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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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为处罚办法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015年年 1月月 5日以第日以第 73号令发布,号令发布, 3月月 15日起施行。日起施行。 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 是是 依据依据新的新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制定的,该办制定的,该办法的实施标志着法的实施标志着 1996年年 3月月 15日国家工商行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政管理局发布的 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法 同时废止。本办法共同时废止。本办法共 22条。条。办法学

2、习要点一、办法制定动因一、办法制定动因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职责三、对经营者的总体规范要求三、对经营者的总体规范要求四、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四、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五、什么情况可以定性为拒绝或者拖延五、什么情况可以定性为拒绝或者拖延六、法律责任六、法律责任七、何为欺诈行为?七、何为欺诈行为?一、办法制定动因一、办法制定动因n 第一条第一条 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为依法制止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序,根据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规,

3、制定本办法。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职责职责第二条第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法 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等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保护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权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益,对经营者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罚。第三条第三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

4、合,综合运用建议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约谈、示范等方式实施行政指导,督促和指导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三、对经营者的总体规范要求三、对经营者的总体规范要求第四条第四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原则,依照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等法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法规的规定和与消费者的约定履行义务,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得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四、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止性

5、四、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禁止性规定规定第五条第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不得有下列行为:(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一)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二)销售失效、变质的商品;(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三)销售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的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四)销售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的商品;(五)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五)销

6、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六)销售伪造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商品;(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七)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充合格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八)销售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中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确度;(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

7、商品或者服务(十)骗取消费者价款或者费用而不提供或者不按照约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务。n 第六条第六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信息应当真实、全面、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准确,不得有下列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行为:n (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一)不以真实名称和标记提供商品或者服务;n (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二)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品说明、商品标准、实物样品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售商品或者服务;n (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三)作

8、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现场说明和演示;n (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四)采用虚构交易、虚标成交量、虚假评论或者雇佣他人等方式进行欺骗性销售诱导;欺骗性销售诱导;n (五)以虚假的(五)以虚假的 “清仓价清仓价 ”、 “甩卖价甩卖价 ”、 “最低价最低价 ”、 “优惠价优惠价 ”或者其他欺骗或者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或者服务;n (六)以虚假的(六)以虚假的 “有奖销售有奖销售 ”、 “还本销售还本销售 ”、 “体验销售体验销售 ”等方式销售商品或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服务;者服务;n (七)谎称正品销售(七)谎称正品销售 “处理品处

9、理品 ”、 “残次品残次品 ”、 “等外品等外品 ”等商品;等商品;n (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八)夸大或隐瞒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数量、质量、性能等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信息误导消费者;n (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九)以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方式误导消费者。n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经营者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

10、者不得有下列行、方式和范围,并经消费者同意。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为:n (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一)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n (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二)泄露、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所收集的消费者个人信息;个人信息;n (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三)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拒绝,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n 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前款中的消费者个人信息是指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性别、务活动中收集的消费者姓名、

11、性别、 职业职业 、出生日期、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身份证件号码、住址、联系方式、收入和财产状况、健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康状况、消费情况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信息。消费者的信息。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使用格式条款、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店堂告示等的,应当以显著方式提请消费者注意与消费者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害关系的内容,并按照消费者的要求予

12、以说明,不得作出含有下列内容的规定:容的规定:(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一)免除或者部分免除经营者对其所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承担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赔偿损失等责任;偿损失等责任;(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二)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提出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以及获得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违约金和其他合理赔偿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讼的权利;(三)排除或者限制消费者依法投诉、举报、提起诉

13、讼的权利;(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消费者购买和使用其提供的或者其指定的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对不接受其不合理条件的消费者拒绝提供相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应商品或者服务,或者提高收费标准;(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五)规定经营者有权任意变更或者解除合同,限制消费者依法变更或者解除者解除 合同合同 权利;权利;(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六)规定经营者单方享有解释权或者最终 解释解释 权;权;(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七)其他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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