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共13页).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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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关于颁发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的通知附件: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实施检定的有关规定(试行)一、凡列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目录并直接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工作计量器具,以及涉及上述四个方面用于执法监督的工作计量器具必须实行强制检定。 二、根据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结构特点和使用状况,强制检定采取以下二种形式: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 按实施方式分为二类: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 ()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进行周期检定。 三、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只作首次强制检定,失准报废;直接与供气、供水、供电部门进行结算用的生活用煤气表、水表和电能表只作首次强制检定,限期使用,到期轮换。 四、竹木直尺、(玻璃)体温计、液体量提,由制造厂所在地县(市)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所属或授权的计量检定机构在计量器具出厂前实施全数量的首次强制检定;也可授权制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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