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 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工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县人民政府及其各工作部门,县监察委员会,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以及其他有关单位和组织对代表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必须认真研究处理并答复。 第二章 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的范围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包括: (一)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二)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依法提出议案,经.团决定作为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处理的; (三)代表在县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书面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代表应当围绕本县经济、政治、文化、.治理、生态环境中的重大问题和人民群众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 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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