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市综合执法监督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工作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推进依法行政,促进行政执法工作程序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宁夏回族自治区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案件审议委员会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成员由办公室、政策法规科、案件审管科、纪检监察室、各执法大队的负责人和法律顾问组成。 第三条案件审议委员会的审议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市局各执法机构直接查办的对自然人拟处罚金额在 1000 元以上、对法人拟处罚金额在 10000 元以上的、疑难、复杂、.影响大的案件; (二)需要听证和执法程序出现重大问题的案件; (三)变更或撤销处罚决定; (四)其他需要上会的案件; 第四条对于拟处罚金额低于重大案件标准的或违法行为轻微的,由分管领导召集案件涉及的相关科室集体讨论决定,案件审议委员会不再上会研究。 第五条案件审议委员会根据案件性质及数量情况每月召开一次,遇特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