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十二章第十二章 器官移植的伦理器官移植的伦理 1第一节 器官移植的伦理一、器官移植概况n 器官移植( Organ transplantation) 是摘除人体的某一器官并把它置于同一个(自体移植)或同种另一个体(同种异体移植)、或不同种个体(异体移植)的相同部位(常位)或不同部位(异位)。21954年,美国 Murry医生为一同卵双生姐妹进行肾移植获得成功; 1967年在南非开普敦的舒尔格鲁特医院里,克里斯蒂安 巴纳德大夫成功地进行了心脏移植手术;日本于 1958年制定了 角膜移植法 , 1979年又将其修改为 角膜肾脏移植法 , 1997年 10月起实施 器官移植法 ;丹麦于 1967年制
2、定了 人体组织摘取法 ;美国于1968年制定了 统一尸体提供法 ;挪威于 1973年制定了 器官移植法 ;法国于 1976年制定了 器官摘取法 ;新加坡于 1987年通过了 人体器官移植法案 3上个世纪 90年代,由于技术的突破,中国的器官移植手术以每年超过 1000例的速度扩大。 1993年到 2002年的十年间,中国肾移植的增长率为 322% ,美国为141% ;年均增长率达到 14% ,美国为4% 。4在我国,上海市已于 2001年率先实施了 上海市遗体捐献条例 ,深圳市也在2003年通过了 深圳经济特区人体器官移植条例 。后者已于 2003年 10月 1日起施行,规定了人体器官移转的原
3、则,人体器官只能以捐献的方式且实行自愿、无偿原则,禁止以任何方式买卖人体器官,死亡需两名以上医师确认,亲属享有优先权。这些都为我国规范人体器官移植立法铺垫了基础,积累了经验。5二、器官移植的伦理学问题n移植用器官的来源问题n受体的选择问题 n移植经费问题6器官来源主渠道n 活体器官n 尸体器官n 胎儿器官n 异种器官n 人工器官 7获取器官的方式1.捐献 :n 活体器官捐献;n 尸体器官捐献。2.器官商品化 n 器官质量难以得到保证,受体往往难以了解所购买器官是否安全和健康,如供体是否有遗传病等。会导致在生死面前表现出极度不平等,极易诱发犯罪。83推定同意 n 由国家推定,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医院则被允许假定,当一个人去世后同意摘除他的器官以供移植,除非死者生前或死后其家属反对n 由国家推定,所有公民都同意在死后捐献器官,因而由政府授权给医生,允许他在尸体上收集所需要的组织器官,而不需考虑死者及其家属的意愿。 9其他国家的器官捐献o 荷兰 : 18岁以上的荷兰男女公民都应填写 人体器官捐献普查表 ,然后由各级政府将普查结果逐级汇总到年中央档案库。不满 18岁的公民不得捐献自身器官,。o 美国 :鼓励器官捐献,并在学生中开展器官捐献的宣传、教育活动 .o 英国 :1972年就开始发起题为 “ 我愿死后帮助某些人活着 ” 的器官捐献活动,每年散发 550万张捐献卡。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