内强对流天气的监测、短时和临近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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