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办法(征求意见稿)第1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和志愿服务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第三条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应当遵循真实、准确、完整、无偿、及时、安全的原则。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在同级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的协调机制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出具工作的规范指引和管理监督。第二章 志愿服务记录 第五条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通过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如实、无偿为志愿者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并安排专人负责。本办法所称志愿服务信息系统,是指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和与全国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实时对接的其他志愿服务信息平台。第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记录的志愿服务信息内容包括志愿者的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