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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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企业名称: (公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原有生猪定点屠宰资格证编号: 企业地址: 联 系 电 话: 手机: 自查日期: 年 月 日 2 填表说明:1本表请企业认真、完整填写,在符合或不符合栏内打勾,岗位负责人与分管负责人逐栏签字确认,企业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确认所有自查项目符合条件后,将本表作为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换证申请书附件,按时提交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县(区)级农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后报送市级农业主管部门。屠宰企业逾期未提交申请书视为自动放弃定点屠宰资格。2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25 号),实施办法

2、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商务部令 2008 年第 13 号)。 3 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自查表自查结论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依据 合格 不合格分管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1 基本要求 厂(场)资质 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式或临时排污许可(证) 。 条例第六条、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厂区应位于城市居住区下风侧,并应满足有关卫生防护距离要求。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1.1是否符合省级人民政府、市(州)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和小型屠宰场点设置规划要求。供应本地市场的具体区域范围。办法第六、七条厂址选择厂址应

3、远离供水水源地和自来水取水口,应避开产生有害气体、烟雾、粉尘等污染源的工业企业或其他产生污染源的地区或场所。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设计规范3.1.2办法第八条水源条件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查验近半年水质检验报告。 )条例第八条第(一)项办法第九条(一)项的规定建筑规定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条例第八条第(二)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平面要求生产区各车间的布局与设施必须满足生产工艺流程和卫生要求。厂内清洁区与非清洁区应严格分开。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GB50317-2009猪屠宰与

4、分割车间设计规范3.2.22 厂(场)设立屠宰设施应配备猪屠体清洗装置、致昏器、烫毛设备、脱毛设备、劈半设备等。胴体加工间、副产品加工间、兽医工作室等。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4.2、4.3、4.4 4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依据自查结论 分管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合格 不合格生产设备至少应配备猪电致昏器、水浸式烫毛设备、及手推式猪胴体输送轨道等生猪屠宰设备或其他屠宰技术设备。实施办法第七条 SB/T10486-2008 生猪屠宰成套设备技术条件 3.1运输工具生猪和生猪产品应使用不同的运载工具运输;运送片猪肉,应使用防尘或者设有吊挂设施的专用车辆,不得敞运。条例第

5、八条第(二)项办法第23条规定检验设备应配备符合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和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规定检验内容所需的检验设备、消毒设施、消毒药品。条例第八条, 办法 第十条规定3 设备要求无害化处理设备应配备符合 SB/T105712010病害畜禽及其产品焚烧设备等标准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无害化处理设备。条例第八条第(六)项 屠宰技术人员 应持有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开具的健康证明。 办法第十条规定4 人员要求检验人员应配备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经考核合格的肉品品质检验人员。条例第八条第(四)项办法第十条规定应当建立生猪进厂(场)检查登记制度和记录,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例第

6、十二条实施办法第十一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七条应当建立严格的生猪屠宰和肉品检验管理制度,生猪宰前与宰后检验记录,检验结果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条例第十三条, 实施办法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九条5 管理要求 制度与记录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制度。按照国家生猪等畜禽屠宰统计报表制度要求 ,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 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 5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依据自查结论 分管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合格 不合格息。操作规程宰前停食静养不少于12小时宰后实施淋浴、致昏、放血、脱毛或者剥皮、开膛净腔(整理副产品) 、劈半、整修等基本工艺流程。实施办法第十三条 GB/T 172362008 生猪屠宰

7、操作规程4.2、4.36 屠宰要求检验内容应包括健康状况、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有害物质、有害腺体、白肌肉(PSE 肉)或黑干肉(DFD 肉) 、种公母猪及晚阉猪以及国家规定的其他检验项目。实施办法第十四条 GB/T 17996-1999生猪屠宰产品品质检验规程章、证使用经肉品品质检验合格的片猪肉,应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验讫章,并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后方可出厂(场) ;检验合格的其他生猪产品(含分割肉品)应当附具肉品品质检验合格证 。实施办法第十六条检疫条件屠宰厂(场)应当提供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独立的官方兽医驻场检疫室和检疫操作台等设施。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

8、二条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依法向屠宰厂(场)派驻(派出)官方兽医实施检疫。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一条检疫要求 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屠宰生猪应当提前6小时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检疫。动物防疫法第四十二条, 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十条检疫制度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应当建立生猪入场和生猪产品出厂登记、检疫申报、疫情报告、消毒、无害化处理等制度。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十四条7 检验要求检疫处理经检疫不合格的生猪和生猪产品,由官方兽医出具检疫处理通知单,并监督屠宰厂(场)或者货主按照规定处理。动物检疫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8 不合格产品处理要 不合格产品处 对检验检疫出的病害生猪及生猪产品,应当按照GB1

9、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 GB16548-2006 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 6 序号 自查项目 自查内容 依据自查结论 分管负责人企业法人代表合格 不合格求 置 处理规程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 7 四川省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资格联合审核表县 / 市 / 省 表格编号: 审核日期: 年 月 日企业名称: 企业地址: 联系电话: 农业主管部门: (公章) 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公章) 8 填表说明:1本表供县级、市级、省级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审核清理机关审核或抽查复核时使用。审核时,请在符合或不符合栏打勾,审核人签字确认并加盖部门公章。2依据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10、规定的生猪定点屠宰企业设立条件,本表中审核项目区分为标项目与不标项目。凡标的为重点审核项目,必须严格按照审核原则审核,凡标项目(经企业整改后)不符合者必须取消生猪定点屠宰资格;其余项目可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结合审核原则与实际情况,在保证肉品质量安全和环境卫生的前提下,基本符合审核原则要求的,可判定为符合。3本表中条例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 (国务院令 2008 年第 525 号) , 实施办法指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实施办法 (商务部令 2008 年第 13 号) 。 9 以下项目由农业主管部门审核审核人签字: 审核人职务: 现成审核结论序号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原则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 符合 不

11、符合依法获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和标志牌、工商营业执照。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条例第六条、第八条, 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九条1 基本要求厂(场)资质 屠宰厂(场)应当依法获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 满足要求的,为符合。动物防疫法第二十条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二条条例第八条实施办法第七条现场查验原件厂址选择应符合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设置规划要求。符合设置规划的,为符合。条例第五条条例第六条规划要求查看厂(场)的设立是否符合省级设置规划 。2厂(场)设立规定 水源条件应当有与屠宰规模相适应的充足水源,水质应符合GB5749200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满足要求的,为符合。条例第八条第

12、(一)项实施办法第七条(一)项 10 序号审核项目 审核内容 审核原则 审核依据 审核方式现成审核结论符合 不符合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设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具有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且符合以下要求的,为合格。待宰间容量满足班宰量要求,赶猪道宽大于1.5 米,待宰间通风良好,内设饮水设施。隔离间的面积按班宰量的0.5%1% 的头数计算,每头疑病猪占地1.5。从待宰间到待宰冲淋间的赶猪道两侧应有不低于1m 的矮墙或金属栏杆,地面应采用不渗水易清洗材料制作,其坡度不应小于1%,并坡向排水沟。 急宰间设置在隔离间附近,地面坡度大于2%,如与不供食用的无害化处理间建在一起,中间应建隔墙。条例

13、第八条第(二)项实施办法第七条第(二)项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2.5、4.2.6、4.2.7、4.3。现场查验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车间布局与屠宰规模相适应,工艺流程合理,且满足以下条件的,为符合。地面应采用不渗水、防滑、易清洗、耐腐蚀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无裂缝、无局部积水。排水坡度:屠宰车间不应小于2%。 车间内墙面及墙裙应光滑平整,采取无毒、不渗水、耐冲洗材料制作,颜色为白色或浅色。墙裙高度,屠宰车间不低于3米,分割车间不低于2米。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1现场查验2厂(场)设立规定建筑规定屠宰车间的建筑面积与建筑设施应与生产规模相适应。车间内各加工区应按生产工艺流程划分明确,并符合工艺、卫生及检验要求。顶棚或吊顶应采用光滑、无毒、耐冲洗、不易脱落的材料,其表面应平整简洁,不应有不易清洗的缝隙、凹角或突起物,不宜设过密的次梁。产品与半成品通过的门应有足够宽度,避免与产品接触。 车间内有防蚊蝇、虫、鼠进入的设施 GB50317-2009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4.1现场查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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