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德国外国人法第一章 总则 第1条 外国人入境和居留 (1)如果其它法律没有特别的规定,外国人可以依据本法进入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及柏林市(联邦区域),并在此居留。 (2)外国人是指基本法第116条第(1)款所定义德国人外的所有人。 第2条 适用范围 (1)本法对下列外国人无效: 1.依据法院组织法第18条至20条不受德国司法管辖的外国人。 2.根据国际条约从事外交和领事事物,在国际组织和机构中工作,因而不受移民限制,无需登记和居留许可证,以及根据双边协议享有 上述特权的外国人。 (2)对根据欧洲共同体法律享有迁徒自由者,只有在与欧洲共同体的法律和欧洲经济共同体居留法不相冲突的情况下,本法才适用。 第3条 居留准许证的必要性 (1)外国人进入联邦地区和在此居留,必须拥有居留准许证。为方便外国人的1居留,经联邦参议院赞同,联邦内政部长计划通过颁布实施细则, 取消居留准许证的必要性。 (2)悬挂联邦德国国旗的海洋船上的外国籍船员,也需要居留准许证。 (3)外国人必须在入境前取得签证形式的居留准许证。经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