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明市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管理实施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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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三 明 市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管 理 实施 办 法第 一 条 为 贯 彻 落 实 中 共 中 央 关 于 加 强 领 导 干 部 出 国(境 )管 理 工 作 的 新 要 求 ,进 一 步 规 范 和 加 强 我 市 国 家 工 作 人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管 理 ,根 据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护 照 法 、中纪 委 等 八 部 委 关 于 进 一 步 加 强 党 员 干 部 出 国 (境 )管 理 的 通知 (中 纪 发 200426 号 )、中 组 部 等 五 部 委 关 于 加 强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2、)管 理 的 暂 行 规 定 (公 通 字 200313 号 )和 中 共 福 建 省 委 办 公 厅 、省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厅 关 于 印 发 福 建省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管 理 实 施 办 法 的 通 知 (闽委 办 发 201433 号 )、省 委 巡 视 工 作 领 导 小 组 福 建 省 开 展 领导 干 部 持 有 因 私 出 国 (境 )证 件 专 项 整 治 活 动 工 作 方 案 (闽 委巡 20146 号 )等 ,制 定 本 实 施 办 法 (以 下 简 称 “办 法 ”)。第 二 条 本 办 法 适 用 于 三 明 市 国 家 工

3、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境 )管 理 责 任 单 位 和 在 三 明 市 因 私 事 申 请 出 国 (境 )证 件 的 国家 工 作 人 员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申 请 出 国 (境 )证 件 ,实 行 登 记 备 案制 度 ,并 按 照 组 织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和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管 理 的有 关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第 三 条 以 下 人 员 需 按 本 办 法 规 定 实 行 登 记 备 案 :(一 )市 级 和 市 以 下 各 级 党 政 机 关 、人 大 、政 协 、民 主 党 派 、 2 人 民 法 院 、人 民 检

4、 察 院 、人 民 团 体 、事 业 单 位 在 职 的 乡 (科 )级以 上 干 部 ,离 、退 休 的 县 (处 )级 以 上 干 部 ;(二 )金 融 机 构 、国 有 企 业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县 级 以 上 金 融 机构 领 导 成 员 及 其 相 应 职 级 的 领 导 干 部 ;国 有 企 业 中 层 以 上 管理 人 员 ,国 有 控 股 、参 股 企 业 中 的 国 有 股 权 代 表 ;(三 )各 部 门 、各 行 业 涉 及 国 家 安 全 及 国 有 资 产 安 全 、行 业机 密 的 人 员 ;(四 )市 、县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认 定 的 国 家 工

5、作 人 员 的 配 偶 (或子 女 ),自 愿 放 弃 外 国 国 籍 、国 (境 )外 永 久 居 留 权 或 长 期 居 留许 可 身 份 ,因 法 律 等 原 因 无 法 办 理 注 销 手 续 的 人 员 ;(五 )市 、县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认 为 有 必 要 列 入 登 记 备 案 的 其他 人 员 。第 四 条 本 办 法 所 称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是 指 国 家 工 作人 员 行 政 关 系 所 在 单 位 的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市 直 单 位 在 职 及 离 、退 休 处 级 以 上 干 部 由 其 所 在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进 行

6、 登 记 备 案 ,县 (市 、区 )处 级 干 部 由 县 (市 、区 )委 组 织 部 统 一 向 公 安 机 关进 行 登 记 备 案 。第 五 条 各 责 任 单 位 要 共 同 做 好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国 (境 )管 理 工 作 ,密 切 配 合 ,加 强 联 系 ,防 止 因 相 互 推 诿 、执行 不 力 而 出 现 管 理 漏 洞 。(一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送 本 单 位 、本系 统 所 属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备 案 信 息 ,并 确 保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准 3 确 全 面 、更 新 及 时

7、 、规 范 有 效 。(二 )各 级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按 照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履 行 因 私 事 出国 (境 )证 件 审 核 职 责 。县 (市 、区 )党 政 正 职 及 市 直 部 门 主 要领 导 持 有 的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由 市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保 管 ;县(市 、区 )在 职 及 离 、退 休 处 级 以 上 干 部 持 有 的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由 县 (市 、区 )委 组 织 部 负 责 保 管 ;市 直 单 位 其 他 列 入 登记 备 案 人 员 (包 括 离 、退 休 处 级 以 上 干 部 )和 县 (

8、市 、区 )其 他列 入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持 有 的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由 其 所 在 单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负 责 保 管 。(三 )公 安 机 关 负 责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业 务 的 指 导 ;建 立 登 记备 案 数 据 库 ,接 收 并 储 存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受 理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申 请 时 ,核 实 有 关 单 位 登 记 备 案 的 情 况 ,确 定 是 否 签 发出 入 境 证 件 ;将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持 有 的 有 效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件 情 况 和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情

9、 况 反 馈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四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负 责 监 督 、检 查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管 理工 作 的 执 行 情 况 及 责 任 追 究 ;对 工 作 重 视 不 够 、组 织 领 导 不 力 、措 施 不 落 实 以 及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或 公 安 机 关 未 按 规 定 登 记 备 案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未 及 时 缴 交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等 情 况 开 展 监督 检 查 。第 六 条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的 基 本 情 况 ,由 各 单 位 组 织 人 事部 门 向 所 在 地 的 市 、县 (区

10、)级 公 安 机 关 报 送 。(一 )市 级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向 所 在 地 的 设 区 市 级 公 安 机 4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二 )县 级 以 下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向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公 安 机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所 在 地 的 县 级 公 安 机 关 未 设 立 出 入境 管 理 机 构 的 ,向 所 在 地 的 设 区 市 级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门 报 送 。(三 )其 他 单 位 可 参 照 上 述 要 求 ,按 照 本 单 位 相 当 级 别 向所 在 地 的 公 安 机

11、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部 门 报 送 。第 七 条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应 当 确 定 1 名 主 管 领 导 和 1名 专 门 联 系 人 负 责 向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 管 理 机 构 报 送 登 记 备 案信 息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负 责 填 写 需 要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的 国 家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登 记 备 案 表 ,并 将 国 家 工 作 人 员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登 记 备 案 表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登 记 备 案 汇 总 表 (详 见 附 件 )及 电 子 数 据

12、 通 过 专 用 网 络 或 光盘 报 送 公 安 机 关 。登 记 备 案 的 内 容 包 括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户 口 簿上 载 明 的 姓 名 、性 别 、出 生 日 期 、公 民 身 份 号 码 、户 籍 所 在 地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本 人 近 期 照 片 、工 作 单 位 现 (原 )任 职 务 或 现 (原 )聘 岗 位 、组 织 人 事 主 管 单 位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全 称 及 组 织 机构 代 码 等 。(一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工 作 单 位 、现 任 职 务 、人 事 主 管 部 门 等情 况 发 生 变 化 的 ,姓 名 、出 生

13、 日 期 等 重 要 身 份 信 息 发 生 变 化的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应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送 变 5 更 相 应 登 记 备 案 内 容 ;(二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因 工 作 调 动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发 生突 化 的 ,由 调 入 单 位 根 据 变 动 情 况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安 机关 登 记 备 案 ;(三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不 再 属 于 登 记 备 案 范 围 的 ,原 登 记 备案 责 任 单 位 应 当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向 公 安 机 关 报 送 撤 销 登 记

14、 备案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在 办 理 登 记 备 案 以 及 变 更 、撤 销 手 续时 ,应 当 完 整 、准 确 、规 范 填 写 相 应 表 格 及 提 交 电 子 数 据 。第 八 条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确 定 1 名 主 管 领 导 和 1 名 联 系 人负 责 接 收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接 收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时 ,应 当 在 1 个工 作 日 内 将 备 案 信 息 与 人 口 信 息 进 行 核 对 入 库 ;发 现 身 份 信息 与 人 口 信 息 不 一 致 的 ,核 实 后 入 库 ;已 持 有 效 出 国 (境 )证 件的 ,应 当

15、 在 3 个 工 作 日 内 反 馈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质 量 通 报 制 度 ,每 半 年将 登 记 备 案 工 作 存 在 的 问 题 和 情 况 ,通 报 相 关 登 记 备 案 责 任单 位 。第 九 条 各 单 位 应 当 确 保 登 记 备 案 信 息 安 全 ,不 得 随 意公 开 ;未 经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正 式 履 行 手 续 ,不 得 随 意 更 改 。第 十 条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每 次 向 公 安 机 关 申 请 因 私 事 出 国(境 )证 件 ,必 须 按 照 组 织 人

16、事 管 理 权 限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并 提交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同 意 办 理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的 意 见 。 6 (一 )在 职 及 离 、退 休 厅 级 干 部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按 有 关规 定 上 报 省 委 组 织 部 审 批 。(二 )在 职 县 (处 )级 干 部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从 严 掌 握 ,一般 不 予 批 准 。特 殊 情 况 申 请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的 ,市 直 部 门 处级 干 部 须 征 得 市 委 、市 政 府 分 管 领 导 同 意 ,县 (市 、区 )处 级 干部 须 征 得 县 委

17、主 要 领 导 同 意 ,以 所 在 单 位 党 委 (党 组 )名 义 向市 委 组 织 部 请 示 报 告 ,经 市 纪 委 协 审 ,市 委 组 织 部 审 批 同 意后 ,凭 市 委 组 织 部 出 具 的 关 于 同 意 申 办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函 到公 安 部 门 办 理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三 )离 、退 休 处 级 干 部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可 酌 情 予 以 批 准 。经 所 在 单 位 党 委 (党 组 )同 意 后 ,报 市 委 组 织 部 审 批 。(四 )县 (市 、区 )乡 (科 )级 干 部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按

18、照 组织 人 事 管 理 权 限 ,参 照 在 职 处 级 干 部 审 批 办 法 执 行 。(五 )其 他 列 入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经 所 在 单位 党 委 (党 组 )主 要 领 导 审 批 同 意 后 ,凭 所 在 单 位 出 具 的 关 于同 意 申 办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函 到 公 安 部 门 办 理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应 严 格 执 行 有 关 规 定 ,按 照 组 织 人 事 管 理权 限 ,认 真 做 好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的 审 核 审 批 工作 。对 于

19、 不 按 规 定 提 交 单 位 意 见 的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公 安 机 关不 予 签 发 出 国 (境 )证 件 ;对 于 弄 虚 作 假 骗 取 出 国 (境 )证 件 的 , 7 应 当 依 法 处 理 ,并 将 情 况 及 时 通 报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和 纪 检监 察 机 关 。第 十 一 条 公 安 机 关 应 当 建 立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办 证 情 况 定期 通 报 制 度 ,在 每 季 度 第 一 个 月 将 上 一 季 度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办理 的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情 况 ,通 报 所 属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20、 位 。第 十 二 条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在 回 国 (境 )后 10 日 内 ,应 将 所持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交 由 管 辖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集 中 保 管 。违 反 出 国 (境 )证 件 管 理 规 定 ,拒 不 将 所 持 的 因 私 事 出 国(境 )证 件 交 由 管 辖 单 位 组 织 人 事 部 门 集 中 保 管 的 ,要 进 行 批评 教 育 或 诫 勉 谈 话 ,情 节 严 重 的 给 予 组 织 处 理 或 移 交 纪 检 监察 机 关 处 理 。对 出 国 (境 )证 件 遗 失 的 登 记 备 案 人 员 ,自 文 件 下

21、发 之 日起 10 日 内 (或 在 回 国 (境 )后 10 日 内 )到 所 在 公 安 机 关 出 入 境管 理 部 门 挂 失 ,逾 期 或 置 之 不 理 的 由 相 关 部 门 视 情 追 究 责 任 。第 十 三 条 各 级 党 委 要 将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管 理 工 作 列 入 年 度 党 风 廉 政 建 设 责 任 制 考 评 。各 级 纪 检 监 察 机 关 要 定 期 或 不 定 期 地 对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私 事 出 国 (境 )管 理 工 作 情 况 进 行 专 项 检 查 ,发 现 问 题 及 时 督促 整 改 。组 织

22、 人 事 部 门 未 按 规 定 办 理 审 批 手 续 、未 按 规 定 集 中 保 8 管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的 ,登 记 备 案 责 任 单 位 未 按 规 定 办 理登 记 备 案 手 续 ,公 安 机 关 违 反 规 定 办 理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证 件 ,导 致 漏 管 失 控 的 ,应 视 情 节 追 究 有 关 单 位 责 任 人 和 主 管 领 导的 责 任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给 予 党 纪 政 纪 处 分 或 者 依 法 予 以 处 罚 。第 十 四 条 本 办 法 由 市 纪 委 、市 委 组 织 部 、市 公 安 局 、市人 社 局

23、负 责 解 释 。第 十 五 条 本 办 法 自 印 发 之 日 起 施 行 。其 他 有 关 国 家 工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管 理 方 面 的 规 定 ,凡 与 本 办 法 不 一 致的 ,按 照 本 办 法 执 行 。附 件 :1.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登 记 备 案 汇 总 表2.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登 记 备 案 表3.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因 私 事 出 国 (境 )审 批 表4.关 于 同 意 申 办 出 入 境 证 件 的 函 9 附件 1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汇总表新增修改撤销 登

24、记备案责任单位名称(盖章): 登记备案责任单位代码(组织机构代码):备案责任单位类别: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序号姓 名性别出生日期公民身份号码 工作单位职务职称行政职级人事主管部门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县、市、区)本次备案共 页 人(首页填写)此为第 页 报送时间(出入境管理部门填写): 年 月 日登记备案责任单位负责人(首页填写) 联系人: 联系电话: 10 附件 2国家工作人员因私事出国(境)登记备案表编号:姓 名 性别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公 民 身 份 号 码(请填写 18 位公民身份号码)政治面貌户籍所在地 (请 填写至县 (市、区)照 片(2 寸免冠白色事淡蓝色底彩照32MM26MM)工作单位 (请填写全称)人事主管部门(请填写全称)职务职称行政职级人员类别代码登记备案责任单位 盖 章登记备案责任单位负责人签 名:办公电话:登记备案责任单位联系人联系电话 移动电话:填表说明:1.编号的编码原则为年份2+组织机构代码+序列号;2.人员类别代码根据报备人员属于办法中第三条中的情形项,填写所属项的序号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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