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防汛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做好安徽居巢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经开区” )辖区洪涝、台风、暴潮等灾害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保证经开区防汛救灾工作科学、高效、有序地进行,最大程度减少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保障经开区经济社会协调、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预案。1.2 编制依据本预案制定依据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国家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巢湖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等。1.3 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于影响经开区的洪涝、台风、暴潮等灾害的防御和处置。1.4 工作原则(1) 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坚持全
2、面规划、统筹兼顾、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局部利益服从全局利益的原则。 (2)坚持以确保安全度汛,为经济建设持续发展和保持社会稳定提供防汛除涝安全保证为首要目标,实行安全第一,常备不懈,以防为主,全力抢险的工作方针。 (3)坚持在防洪保安的前提下,尽可能利用洪水资源;以法规约束人的行为,防止人对水的侵害,既利用水资源又保护水资源,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防汛指挥部组织机构 总 指 挥:王庆林(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副总指挥:魏 明(经开区党工委副书记)郑天双(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方 伟(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管委会副主任)欧传祥(经开区党工委委员、
3、管委会副主任)杨峻松(经开区党工委委员、纪工委书记)袁 苑(经开区党工委委员、办公室主任) 成 员:张 梅(经开区管委会财政局局长)方 圆(经开区管委会综合保障局局长) 吴 燕(经开区管委会建设环保局局长) 方 腾(经开区管委会经贸发展局局长) 张恬静(经开区管委会投资促进局负责人) 杨晓凤(经开区管委会综合保障局副局长)指挥部下设防汛办,方圆同志兼任防汛办主任,具体负责处理指挥部日常工作。 2.1.1 指挥部的职责(1)执行国家防总、省、市防汛指挥部的决定,按照“统一指挥、分级负责、专业处置” 的原则,开展防汛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2)研究确定应对全区防汛突发事件的重要决策和指导意见;(
4、3)负责全区防汛突发事件的预防,组织、协调和指挥全区防汛突发事件的处置; (4)负责全区防汛工作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安排全区防汛应急演练和培训,制定应对防汛突发事件的宣传教育计划; (5)承担上一级防汛指挥部交办的有关应急任务。 2.1.2 指挥部成员部门主要职责指挥部成员部门按照下述职责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共同做好防汛工作。办公室:负责汛期抢险车辆的组织、调度及其他协调工作,做好防汛救灾期间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综合保障局(防汛办):负责协调相关部门和企业做好防汛应急工作的组织指挥体系、预案管理体系、预测预警体系、应急救援体系、应急保障体系和善后处置体系。负责洪涝灾害情况
5、的评估、统计及报送,组织协调生活必需品等救灾物资的储备、供应和调拨工作;组织、发放灾民生活救济款物,妥善安排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抗洪抢险救护及组织灾区卫生防疫和医疗救治工作。经贸发展局:负责督促入区企业做好防洪安全工作,及时向企业通报汛情,制定好防汛预案。建设环保局:负责在建工程的安全度汛工作;负责区内市政基础设施防洪工作以及道路排雨水管网的监督,监督检查全区基础设施防汛救灾工作;负责全区排水设施汛期排水安全、抢险、抢修。财政局:负责落实防洪应急物资和应急水源工程、水毁工程修复所需专项资金。2.2 应急联动机制指挥部受经开区管委会和市防汛指挥部的指挥调度,同时与市有关单位、部队、武警等部门密切
6、联系,保证防汛指挥的统一、协调和高效,建立一个完整的防汛应急联动体系。3 预测、预警3.1 监测与信息收集防汛信息的收集、监测和预警按统一渠道,分级、分区域、分专业的原则实施。各职能部门应按照职责和分工分别对我区防汛抗旱信息进行监测、收集、核实、上报和管理。3.2 气象信息经开区防汛办要及时将市气象、水文等各职能部门发布的防汛灾害警报向指挥部报告并向社会公布。3.3 预警级别及发布根据汛情的威胁和严重程序,预警分四个级别:级(特别严重)、级(严重)、(较重)、级(一般)。防汛办在接到上级防汛部门的防汛预警后第一时间向公众发布。4 应急响应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4.1.1 按洪涝灾害的严重程
7、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由高到低分为红色、橙色、黄色、蓝色四级。经开区防汛指挥机构和相关部门在汛期实行 24 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灾情,根据出现的洪涝灾害情况分级响应。 4.1.2 经开区防汛指挥部负责影响全区防汛安全的重大防洪工程的运行调度;必要时,视其情况由上一级防汛指挥机构直接调度。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3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经开区防汛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灾、救灾、减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指挥机构。 4.1.4 发生跨区域洪水灾害时,或突发事件影响邻近行政区域的,区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在报告上级防汛指挥机构的同时,应及
8、时向受影响地区的防汛抗旱指挥机构通报情况。 5 应急响应发布 5.1. 红色预警(级)应急响应由市防指总指挥批准发布。 5.2 橙色预警(级)应急响应由经开区防汛指挥部总指挥批准,管委会发布。 5.3 黄色预警(级)应急响应由经开区防汛指挥部副指挥签发,防汛办发布。 5.4 蓝色预警(级)应急响应由经开区防汛办主任签发,防汛办发布。 6 指挥流程 为了保证我区防汛工作的顺利进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三十八条“ 防汛抗洪工作实行各级行政首长负责制,统一指挥、分级分部门负责” 的规定,我区防汛抢险的指挥按“ 属地为主、分级展开、各职能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的原则进行。 防汛指挥部是全区防汛的调
9、度指挥机关,各部门根据预案组织防汛抗旱抢险。7 信息报送和处理 7.1 信息监测汛、工、险、灾情等信息实行分级上报,归口处理,同级共享。经开区防汛办要及时确定辖区内有关防汛突发事件的种类和地区,制定相应的数据监测制度,对突发事件和事故隐患进行监测并建立数据库,做到有效监控,及时维护更新,确保监测数据的质量。 7.2 信息汇总和报告经开区防汛指挥部根据防汛办对本辖区可能发生灾害信息的分析汇总,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迅速将情况上报市防办。对于各类防汛突发事件及可能导致的各种隐患,任何部门和个人都有权利和义务,向经开区防汛办报告,并有权对相关部门的工作过失和不当处置行为进行举报,信息的报
10、送和处理遵循以下原则: (1)重要信息立即上报,因客观原因难以准确掌握的信息,应及时报告基本情况,同时抓紧了解情况,随后补报详情。 (2)经开区防汛办接到重大的汛、工、险、灾情报告后,应立即报告防汛指挥部,并及时续报。 7.3 信息处理 经开区防汛办负责组织全区防汛预警信息、汛情、工情、险情及等信息的实时综合集成和分析处理,凡经防汛指挥机构采用和发布的洪涝灾害、工程抢险等信息,防汛指挥机构应立即调查,对存在问题,及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7.4 信息发布 (1)信息的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 (2)全区性的汛情及防汛动态等,由经开区防汛指挥部统一审核。 (3)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
11、、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 8 新闻发布 1.防汛突发事件的新闻报道工作,应严格按照中央、国务院、省、市有关突发公共事件新闻报道的相关规定,由管委会办公室按照市防汛办有关规定对发布工作进行管理与协调。 2.新闻媒体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向广大群众宣传防御洪涝旱灾和生产自救的基本知识,提高群众自我保护能力,消除疑虑和恐慌心理,稳定人心,大力宣传防洪救灾的先进事例。 9 抢险救灾 对发生洪涝灾害和工程出险的抢险救灾工作,应按照职能分工,由经开区防汛指挥部统一指挥,各部门各司其职,团结协作,快速反应,高效处置,最大程度减少损失。 10 安全防护和医疗救护 10.1 安全
12、防护 1.经开区防汛指挥部应高度重视应急人员安全,调集和储备必要的防护器材、消毒药品和抢救伤员必备的药品器械,以备随时应用。 2.抢险人员进入和撤出现场由经开区防汛指挥部视情况做出决策,其进入和撤出现场应遵守相应的安全规则。 3.出现洪涝灾害后,经开区防汛办应及时做好群众的救援、转移和疏散工作,并及时发布通告,防止人、畜进入危险区或饮用被污染的水源。对转移的群众,提供紧急避难场所,妥善安置灾区群众,保证基本生活。 10.2 医疗救护 经开区防汛指挥部应组织协调市卫生部门,加强当地疾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工作,落实各项防病措施,并派出医疗分队,紧急救护受伤人员。 11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
13、 11.1 出现洪涝灾害后,经开区防汛指挥部可根据事件性质和危害程度,报经市防汛指挥部批准,对重点地区和重点部位实施紧急控制,防止事态及其危害的进一步扩大。 11.2 必要时可通过广泛调动社会力量积极参与应急突发事件处置,紧急情况下可依法征用、调用车辆、物资、人员等,投入抗洪抗旱抢险。 12 应急保障措施 12.1 通信与信息保障 12.1.1 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三条“电信部门应当优先提供防汛抗洪通信的服务” 要求,任何通信运营部门都有依法保障防汛信息在任何情况下优先畅通,保障气象、水文、汛情、灾情信息的及时传递的责任。 12.1.2 在紧急情况下,经开区防汛指挥部应充分利用公共广播
14、和电视等媒体以及各种通讯方式发布信息,通知群众快速撤离,确保人民生命的安全。 12.2 应急队伍保障 12.2.1 由驻同解放军、武警部队支持地方的抗洪抗旱抢险队伍。 12.2.2 经开区防汛指挥部负责防汛抢险队伍的组织和与武警部队、当地驻军联系,必要时请求参加防汛抢险。12.2.3 非紧急情况下原则上不调动武警和驻同部队抢险。确需武警、消防、驻同部队参与抗洪抗旱抢险时,经开区防汛指挥部要及时上报市防汛指挥部按规定组织实施,统一调度。 12.3 交通运输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三条“运输、电力、物资材料供应等有关部门应当优先为防汛抗洪服务”及四十五条“ 必要时,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按
15、照防汛指挥机构的决定,依法实施陆地和水面交通管制” 的规定,铁路、交通、公安部门保障防汛交通运输任务。 12.4 物资保障 12.4.1 物资储备按分级原则储备防汛物资(1)经开区防汛办应按规范储备防汛抢险物资。 (2)经开区防汛办防汛物资储备的品种主要用于拦挡洪水、导渗堵漏、堵口复堤等抢险急需的抢险物料,用于救助、转移被洪水围困群众及抢险人员配用的救生器材,用于抢险施工、查险排险的小型抢险机具。 12.4.2 物资调拨(1)防汛物资调拨原则:先调拨经开区防汛储备物资,在不能满足需要的情况,可向市防汛指挥部提出申请,申请调拨。调拨时应优先满足重点地区防汛抗旱物资急需。 (2)当储备物资不能满足
16、要求时,必要时可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开征集。 12.5 资金保障 12.5.1 经开区财政局每年投入防汛经费,用于防汛通讯保障、抢险车辆维护、抢险物资采购和重大险情抢护费用等项目。 12.5.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提高防洪投入的总体水平”规定,随着防汛形势的发展,应当逐年增大防洪投入。 12.6 社会动员保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四十五条“在紧急防汛期,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可根据防汛抗洪的需要,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决定采取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和其他必要的紧急措施”和五十二条“有防洪任 务的地方各 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安排一定比例的农村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用于防洪工程设施的建设、维护”的规 定,紧急防汛期,由防汛抗旱指挥部进行社会动员,保障防汛抗旱抢险工作顺利开展。 12.7 技术保障 12.7.1 完善经开区防汛指挥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