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颁布实施的重要意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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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劳动合同的订立v 订立时间: 用工之日v 订立形式: 书面v 法律责任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 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2、。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必备条款v 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v 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v 劳动合同期限 v 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v 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v 劳动报酬 v 社会保险 v 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劳动合同的期限v 固定期限劳动合同v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

3、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v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工作时间v 标准工时 每天延时加班不能超过 3个小时 ,每月不超 36个小时 ,每周至少休息一天v 综合计算工时 以周、月、季、年为周期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的总工时不超总的标准工时 适用于因工作性质需连续作业的;生产经营受季节及自然条件限制的;受外界因素影响,生产任务不均衡的;因职工家庭距工作地点较远,采用集中工作、集中休息的;实行轮班作业的;可

4、以定期集中安排休息、休假的。v 不定时工作制 适用于 外勤、推销人员 、长途运输人员、长驻外埠的人员、非生产性值班人员以用可以自主决定工作、休息时间的特殊工作岗位的其他人员。劳动报酬(一)v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 v 用人单位应当以 货币 形式支付工资,不得以实物、有价证券等代替货币支付。 v 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低于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 。 (1560元 /月) v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 二年 备查

5、。 v 用人单位不得随意扣除劳动者工资,依法扣除后不能低于最低工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依法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一次性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报酬(二)加班工资的支付v 加班工资的支付标准 延时加班, 150%; 休息日加班, 200%; 法定休假日加班, 300% 加班费基数:劳动合同 -集体合同 -劳动者本人正常劳动应得工资(不低于最低工资)v 实行计件工资制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用人单位安排其在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当根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的原则,分别按照不低于计件单价的 150%、 200%、 300%支付加班工资。 v 用人单位经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在

6、综合计算工时周期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计算其工资;劳动者总实际工作时间超过总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视为延长工作时间,按 150%支付加班工资;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按 300%支付加班工资。 劳动合同约定条款v 试用期 v 培训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v 保守秘密 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 v 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 试用期的约定v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

7、不得超过 一个月 ;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 二个月 ;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 六个月 。v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 一次 试用期。v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v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v 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 80%,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劳动合同的解除(一)v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6条v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

8、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37条v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v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二)第 39条v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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