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资外贸企业发展意见 外资外贸企业发展意见 1.鼓励外资企业增资扩量 对工业类外资企业年度注册或增资 100 万500 万美元、501 万1000 万美元和 1000 万美元以上,且当年全部到帐的企业,分别按当年到帐额的 5、8和 10给予奖励,单次奖励最高不超过 300万元人民币。外资到帐的验资费用和所缴纳的印花税由县财政予以全额奖励,实行先缴后奖。投资性的外资企业和异地整体搬迁外资企业,被上级商务部门认定为新到帐外资的,同等享受上述奖励政策。非工业类外资项目按照工业类项目标准的 80%奖励。 2.支持外贸进出口企业做大做强 对生产型自营进出口企业(含其注册的外贸公司)当年进出口 50万5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幅超过20%,或初次自营进出口50万-500万美元的,每进出口1美元奖励0.015元人民币;501万-1000万美元、且比上年增幅超过 15%,或初次自营进出口 501 万-1000 万美元的,每进出口 1 美元奖励 0.025 元人民币;1000 万美元以上、且比上年增幅超过 10%,或初次自营进出口 1000 万美元以上的,每