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滘莘村中学空调配电和空调排水工程评标办法及合同专用条款第三章 评标办法(合理低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条款号 评审因素 评审标准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时应一致,变更应征得招标人同意签字盖章1.投标文件封面: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2.投标函: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单位章;3.投标总价:有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加盖单位章,并有造价师或造价员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计价人员必须满足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计价人员专业要求”条款);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有单位公章;5.授权委托书:有法定代表人及委托代理人签字(或
2、盖章)并加盖单位章(若委托代理人签字的,需提交)。投标文件格式1.投标文件出现以下情形时,视为重大偏差,作废标处理: (1)修改了清单项目的数量、名称以及描述等,改变了原工程量清单的实质内容;(2)投标文件的编制格式不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的要求提交“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分析表”的;2.因计价软件版本不同引起的投标文件格式与招标文件不一致的(但实质内容无缺失),视为细微偏差,不构成废标因素。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主要为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的形式服务,其按格式响应的具体内容应以招标文件中有关条款和要求为准。2.1.1形式评审标准报价唯一投标人不能递交两份或
3、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本栏不适用营业执照 具备有效的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 具备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等级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类似项目业绩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信誉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项目经理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其他要求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1 项规定2.1.2资格评审标准联合体投标人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4.2 项规定(如有) 工期 应承诺工期且不超出招标
4、文件规定的工期工程质量 符合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1.3.3 项规定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完整、实质内容无缺失技术标准和要求 不评审2.1.3应响性评审标准 其他1.投标人不能以他人的名义投标、串通投标、或者以其他弄虚作假方式投标;2.投标文件不能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条款号 量化因素 评审、量化标准2.2 详 细 评审 标 准 投标报价投标报价出现以下情形的,作废标处理:1.低于成本报价;2.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费用:不足招标人公布的招标控制价中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总额的 90% (根据 2013计价规范 ,措施项目费由投标人自行决定,投标单位在报价时,招标人提供的措施项目清
5、单中的费率和工程量仅供参考,投标单位可根据工程实际情况自行调整修改) 。3. 投标函、投标总价及单位工程费汇总三者不一致。4.未按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一)的要求填报暂列金额。评标入围价确定方法如下:(1)上限价招标控制价下浮系数 %。下浮系数从1至3共3个自然数中随机抽取1个号码,抽签号n与对应下浮系数关系表:抽签号(n)12 3下浮系数 95% 96% 97%(2)下限价:无注:高于上限价的投标报价为无效标。(开标时确定)1. 评标方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合理低价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要求的投标文件,根据本章 2.1 款的评审标准进行评审,并根据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及评审量化
6、标准进行价格折算,按照经评审的投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但投标报价低于其成本的除外。投标报价相等时,评标委员会将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 2. 评审标准2.1 初步评审标准2.1.1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2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已进行资格预审的,除非特别说明,否则评标专家不予重复评审)。2.1.3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 详细评审标准详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3. 评标程序3.1 初步评审3.1.1 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 2.1.1 项、2.1.2 项(若需要)、第 2.1.3 项规定的评审
7、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废标处理。3.1.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第 1.4.3 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的;(2)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3)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3.1.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投标人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其投标作废标处理。(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总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3.2
8、 详细评审3.2.1 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 2.2 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评审量化标准进行评审,并编制相关价格比较表。3.2.2 评标委员会发现投标人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成本的,应当要求该投标人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投标人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废标处理。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
9、正。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 评标结果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照经评审的价格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一名中标候选人。当确定三名有效投标人后,评标委员会可不再对其他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如有投标报价相同的,评标委员会将采用抽签的办法确定中标候选人。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4.
10、3 评标委员会经评审,有效的投标人少于三个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视投标情况,做出以下评标结论:(一)认为投标仍具有竞争力,推荐中标候选人;(二)认为投标缺乏竞争力,或者认定为围标串标的,否决所有投标,建议招标人宣布本次招标失败。招标人将修正招标方案,重新组织招标。合同专用条款1. 定义1.53 所采用的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信件;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其他;2. 合同文件及解释2.2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下列组成本合同的文件是一个合同整体,彼此应当能相互解释,互为说明。当出现相互矛盾时,组成本合同文件的优先解释顺序如下:(1)协议书;(2)履行本合同的相关补充协议(含工程洽商记录、会议纪要、工程变
11、更、现场签证、索赔和合同价款调整报告等修正文件) ;(3)中标通知书;(4)承包人投标文件及其附件(含评标期间的澄清文件和补充资料) ;(5)专用条款;(6)通用条款(采用广东省建设工程标准施工合同2009 年版(粤建管字200962 号) ) ;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8)施工设计图纸;(9)工程量清单; (10)组成合同的其他文件:本合同的附件、招标文件。4. 语言及适用的法律、标准与规范4.3 约定适用的标准、规范的名称:相关的现行全国施工及验收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的计价规范等。相关标准,规范文件资料由承包人自行筹集,费用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5. 施工设计图纸5.1
12、施工设计图纸由发包人提供(1)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 天内。(2)施工设计图纸提供的数量:贰份。承包人如需加晒图纸,发包人可协调解决,费用由承包人自已承担。(3)发包人对图纸的保密要求:承包人对本工程图纸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向与施工无关的第三者提供;承包人自行承担有关的保密措施费用。6. 通讯联络6.2 各方通讯地址、收件人及其他送达方式(1)各方通讯地址和收件人:发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承包人: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造价咨询单位: 通讯地址: 收件人: 邮政编码: (2)视为送达的其他方式:无。7. 工程分包7.5(1)指定分包工程:无。
13、13.交通运输13.1 办理道路通行权和修建场外设施的费用:出入施工场地道路按现状。办理出入施工场地的道路通行权由承包人自行负责并承担相关费用。承包人应充分勘察现场,为实施合同工程所需修建的场外设施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13.2 修建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的费用:按通用条款约定。13.4 运输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费用:按通用条款约定。14.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14.2 专项批准事件的签认人选(1)监理工程师具体人选: (2)造价工程师具体人选:(3)建造师具体人选: 19.发包人19.2 发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平整工作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时
14、间:提供现场的日期与开工期相同,场地清理、平整等工作由承包人负责办理,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2)完成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接驳的时间及地点:发包人就近指定水、电、通讯线路的接驳地点,施工临时用水、用电、通讯设施及符合安全等相关管理规定的接驳线路由承包人自行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发包人不另行计量支付。(3)开工施工现场与城乡公共道路间的通道的约定:由承包人自行解决,费用已包含在投标价中。(4)提供有关资料的时间:中标通知书发出的同时向中标人提供设计等有关的资料;根据图纸资料由承包人自行调查核实,并承担由此引起的责任和损失。(5)办理有关所需证件的约定:有关施工所需
15、证件、文件由承包人办理,同时承包人也应协助发包人办理施工许可证,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6)现场交验的时间:开工前三天内。(7)提供标准与规范的时间:开工前由承包人自行筹集并承担相关费用。(8)组织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的约定:开工前五天内。(9)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形关系问题和做好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 、古树名木等的保护工作的约定:开工前发包人负责审核承包人提交的保护方案,相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开工后如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全部责任。(10)接收已完工程支付工程相关价款的约定:委托给承包人负责的部分工作有:竣工资料的整理、编制及备案。19.3 提供施工场地的时
16、间: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三天内。19.4 支付期及支付方式的约定(1)工程价款支付期限按合同通用条款规定期限支付。其他:按专用条款第 80.2 款、第 81.1 款、第 83.1 款等相关规定执行。(2)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按协议书所注明的银行帐号转账。20.承包人20.2 承包人完成下列工作的约定(3)提交支付申请和工程款额报告期限:按通用条款第 80.2 款、第 81.1 款、第 83.1 款等规定期限提交。(5)向发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办公和生活的房屋设施的时间和要求: 无。(6)办完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声、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的时间:遵守政府部门及发包人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
17、、安全防护、文明施工等的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时间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自行安排,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款内。(8)做好施工场地原建筑物未纳入修缮部分工程保护工作的约定:原地面工程、墙面工程、消防工程、配电安装等工程,承包方必须到现场进行勘察,施工前承包方必须制订有效的施工方案等,做好高处作业、临边、消防、用电等安全防护施工措施安排,避免出现因施工措施不够而引起的安全事故,如出现因施工引起的事故则由承包方承担。(9)保证施工场地的清洁和做好交工前施工现场清理工作的约定: 现场材料应按指定的区域范围堆放,材料转运堆放现场要有专人管理、清扫,并保持场内清洁; 垃圾等要及时清理; 工程竣工后,做到工完、
18、料清、场地清。(10)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和竣工结算文件:按通用条款第 82.2 款规定提交。补充:承包人应按照国家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和发包人有关整理工程档案的要求,在工程施工期间及时收集、汇总、整理、编制竣工档案。承包人按照现行的工程质量验收及竣工验收实施办法的规定,整理提交合格的竣工档案,存在问题时及时进行整理完善。工程质量验收合格通过后,按规定向招标人提交合格的竣工档案,同时提交两套竣工档案副本,两套完整的竣工结算资料给发包人,并办理有关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另作约定:20.4 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劳务、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的约定:按招标文件、承包人的投标文件和相关承诺及本
19、合同相关规定。21现场管理人员的任命和更换21.1 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任命和更换:按通用条款约定。21.2 承包人代表任命和更换: 按通用条款约定。21.3 监理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通用条款约定。21.4 造价工程师代表任命和撤回: 按通用条款约定。22.发包人代表22.1 发包人代表及其权力的限制(1)发包人任命( )为发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权力做如下限制:在行使下列权力时需得到发包人批准变更工程 1变更工期。23.监理工程师23.1 负责合同工程的监理单位及任命的监理工程师(1)监理单位: 法定代表人:(
20、2)任命( )为监理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3.3(11)需要发包人批准的其他事项:在行使下列权力时需得到发包人批准:变更工程 1变更工期。24.造价工程师24.1 负责合同工程的造价咨询单位及任命的造价工程师(1)造价咨询单位: 法定代表人:(2)任命( )为造价工程师,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5.承包人代表25.1 承包人任命( )为承包人代表,其联络通讯地址如下: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传真号码:26.指定分包人26.1 依法指定的分包人及其有关规定: 不允许分包。 28.工程担保:担保金额: 200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担保形式:获中标的单位投标保证金自动转为履约担保金,在本项目完成施工竣工结算后 5 日内无息退回。31.不可抗力31.1(4)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