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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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1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办事指南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汕头口岸的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进口深加工食品检验检疫子项名称:无职权类别:行政确认三、办理依据(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 14 号,2013 年修正)第五条 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由商检机构实施检验。前款规定的进口商品未经检验的,不准销售、使用;前款规定的出口商品未经检验合格的,不准出口。(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447 号,2013 年修正)第四条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对列入目录的进出口商品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

2、的其他进出口商品实施检验(以下称法定检验)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 号,2015 年修订)第九十一条 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对进出口食品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2第九十二条 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符合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依照进出口商品检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检验合格。进口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按照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的要求随附合格证明材料。(四)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国务院令第 557号)第三十六条 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持合同、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和相关批准文件

3、,向海关报关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报检。进口食品应当经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检验合格。海关凭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证明放行。详见附件 1。详见附件 2。四、受理机构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五、决定机构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六、办理数量无限制。七、检验检疫依据(一)我国法律法规及行政规章。(二)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三)我国与出口国家或地区签订的协议、议定书。3(四)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进行检验。(五)申请进口食品检验检疫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进口深加工食品的进口商经

4、销商(以下简称进口商)应当保证诚实守信,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相关食品专业知识、了解我国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尽职尽责。食品进口企业应依法设置进口食品安全员岗位,并明确食品安全员负责配合检验检疫机构落实对进口食品的检验监管工作;2.进口商应当切实履行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进口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首先应当清楚地掌握拟进口食品所使用的原辅料和生产加工工艺,并据此判断该食品的属性;其次要根据该食品的属性对照我国食品法规标准,看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最后,要进行适当的检验以证实该食品符合我国相关食品法规标准规的规定;3.向

5、我国境内出口食品的境外出口商或者代理商、进口食品的进口商应当向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备案。3.1 向中国出口食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43.2 进口食品收货人(以下简称收货人) ,应当向其工商注册登记地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备案,并对所提供备案信息的真实性负责。4.首次进口深加工食品入境前,进口商应当从以下几个具体的方面逐一对照审核产品:4.1 检验检疫准入审核:进口深加工动物源性、植物源性食品其原产国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国家,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检疫准入的产品。进口乳品按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要求,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

6、是必须获得国家质检总局评估后准入。我国已对进口深加工肉类制品、炼制食用动物油脂、深加工水产品实施检验检疫准入管理,未获我国检验检疫准入的,不得进口。截至2013年5月,任何国家或地区的炼制食用动物油脂未获得我国检验检疫准入。已获得输华检验检疫准入资格或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地区)及肉类、水产品品种目录见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食品安全局网站(http:/ ,应明确准备进口水产品的种属是属于养殖还是海洋捕捞。首次进口需风险分析的植物源性食品及已有输华贸易的国家或地区目录(首批)详询汕头出入境检验检疫局食检处。进口乳品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实施检疫审批乳品种类要求,对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进口乳品,应当在

7、取得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后,方可进口。4.2外生产企业资质审核:5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规定 (质检总局令第145号)规定: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实施目录由国家认监委负责制定、调整,国家质检总局公布。 目录内食品的境外生产企业,应当获得注册后,其产品方可进口。根据质检总局2013年第62号公告要求,进口肉类、水产品以及乳品其国外生产企业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企业,产品必须是获得我国注册的产品。已注册的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及注册类型详见认监委注册管理部网站公布。 (http:/ ,配料按添加量顺序排列。进口商应收集了解产品相应的我国国家安全标准。进口商

8、应研究进口产品配方工艺,对照国家标准,确定该食品的产品属性。进口商应审核产品的各项配方是否达到该食品的中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是否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1) 、 食品营养强化剂使用标准(GB14880-2012) ,以及卫生部有关新资源、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扩大使用范围及使用量等公告要求;是否含有国家明令禁止入境/来自疫区的成分配料;是否符合中国食用习惯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前(即目前暂时没有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应按照现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食品卫生标准、食品质量标6准和有关食品的行业标准中强制执行的标准对照审核。对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进口商应提交

9、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许可证明文件,否则不准进口。特别说明,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 (GB16740)不适用于除保健食品之外的其他特殊剂型食品。 保健(功能)食品通用标准(GB16740)是针对获得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产品的国家标准,因此未获得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的特殊剂型食品(有产品标准的除外)应视为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产品,进口这类产品时应当提交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准予进口的证明材料。八、进口报检(一)报检时间、地点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等有关规定执行。(二)报检资料的提供进口深加工食品的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按照规定,持下列材料向海关报关地的检验检疫机构报检:1.合同、

10、发票、装箱单、提单等必要的凭证(符合无纸化要求的由进口商自行留存) ;2.相关批准文件;3.法律法规、双边协定、议定书以及其他规定要求提交的输出国家(地区)官方检疫(卫生)证书;4.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应当提供进口食品标签样张和翻译件;75.首次进口尚无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食品,应当提供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许可证明文件;6.进口食品应当随附的其他证书或者证明文件。报检时,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将所进口的食品按照品名、品牌、原产国(地区) 、规格、数/重量、总值、生产日期(批号)及国家质检总局规定的其他内容逐一申报。(三)报检资料审核1.审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审核内容主要包括:报检单填写内容是否完

11、整;报检产品名称是否与实际货物一致,如实际货物是原料类半成品食品,其报检品名应与半成品品名一致,不能使用预包装成品品名报检;所附单证是否齐全,所附证明文件内容是否与报检内容一致;检验检疫依据、要求是否明确;资料的真实性、一致性和有效性等。2资料审核不符的处理:对检验检疫要求、依据不明确的,予以明确后受理;单证不全或单证信息与报检内容不符且影响实施检验检疫的,待重新补齐单证后受理;单证不全但不影响检验检疫的,可在受理的同时要求其补齐,在补齐所缺单证后,方可出证;发现提交虚假资料的应按有关要求追究当事人责任。九、检验检疫(一)现场检验检疫1按有关规定及要求进行现场查验和抽样,并做好检验检疫工作记录

12、。记录必须内容真实,结果准确,字迹清楚。根据情况进行拍照或录像。各种记录应随检验检疫档案保存。82现场查验内容主要包括货证相符情况、食品感官性状、食品包装、食品标签加贴情况、食品数重量、存放场所、运输工具或集装箱卫生状况、装载散装货物的运输工具上次装载货物情况。3 抽检应根据产品不同种类、品种、包装形式和检验要求进行。样品应符合食品卫生检验方法 理化部分 总则 (GB/T 5009.1)和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总则 (GB 4789.1)的要求以及各专项检验规程标准要求,抽样数量应当保证检验、复验、备查等使用需要。需送实验室检验的应及时送抵实验室。需进行微生物项目检测的,应严格按无菌操作抽样,

13、防止样品被污染。4抽样应开具抽/采样凭证 ,抽样人与货主或其代理人双方签字,并加盖检验检疫公章。(二)标签检验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按国家质检总局进出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监督管理规定及相关检验规程执行。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对标签内容是否符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要求以及与质量有关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检验,包括格式版面检验和标签标注内容的符合性检测。首次进口预包装食品标签检验合格后应在国家质检总局标签管理系统进行备案,在录入备案信息时应准确录入进口食品生产企业名称。后续进口的食品,检验检疫机构应每批核对其标签与已在系统备案的标签样张是否一致,如不一致应按首次进口处理。(三) 实验室检验检疫按

14、检验检疫依据,结合以往检测和监测结果、国内外风险预警通报进行风险评估,确定检测项目。检测项目除以安全卫生项目为主外,9还应根据食品标签的标示内容以及贸易合同和信用证的要求对进口食品进行检测,以确保进口食品的安全。十、检验检疫记录与证书1.检验检疫证书出具应按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检验检疫工作人员根据现场查验、实验室检测结果进行综合评定后签发证书:(1)经检验检疫合格的,签发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2)经检验检疫发现进口食品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的,分支局应签发检验检疫处理通知书 ;标签不合格但允许整改的出具标签检验不合格整改通知单 (附件 2)。涉及人身财产安全、

15、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责令并监督当事人退货或销毁,作退货处理的应书面告知海关;其他项目不合格的,可在检验检疫机构的监督下在检验检疫认可的监管场所内进行技术处理,经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离开监管场所进行销售或者使用。2进口深加工食品在取得检验检疫合格证明之前,应当存放在检验检疫机构指定或者认可的场所,未经检验检疫机构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离、销售、使用。4.证书稿实行三级审签,即由施检人员拟制相关证单稿,科(处)负责人审核,分管局领导或授权签字人签发。5.检务部门对证单稿进行复审、制证、校对后,由相关授权签字人签字后盖章发证。十一、监督管理(一)作退货处理的:检验检疫部门要求进口商提

16、供中华人民10共和国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等证明货物已退运出境的相关资料。对退运有疑问的应进行核查,必要时上报广东局共同调查。(二)作销毁处理的:检验检疫部门安排工作人员对销毁过程进行监督,填写不合格食品、化妆品监督处理记录表(附件 3),采取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销毁现场并留档。(三)作标签整改等技术处理的:进口商完成标签整改等技术处理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处理情况报告书(附件 4),经分支局重新检验合格,方可销售和使用。(四)作除害处理的:进口商在检验检疫部门的监督和技术指导下,由进口商或者其代理人委托有资质的除害处理单位作除害处理,并采取防止疫情扩散的措施;对被病虫害污染的装卸工具和场地,也应当作除害处理。货物经分支局重新检验检疫合格,方可销售和使用。(五)检验检疫部门应告知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收到不合格情况告知文件后,10 个工作日内提交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处理时限承诺书(附件 5),明确处理时限和处理方式,并督促进口商在承诺时限内完成不合格进口食品、化妆品的处理。如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收到不合格情况告知文件后 10 个工作日内已按要求完成不合格货物处理的,可免予提交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处理时限承诺书 。(六)进口商或其代理人收到不合格情况告知文件 10 个工作日后,未完成整改且未提交不合格食品、化妆品处理时限承诺书的,分支局按照本指南第十条的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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